涉密載體銷毀,是涉密載體管理的最后一道關口,對于確保國家秘密安全具有重要意義。
進入信息化時代后,隨著電子政務建設與應用水平的不斷提高,各機關單位的涉密載體都由過去以紙介質為主發展到了聲、光、電、磁等多種形式并存,這也給涉密載體的銷毀工作帶來挑戰,若管理不慎易出現泄密隱患。
對此,保密法第二十一條明確規定:“國家秘密載體的制作、收發、傳遞、使用、復制、保存、維修和銷毀,應當符合國家保密規定”。此外,保密法實施條例、《國家秘密載體銷毀管理規定》等也就該項工作做了專門規定。不過,仍有個別單位存在“重涉密載體使用,輕涉密載體銷毀”的情況,甚至發生隨意變賣、私自銷毀、違規捐贈等問題,給黨和國家秘密安全帶來嚴重損害。
關于涉密載體銷毀,實際工作中有兩個問題經常被提及。 不能擅自銷毀是由涉密載體的屬性決定的。涉密載體為國家所有,不屬于私人物品,不能由個人私自保存和處理。機關單位必須按照國家有關保密規定和標準銷毀涉密載體,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擅自銷毀。 涉密載體銷毀,是指對已失去使用價值或仍有使用價值但屬多余的涉密載體,采用物理或者化學處理的方式,使其改變本來形態,確保所載秘密信息完全消除且無法還原的活動。由此,我們可以獲知,機關單位中處理過涉密信息但已淘汰、報廢的計算機硬盤,移動U盤等通信辦公設備,以及起草涉密文件資料時形成的過程稿、送審稿、討論稿、修改稿、征求意見稿等,都是被銷毀的“對象”。 一般情況下,涉密載體除正在使用或經審核留存、存檔外,其余都應及時銷毀。嚴禁非法捐贈或轉送涉密載體,嚴禁將涉密載體作廢品出售。 確定某涉密載體應當銷毀后,相關承辦人員應當嚴格按照以下流程操作: 第一,對需銷毀的涉密載體,應認真履行清點、登記手續,報本機關單位主管領導審核批準后,在送銷前將其存放在符合安全保密要求的專門場所。 第二,送銷涉密載體,應當分類封裝、安全運送。涉密載體必須送交專門的涉密載體銷毀機構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門指定的承銷單位銷毀,禁止送交其他任何單位銷毀。此外,機關單位應派人現場監銷。工作完成后,監銷人員和銷毀人員須共同簽名。 考慮到實際工作中,一些機關單位因工作需要,掌握了少量密級較高、需立即銷毀的涉密載體。這種情況下,可自行組織銷毀,但必須嚴格履行清點、登記和審批手續,并使用符合國家標準的銷毀設備和方法。 第三,涉密載體銷毀的登記、審批、交接、銷毀等環節的記錄資料應當長期保存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