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級以上市環保局、深圳市人居環境委、順德區環境運輸和城市管理局,各地級以上市發改局(委)、順德區發展規劃和統計局,各地級以上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深圳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佛山市順德區市場安全監管局,人民銀行廣東省內各中心支行,各銀監分局:
為進一步加強企業環境監管,完善企業環境信用評價機制,充分發揮社會輿論監督作用,激勵企業持續改進環境行為,現將環境保護部等四部委《關于印發〈企業環境信用評價辦法(試行)〉的通知》(環發〔2013〕150號)(以下簡稱《辦法》)轉發給你們。結合我省實際情況,提出如下意見,請一并貫徹執行。
一、評價范圍
企業環境信用評價實行強制與自愿相結合的原則,評價工作實行分級管理。省環境保護廳負責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內國家重點監控企業、按規定需要環保核查的上市企業和進入上市輔導期企業(以下簡稱“省級參評企業”)的環境信用評價工作;各地級以上市環境保護局、深圳市人居環境委員會、順德區環境運輸和城市管理局(以下簡稱“地級以上市環保部門”)按照分步實施的原則,2014年評價范圍為《辦法》第三條第(二)、(三)項所列省控、市控和重污染行業企業,2015年起擴大至《辦法》規定的應當列入評價范圍企業,并協助省環境保護廳開展省級參評企業的環境信用評價工作??h(市、區)評價范圍由各地級以上市環保部門確定。各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環保部門”)對企業環境信用不重復評價。
自愿申請參加環境信用評價的企業,應向負責組織實施企業環境信用評價的環保部門提出書面申請。各級環保部門應結合實際情況,每年確定納入本年度環境信用評價范圍的企業名單,并通過本部門政府網站公布,同時抄送上級環保部門和同級發改、工商、人民銀行、銀監部門。
二、評價程序
企業環境信用評價周期原則上為一年,評價結果反映企業上一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間的環境信用狀況。根據各地實際情況,企業環境信用評價工作原則上應當在每年6月底前完成。企業環境信用評價工作,包含企業自評、初評、反饋、復核、公示、公布、修復等程序。具體如下:
?。ㄒ唬┢髽I自評。
各參評企業按照《辦法》所附《企業環境信用評價指標及評分方法(試行)》自行評分,并于每年1月15日前報送地級以上市環保部門。
(二)初評。
地級以上市環保部門應于每年1月底前根據日常環境監管情況匯總審核參評企業的信用評價信息,并將省級參評企業的環境信用評價信息報送省環境保護廳。
環保部門根據日常環境監管情況和企業環境信用評價信息,依照《企業環境信用評價指標及評分方法(試行)》進行初評。
(三)反饋。
環保部門將初評結果反饋給被評價企業,對初評結果有異議的,被評價企業在15天內提出意見并提供有關證明材料。省級參評企業的反饋意見由地級以上市環保部門統一核實后報送省環境保護廳。
?。ㄋ模秃?。
環保部門會同同級發改、工商、人民銀行、銀監部門對參評企業的反饋意見進行復核。
?。ㄎ澹┕?。
環保部門在本部門政府網站公示擬評價結果。公示期不少于15天,公眾、環保團體或者其他社會組織,對擬評價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在公示期滿前提出意見,并提供相關資料或證據。環保部門對公示期間收到的意見進行調查核實。
?。┕?。
環保部門應當在企業環境信用評價結果確定后5個工作日內,通過政府網站、報紙等媒體或者新聞發布會等方式,公開發布評價結果,并報上級環保部門備案。
?。ㄆ撸┬迯汀?/div>
“環保警示企業”或者“環保不良企業”主動改善環境行為、實施有效整改的,經核實后,可以進行環境信用修復。
三、結果應用
