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服務暫行辦法》已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執行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省財政廳反映。
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4年7月2日
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服務暫行辦法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服務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3〕96號)精神,規范和推進我省各級政府開展向社會力量購買服務工作,結合我省開展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服務實踐,制定本辦法。
一、指導思想
以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全會精神,牢牢把握加快轉變政府職能、推進政事分開和政社分開、在改善民生和創新管理中加強社會建設的要求,進一步放開公共服務市場準入,改革創新公共服務提供機制和方式,推動具有廣東特點的公共服務體系建設和發展,努力為全省人民群眾提供優質高效的公共服務。
二、基本原則
(一)穩妥有序。各級政府根據轉變政府職能的要求和事權與支出責任相適應的原則,結合本地區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財政承受能力,充分發揮政府的主導作用,科學合理確定本級政府購買服務范圍和項目,加強對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服務的組織領導、政策支持、財力保障和監督管理,引導社會力量有序參與服務供給,形成改善公共服務的合力。
(二)公開擇優。按照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通過競爭性方式選擇承接政府購買服務的社會力量,確保具備條件的社會力量平等參與競爭,實現“多中選好、好中選優”。加強監督檢查和科學評估,建立優勝劣汰的動態調整機制。
(三)注重績效。強化績效觀念,堅持精打細算,切實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率,把有限的資金用在刀刃上,用到人民群眾最需要的地方,不斷降低行政成本,提升行政效能,確保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服務取得實實在在的成效。
(四)探索創新。及時總結改革實踐經驗,借鑒國內外成熟做法和先進經驗,大膽探索,勇于創新,不斷完善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服務體制機制。
三、購買主體
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服務的主體包括使用國家行政編制、經費由財政承擔的機關單位,納入行政編制管理、經費由財政承擔的群團組織,以及行政類和公益一、二類事業單位。
四、承接主體
承接政府購買服務的主體包括依法在民政部門登記成立或經國務院批準免于登記的社會組織,以及依法在工商管理或行業主管部門登記成立的企業、機構等社會力量。
承接政府購買服務的主體應具有獨立承擔民事責任能力,具備提供服務所必需的設施、人員和專業技術的能力,具有健全的內部治理結構、財務和資產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社會和商業信譽,具有依法繳納稅收和社會保險的良好記錄,并符合登記管理部門依法認定的其他條件。
承接主體的具體條件由購買主體會同財政部門根據購買服務項目的性質和質量要求確定。
五、購買內容
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或涉及國家安全、保密事項以及司法審判、行政決策、行政許可、行政審批、行政處罰、行政強制等特定事項外,屬于政府承擔的基本公共服務、社會事務服務、行業管理與協調、技術服務以及政府履職所需輔助性事務等事項,適合采取市場化方式提供、社會力量能夠承擔的,原則上通過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服務的方式,逐步轉由社會力量承擔。
政府新增的或臨時性、階段性的公共服務事項,凡適合社會力量承擔的,原則上都按照政府購買服務方式進行。
六、購買服務目錄
各級財政部門應會同有關部門緊緊圍繞轉變政府職能、提升服務質量水平和資金效益的目標,在準確把握公眾需求的基礎上,按照積極穩妥的原則,綜合考慮本地區社會公眾需求、經濟社會發展水平、黨委和政府中心工作及財力水平等因素,擬訂本級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服務指導目錄,報同級政府批準后按規定公布實施,并在總結經驗的基礎上及時動態調整。
購買主體應依據指導目錄及時確定并按規定公布本部門(單位)向社會力量購買服務具體項目目錄。
七、購買方式
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服務,主要采取以下方式:
(一)服務外包。引入競爭機制,將政府購買服務事項通過合同、委托等方式,交給符合條件的承接主體來完成,根據其所提供服務的數量和質量支付服務費用。承接主體不得轉包。
(二)補助或獎勵。對兼顧或義務提供公共服務的社會力量,政府通過給予資金支持來降低特定產品或服務的價格,從而使消費者具備購買能力,或彌補特定社會力量的生產成本,提高其提供公共服務的水平和能力。
(三)政府確定的其他方式。
八、購買程序
(一)制定購買計劃。購買主體應根據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服務指導目錄,結合同級黨委、政府工作部署以及部門預算安排、本單位工作實際等因素,編制年度購買服務計劃,經同級財政部門審核后,及時、充分向社會公布所需購買服務項目的范圍、標的、數量、質量要求、評價方法以及承接主體的條件、服務期限等內容,按規定開展向社會力量購買服務。
