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為深入貫徹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和省委十一屆三次全會精神,落實創新驅動發展戰略,促進科技與經濟緊密結合,按照《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深化科技體制改革加快國家創新體系建設的意見》(中發〔2012〕6號)、《國務院關于改進加強中央財政科研項目和資金管理的若干意見》(國發〔2014〕11號)、《廣東省省級財政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粵府〔2013〕125號)的有關規定,結合廣東科技事業發展實際,現就改進加強廣東省省級科研項目和資金管理提出如下意見。
一、改進加強科研項目和資金管理的總體要求
(一)總體目標。
通過深化改革,加快建立適應科技創新規律、統籌協調、職責清晰、科學規范、公開透明、監管有力的科研項目和資金管理機制,使科研項目和資金配置更加聚焦我省經濟社會發展重大需求,促使基礎與應用研究能力穩步提高,公益性研究、前沿與關鍵技術創新、產業技術創新等取得明顯進展,財政資金使用效益有效提升,科研人員的積極性和創造性充分發揮,科技對經濟社會發展的支撐引領作用不斷增強,為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提供有力保障。
(二)基本要求。
進一步強化科研項目和資金管理,按照“申報要公平、項目要公開、審批要制衡、去向要審計、績效要評估、考核要問責”的工作要求和“頂層重構、流程再造、分權制衡、功能優化、權責統一、公開透明”的工作思路,堅持遵循規律、改革創新、公正公開和規范高效的原則,更加注重實效,把中央和省級科研項目和資金管理的各項要求落到實處。
二、加強科研項目和資金配置的統籌協調
(三)整合優化各類科技專項資金。省級科技專項資金(包括科技計劃、專項、基金等,下同)的設立,應根據我省經濟社會發展需求和科技發展需要,按照政府職能轉變和中央、省、市、縣合理劃分事權的要求,明確各自功能定位、績效目標和時限。優化整合各部門管理的科技專項資金,對定位不清、重復交叉、實施效果不好的,要通過撤、并、轉等方式進行必要調整和優化。項目主管部門要根據各自職責,圍繞科技專項資金功能定位,突出重點,以點帶面,優化提升項目層次和質量,合理控制項目數量。
(四)轉變財政科技資金投入結構與方式。加大省級財政科技資金對基礎研究和公益性研究的投入力度,引導各方資源向基礎研究和公益性研究領域傾斜;發揮科技金融對財政資金的杠桿放大作用和市場資源配置作用,加大對企業和產業科技創新的投入力度。對需要長期投入的基礎研究、原始創新和公益性科技事業以及重大關鍵共性技術研究,財政科技資金以無償資助為主;對企業技術創新和產業化項目,財政科技投入以股權投資、產業基金等科技金融投入為主,并采取后補助、以獎代補、合同補貼等具有比較明確、客觀標準的資助方式。
(五)實行科研項目分類管理。基礎、前沿類科研項目要突出原始創新導向,通過公開擇優的方式確定研究任務和承擔者。公益性科研項目要強化需求導向和應用導向,重點解決制約公益性行業發展的重大科技問題,行業主管部門要加強組織協調,保證項目成果服務社會公益事業發展。市場導向類項目要突出企業主體,充分發揮市場對技術研發方向、路線選擇、要素價格、各類創新要素配置的導向作用,政府主要通過制定政策、營造環境,引導企業成為技術創新決策、投入、組織和成果轉化的主體。項目主管部門要減少項目執行中的檢查評價,營造“鼓勵探索、寬容失敗”的實施環境。重大科技專項應當面向全省戰略需求和長遠發展,集中力量辦大事,聚焦攻關重點,采取定向擇優方式遴選優勢單位承擔項目。
(六)建立健全統籌協調與決策機制。省科技行政主管部門要充分發揮省部會商、部門協同和省市聯動機制的作用,加強對科技工作重大問題的會商與溝通,加強科技發展優先領域、重點任務、重大項目等的統籌協調,形成年度科技專項資金重點工作安排和部門分工,協同推進。涉及國民經濟、社會發展和國家安全的重大科技事項,按程序報省政府審定。
(七)建立科研項目和資金管理信息系統。省科技行政主管部門、財政部門要會同有關部門和地方在現有各類科技專項資金科研項目數據庫基礎上,按照統一的數據結構、接口標準和信息安全規范建立省級科研項目數據庫,打造有效連通國家、省、市各級科技管理部門和科研任務承擔單位,充分實現信息共享、信用體系共建、責任主體明確的科技管理信息系統,并與省政府網上辦事大廳專項資金管理平臺互聯互通。
三、改進科研項目管理流程
(八)改革項目指南制定和發布機制。省項目主管部門要結合科技專項資金的特點,針對不同項目類別和要求編制項目指南。擴大項目指南編制工作的參與范圍,項目指南發布前要充分征求科研單位、企業、相關部門、地方、協會、學會等有關方面意見,并建立各方共同參與的項目指南論證機制。項目主管部門每年相對固定時間發布項目指南,并通過多種方式擴大項目指南知曉范圍,鼓勵符合條件的科研人員申報項目。自指南發布日到項目申報受理截止日,原則上不少于30天,以保證科研人員有充足時間申報項目。
