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中央管理金融企業,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
為進一步明確國有及國有控股金融企業(以下簡稱國有金融企業)直接股權投資行為中涉及的資產管理事宜,規范相關股權資產的管理,厘清投資責任,確保國有金融資產安全和保值增值,根據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現就國有金融企業開展直接股權投資涉及的有關資產管理問題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適用于國有金融企業,包括所有獲得金融業務許可證的國有企業、國有金融控股公司、國有擔保公司以及其他金融類國有企業。
本通知所稱直接股權投資,是指國有金融企業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相關行業監管法律法規等規定,以自有資金和其他合法來源資金,通過對非公開發行上市企業股權進行的不以長期持有為目的、非控股財務投資的行為。
本通知所稱投資機構,是指在中國境內外依法注冊登記,從事直接股權投資的機構;所稱專業服務機構,是指經國家有關部門認可,具有相應專業資質,為投資非上市企業股權提供投資咨詢、財務審計、資產評估和法律意見等服務的機構。
二、國有金融企業開展直接股權投資業務,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遵循穩健、安全原則,綜合考慮效益和風險,建立完備的決策程序,審慎運作。直接股權投資項目應當符合國家產業、投資、宏觀調控政策。
三、國有金融企業開展直接股權投資業務,可以按照監管規定組建內部投資管理團隊實施,也可以通過委托外部投資機構管理運作。內部投資管理團隊和受托外部投資機構應當符合監管部門要求的資質條件,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決策流程和內控體系,設立資產托管和風險隔離機制。
四、國有金融企業通過內部投資管理團隊開展直接股權投資業務的,應當按照風險控制的要求,規范完善決策程序和授權機制,確定股東(大)會、董事會和經營管理層的決策及批準權限,并根據投資方式、目標和規模等因素,做好相關制度安排。
五、國有金融企業開展直接股權投資,可以聘請符合相關資質條件的專業服務機構,提供盡職調查和估值、投資咨詢及法律咨詢等專業服務,對擬投資企業的經營資質、股權結構、財務狀況、法律風險等進行清查、評價。
六、國有金融企業開展直接股權投資,應當根據擬投資項目的具體情況,采用國際通用的估值方法,對擬投資企業的投資價值進行評估,得出審慎合理的估值結果。估值方法包括:賬面價值法、重置成本法、市場比較法、現金流量折現法以及倍數法等。
國有金融企業可以按照成本效益和效率原則,自主確定是否聘請專業機構對擬投資企業進行資產評估,資產評估結果由企業履行內部備案程序。
國有金融企業應參照估值結果或評估結果確定擬投資企業的底價,供投資決策參考。
七、國有金融企業開展直接股權投資,應當根據盡職調查情況、行業分析、財務分析、估值或評估結果,撰寫投資項目分析報告,并按公司章程、管理協議等有關規定履行投資決策程序。決策層在對投資方案進行審核時,應著重考慮項目的投資成本、估值或評估結果、項目的預計收益、風險的可控性等因素,并結合自身的市場定位和經營情況統籌決策。
八、國有金融企業開展直接股權投資,應當加強項目投后管理,充分行使股東權利,通過向被投資企業提供綜合增值服務,提高企業核心競爭力和市場價值。
進行直接股權投資所形成的不享有控股權的股權類資產,不屬于金融類企業國有資產產權登記的范圍,但國有金融企業應當建立完備的股權登記臺賬制度,并做好管理工作。
九、國有金融企業開展直接股權投資,應當建立有效的退出機制,包括:公開發行上市、并購重組、協議轉讓、股權回購等方式。
按照投資協議約定的價格和條件、以協議轉讓或股權回購方式退出的,按照公司章程的有關規定,由國有金融企業股東(大)會、董事會或其他機構自行決策,并辦理股權轉讓手續;以其他方式進行股權轉讓的,遵照國有金融資產管理相關規定執行。
十、國有金融企業所投資企業通過公開發行上市方式退出的,應按國家有關規定履行國有股減轉持義務。可豁免國有股轉持義務的,應按相關規定向有關部門提出豁免申請。
十一、國有金融企業應當根據本通知要求,加強對直接股權投資業務的管理。各地方財政部門可依據本通知制定相關實施細則。
十二、本通知自印發之日起30日后施行。
財政部
2014年6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