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2014年7月4日以粵安監〔2014〕89號發布 自2014年8月1日起施行)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廣東省安全生產條例》和《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通知》(國發〔2010〕23號)、《國務院關于堅持科學發展安全發展促進安全生產形勢持續穩定好轉的意見》(國發〔2011〕40號)、《中共廣東省委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加強安全生產工作的意見》(粵發〔2011〕13號)等精神,有效實施《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基本規范》(AQ/T9006-2010),進一步規范我省工貿行業小微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創建工作,促進企業本質安全,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工貿行業是指冶金、有色、建材、機械、輕工、紡織、煙草、商貿等行業。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我省工貿行業小微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三級企業評定。家用電力器具制造等小微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三級企業評定,也適用本辦法。
無儲存場所和設施,經營方式為票據貿易往來從事批發業務的經營單位不納入此評定范圍。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的工貿行業小微企業,適用于以下情形:
工業:從業人員300人以下或營業收入2000萬元以下的為小微型企業。
批發業:從業人員20人以下或營業收入5000萬元以下的為小微型企業。
零售業、住宿業、餐飲業:從業人員50人以下或營業收入500萬元以下的為小微型企業。
倉儲業:從業人員100人以下或營業收入1000萬元以下的為小微型企業。
其他未列明行業。從業人員100人以下的為小微型企業。
第五條 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考評采取企業自評、企業申請評定、評審組織單位受理、評審單位組織評審、評審組織單位審核、評審組織單位公告、頒發證書或牌匾等程序進行。
第六條 申請安全生產標準化評定的工貿行業小微企業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依法取得營業執照,生產經營活動符合工商登記核準范圍;
(二)申請評審之日前一年內沒有發生生產安全責任事故,且未發生人員死亡責任事故;
(三)企業經營場所、生產車間或倉庫應與員工宿舍分開設置。
第七條 評審依據相應的《廣東省工貿行業小微型企業標準化評定標準》(以下簡稱《評定標準》)采用評分的方式進行,滿分為100分,標準化評定得分須大于等于75分。
當企業不涉及相關要素時為缺項,按零分計。總得分值折算方法如下:
第八條 安全生產標準化評定程序:
(一)企業自評:企業成立自評機構按照評定標準的要求進行自評,形成自評報告。
(二)申請評定:企業根據自評結果,向評審組織單位提出書面評審申請。
(三)評審:評審組織單位收到申請后,經初審符合申請條件的,通知由企業自主選擇具有評審資質的評審單位進行評審。初審不符合條件的,應出具詳細書面意見告知企業。
評審單位收到評審通知后,應按照《評定標準》的要求進行評審,并形成評審報告提交評審組織單位。
現場評審時,評審組至少由3名相應專業的評審人員開展評審工作。
評審工作原則上應在收到評審通知之日起三個月內完成(不含企業存在安全隱患和重大問題整改時間)。
(四)審核公告:評審組織單位對提交的評審報告進行審核,對符合達標條件的企業予以公告;對不符合達標條件的企業,書面通知申請企業和評審單位,并說明理由。
各地級以上市(含順德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可結合本地實際,適當優化評定程序。
第九條 頒發證書或牌匾:經公告的企業,由評審組織單位頒發三級安全生產標準化證書或牌匾。頒發證書或牌匾不得收取企業費用。
第十條 安全生產標準化企業證書或牌匾有效期3年。有效期滿前3個月,企業提交三年績效評定報告,由評審組織單位核實,經審核符合下列條件的,安全生產標準化企業證書或牌匾有效期延期三年。
(一)安全生產標準化持續有效運行,并有效記錄;
(二)未改建、擴建或者遷移生產經營、儲存場所,未擴大生產經營許可范圍;
(三)每年至少進行一次自評,三年進行一次自主績效評定。
企業發生下列情形時,則由企業委托具有相應資格條件的評審單位按第八條評審程序進行復評。
(一)安全生產標準化達標企業在取得安全生產標準化證書后3年內發生人員死亡責任事故,或者累計1人以上重傷責任事故,或者造成100萬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的安全生產事故;(二)受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行政處罰。
第十一條 取得安全生產標準化證書后,企業應每年對本單位安全生產標準化的實施情況至少進行一次自我評定,并形成自評報告,及時發現和解決生產經營過程中的安全問題,持續改進,不斷提提高安全管理水平。
第十二條 評審單位應嚴格按照法律法規、本辦法和《評定標準》的要求開展評定的相關工作,評審應當公平、公正、公開,確保安全生產標準化評定工作的質量。評審單位及評審人員對其出具的評審結果負責,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十三條 取得安全生產標準化證書的企業,在證書有效期內發生下列情形的,由原評審組織單位依規撤銷其安全生產標準化企業等級:
(一)在評審過程中弄虛作假、申請材料不真實的;
(二)不依法接受檢查、抽查的;
(三)發生人員死亡責任事故;
(四)生產安全事故直接經濟損失超過100萬;
(五)發生其他造成較大社會影響的生產安全事故,或存在遲報、漏報、謊報、瞞報生產安全事故行為的。
第十四條 被撤銷三級安全生產標準化等級的企業,應向評審組織單位交回證書或牌匾,評審組織單位應及時予以公告。
第十五條 被撤銷三級安全生產標準化等級的企業,自撤銷之日起一年后方可重新申請。
第十六條 出現關閉、停辦、合并、轉產等情形,或被依法吊銷、撤銷相關證照的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標準化等級證書或牌匾自動失效。
第十七條 各地級以上市、順德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可結合本地實際,制定三級安全生產標準化評定實施細則。
第十八條 本評定辦法由廣東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 本評定辦法自2014年8月1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