(二)實施購買服務。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服務采取補助或獎勵方式的,按現行財政專項資金管理規定執行。采取其他方式的,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和《政府采購非招標采購方式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組織實施。其中:
1.達到公開招標數額標準的項目,應采用公開招標的方式實施。其中屬重大項目、重大民生事項或黨委、政府因工作需要臨時確定的重要事項需向社會力量購買服務的,由財政部門委托第三方機構通過公開招標方式組織實施。
2.采購限額標準以上但未達到公開招標數額標準,或達到公開招標數額標準、經批準采用非招標采購方式的項目,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和《政府采購非招標采購方式管理辦法》等相關規定實施。
3.單筆金額較小、未達到采購限額標準的項目,應按照“透明、節約、效能”原則自行選擇其他競爭性方式實施。
4.不具備競爭性條件的項目,經財政部門審核并報同級政府批準,可以采取委托、特許經營、戰略合作等合同方式實施。
(三)嚴格合同管理。通過以上方式確定承接主體后,購買主體應及時與承接主體簽訂購買服務合同,明確購買服務的時間、范圍、標的、數量、質量要求、資金支付和違約責任等,并負責對合同的履行進行跟蹤監督,及時驗收結算。承接主體要嚴格履行合同義務,按時完成服務項目,確保服務數量、質量和效果。
九、資金安排及支付
根據現行財政財務管理制度,購買主體購買服務所需資金從其部門預算安排的公用經費或經批準使用的專項經費中解決。重大項目、重大民生事項或黨委、政府因工作需要臨時確定的重要事項,按照財政專項資金管理規定和“一事一議”原則,專項研究確定購買服務資金規模和來源。資金支付按以下規定執行:
(一)購買服務所需資金從購買主體部門預算安排的公用經費或經批準使用的專項經費中解決的,由各部門依據購買服務合同,按現行的部門預算政府采購資金支付程序支付。
(二)購買服務所需資金未納入購買主體部門預算,但經批準可在部門管理的財政專項資金中列支的,由財政部門審核購買服務合同后,采取財政直接支付方式支付。
(三)政府購買服務項目屬于重大項目、重大民生事項或黨委、政府因工作需要臨時確定的重要事項,購買主體應在項目實施前,按照省級財政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向財政部門提出申請,確定資金來源和數額,比照前述(一)、(二)點規定支付。
十、組織保障
(一)明確分工。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服務工作涉及面廣,各有關部門要加強配合協作,做到各負其責、齊抓共管。
1.財政部門負責牽頭擬訂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服務制度,制訂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服務指導目錄,監督、指導購買主體依法開展購買服務工作,建立健全購買服務預算管理體系和監管規則,牽頭做好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服務的資金管理、監督檢查和績效評價等工作。
2.機構編制部門負責制訂政府轉移職能目錄,明確政府職能轉移事項,深化事業單位分類改革,建立健全與部門履行職責相適應的機構編制管理標準體系,不斷提高機構編制管理科學化、規范化、法制化水平。
3.發展改革部門負責會同有關部門編制和實施政府投資計劃,推動政府投資項目列入向社會力量購買服務計劃。
4.登記管理機關負責核實承接主體的相關業務資質及條件,參與購買服務績效評價。
5.監察部門負責對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服務工作進行監督。
6.審計部門負責對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服務資金的使用情況進行審計監督。
7.購買主體負責購買服務的具體組織實施,會同財政部門細化購買服務項目的質量標準和建立本單位購買服務項目庫,對承接主體提供的服務進行跟蹤監督,在項目完成后組織考核評估和驗收。
(二)信息公開。按照“誰組織,誰負責”原則,購買主體應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等規定,主動將購買服務相關的購買內容、承接主體、購買方式、資金安排、績效評價和監督檢查結果等內容向社會公開,接受財政、監察、審計等部門的監督及社會監督。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三)績效評價。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服務的績效評價,由財政部門組織或通過引入第三方實施;有關部門予以積極配合,并做好績效自評工作。評價范圍包括購買主體購買服務的財政資金使用績效和承接項目的社會力量的服務績效兩個方面。評價結果作為以后年度預算安排及社會力量承接政府購買服務的重要參考依據。
(四)監督檢查。購買主體應建立健全內部監督管理制度。財政、監察、審計等部門應加強對購買服務的監督,對違法違規行為,按規定予以處罰、處分或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五)宣傳引導。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要廣泛宣傳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服務工作的目的、意義、目標任務和相關要求,做好政策解讀,加強輿論引導,主動回應群眾關切,充分調動社會參與的積極性。
十一、附則
(一)本辦法所稱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服務,是指通過發揮市場機制的作用,把政府直接向社會公眾提供的一部分公共服務事項和履職所需的輔助性事項,按照一定的方式和程序,交由具備條件的社會力量承擔,并由政府根據服務數量和質量向其支付費用。
(二)本辦法中作為承接主體之一的其他機構,是指按事業單位分類改革規定設立的公益一、二、三類事業單位,以及一些根據個別行業法律、法規規定,不在工商、機構編制和民政部門登記的中介組織,如律師事務所。
(三)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實施,由省財政廳負責解釋。原《政府向社會組織購買服務暫行辦法》(粵府辦〔2012〕48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