各部門之間應建立聯絡協調機制,實現信息共享。環保部門應當及時將企業環境信用評價及修復結果通報給同級發改、工商、人民銀行、銀監及其他有關部門,納入本地區企業公共信用信息平臺和人民銀行征信系統。發改、工商、人民銀行、銀監及其他有關部門可以結合工作職責,在行政許可、公共采購、評先創優、金融支持、資質等級評定、安排和撥付有關財政補貼專項資金中,充分應用企業環境信用評價及修復結果,并在每年1月30日前向環保部門反饋上一年度企業信用評價結果的應用情況。
四、監督管理
?。ㄒ唬┦…h境保護廳負責指導全省企業環境信用評價工作的開展。各級環保部門應主動公開相關企業環境監管信息,認真審核企業環境信用評價信息,對評價信息的真實性負責,嚴禁弄虛作假。地級以上市環保部門應如實報送省級參評企業的環境信用評價信息,報送信息必須與公開的環境監管信息一致。
(二)各級環保部門要加強組織領導,指定專人負責開展相應工作,結合實際制定本地區企業環境信用評價工作計劃并組織實施,及時向上級環保部門報告本地區企業環境信用評價工作開展情況。
?。ㄈ└骷壄h保部門應當對企業環境信用評價實行動態管理,按以下規定降級、修復企業環境信用等級,并及時抄送上級環保部門和同級發改、工商、人民銀行、銀監部門:
1.信用降級
參評企業發生一般突發環境事件的,環保部門應當將其信用等級下調一級,并向社會公布;參評企業出現《辦法》第十五條所列“一票否決”情形的,環保部門應當將其信用等級直接降為“環保不良企業”,并向社會公布。
2.信用修復
在同一評價周期內或企業環境信用評價結果公布后六個月內,“環保警示企業”或者“環保不良企業”主動改善環境行為、實施有效整改的,可向公布評價結果的環保部門提交修復申請及相關證明材料。其中,因污染防治設施工藝落后超標排放污染物的,企業須投入資金采取工程措施進行整改,整改后污染防治設施穩定運行一個月以上,委托地級以上市環境監測部門進行監測,當地環境監察部門須進行現場檢查,并出具現場檢查記錄。省級參評企業實施整改、完成現場監察、監測后,需向所在地地級以上市環保部門提交相關材料,由地級以上市環保部門出具初審意見。
經審查核實,企業已經采取有效整改措施,符合環境管理要求,環保部門在政府網站公示7天,若無異議,則通過信用修復,在企業環境信息記錄中,補充其整改信息,將其信用等級上調一級,并向社會公布。存在惡意或嚴重環境違法行為的企業,不予信用修復。
?。ㄋ模└骷壄h保部門應建立環保黑名單制度。對未納入環境信用評價范圍內的企業,若有《辦法》第十五條所列“一票否決”的行為,則結合日常環境監管實際情況,直接予以確定為“環保不良企業”,并納入環保黑名單。對列為環保黑名單的企業,環保部門要及時將有關情況抄送上級環保部門和同級發改、工商、人民銀行、銀監部門,并向社會公布。
五、獎懲機制
環保部門應當根據《辦法》第六章“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規定,在環境管理過程中按照環境信用等級對企業進行分級管理,并建議相關部門采取相應的激勵或約束性措施。
對“環保誠信企業”,環保部門還可以實施以下環境管理措施:
?。ㄒ唬┓舷嚓P規定要求的,優先推薦參加“廣東省清潔生產企業”稱號評定;
?。ǘ┢髽I開展清潔生產或技術改造申請環保專項資金補助時,予以優先安排;
(三)企業評選各類先進,在出具環保審核意見時,予以優先推薦。
對“環保警示企業”和“環保不良企業”,各級環保部門要加大現場監測頻次和巡查力度,依法查處環境違法行為,依法實施強制性清潔生產審核,督促企業切實履行環保責任,針對存在的問題采取有效措施進行整改,提高污染防治水平。
本通知已通過省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規范性文件審查,自2014年8月1日起實施,《廣東省環境保護廳重點污染源環境保護信用管理辦法》(粵環發〔2010〕62號)同時廢止。
廣東省環境保護廳
廣東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廣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中國人民銀行廣州分行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廣東監管局
2014年6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