(九)規范項目立項。項目申請單位應當認真組織項目申報以及績效目標申報,如實填報項目申報信息,根據實際需要選擇合作單位。項目主管部門要完善公平競爭的項目遴選機制,通過公開擇優、定向擇優等方式確定項目承擔者;規范立項審查和審批,健全決策、執行、監督三方協作制約的項目管理機制,嚴格審核項目申請者及其合作方的資質和科研能力,加強項目查重,杜絕項目打包和人為干預。推行網絡評審和視頻答辯評審,減少會議答辯評審,評審意見應當及時反饋項目申請者。自項目申報受理截止日到項目立項公示原則上不超過120個工作日。
(十)實施項目全過程痕跡管理。立項過程應該建立完善檔案管理制度,如實記錄指南編制、專家評審、立項及資金安排、實施、評價等核心環節信息,對視頻與會議評審等關鍵環節進行錄音錄像,實現項目管理全過程可申訴、可查詢、可追溯的痕跡管理。
(十一)明確項目過程管理職責。加強對獲得財政支持的科研項目全過程監督、檢查。建立科研項目管理分層責任制,項目承擔單位負責項目實施的具體管理,科研項目組織單位切實履行項目推薦審查、日常管理職責。建立直接推薦(受理)部門責任制及問責機制,保證申報材料的真實性。省項目主管部門要健全服務機制,積極協調解決項目實施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針對不同科研項目管理特點,結合績效評估和財務審計組織開展巡視檢查或抽查,對項目實施不力的要加強督導,對存在違規行為的要責成項目承擔單位限期整改,對問題嚴重的要暫停項目實施。
(十二)加強項目驗收和結題審查。項目完成后,項目承擔單位應及時做好總結,編制項目決算,按時提交驗收或結題申請,無特殊原因未按時提出驗收申請的,按不通過驗收處理。省項目主管部門要及時組織開展驗收或結題審查,并嚴把驗收和審查質量,省財政資助100萬元以上(含100萬元)的項目要在結題驗收前組織財務驗收,財務驗收不合格的項目按不通過驗收處理。根據不同類型項目,可以采取同行評議、第三方評估、用戶測評等方式,依據項目任務書組織驗收,將項目驗收結果納入科技報告。探索開展重大項目決策、實施、成果轉化的后評價。
四、改進科研項目資金管理
(十三)規范項目預算編制。項目申請單位應當按規定科學合理、實事求是地編制項目預算,并對儀器設備購置、合作單位資質及擬外撥資金進行重點說明。省項目主管部門要完善預算編制指南和評估評審工作細則,健全預算評估評審的溝通反饋機制。評估評審工作的重點是項目預算的目標相關性、政策相符性、經濟合理性,在評估評審中不得簡單按比例核減預算。除以定額補助方式資助的項目外,應當依據科研任務實際需要和財力可能核定項目預算,按照科研項目重要程度分類,設定預算控制額度區間。勞務費預算應當結合當地實際以及相關人員參與項目的全時工作時間等因素合理編制。
(十四)及時撥付項目資金。省項目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要合理控制項目和預算評估評審時間,加強項目立項和預算下達的銜接,及時批復項目和預算。相關部門和單位要按照財政國庫管理制度相關規定,結合項目實施和資金使用進度,及時合規辦理資金支付。對于有明確目標的重大項目,按照關鍵節點任務完成情況進行撥款。
(十五)規范科研項目經費的財務管理。規范直接費用支出管理,科學界定與項目研究直接相關的支出范圍,各類科技專項資金的支出科目和標準原則上應保持一致。調整勞務費開支范圍,將項目臨時聘用人員的社會保險補助和住房公積金納入勞務費科目中列支。進一步下放省項目主管部門對同一項目預算調整審批權限,并嚴格控制會議費、差旅費、國際合作與交流費,項目實施中發生的三項支出之間可以調劑使用,但不得突破三項支出預算總額。完善間接費用管理,間接費用用于補償項目承擔單位為項目實施所發生的現有儀器設備、房屋、水、電、氣、暖等消耗、管理費用和績效支出,項目承擔單位應當建立健全間接費用的內部管理辦法,合規合理使用間接費用,結合一線科研人員實際貢獻公開公正安排績效支出,體現科研人員價值,充分發揮績效支出的激勵作用。項目承擔單位不得在核定的間接費用以外再以任何名義在項目資金中重復提取、列支相關費用。
(十六)改進項目結轉結余資金管理辦法。項目在研期間,年度剩余資金可以結轉下一年度繼續使用。項目完成任務目標并通過驗收,且承擔單位信用評價好的,項目結余資金按規定在一定期限內由單位統籌安排用于科研活動的直接支出,并將使用情況報項目主管部門;未通過驗收和整改后通過驗收的項目,或承擔單位信用評價差的,結余資金按原渠道收回。財政資金按國庫集中支付規定尚未撥付至用款單位的,年度結余按財政結余結轉辦法辦理,結轉超過一年予以收回。
五、加強科研項目和資金監管
(十七)規范科研項目資金使用行為。項目承擔單位及其科研人員要依法依規使用項目資金,不得擅自調整外撥資金,不得利用虛假票據套取資金,不得通過編造虛假合同、虛構人員名單等方式虛報冒領勞務費和專家咨詢費,不得通過虛構測試化驗內容、提高測試化驗支出標準等方式違規開支測試化驗加工費,不得修改記賬憑證或隨意調賬變動支出、以表代賬應付財務審計和檢查。項目承擔單位要建立健全科研和財務管理等相結合的內部控制制度,規范項目資金管理,在職責范圍內及時審批項目預算調整事項。對于從省財政以外渠道獲得的項目資金,按照有關財務會計制度和科研項目經費監管有關規定以及相關資金提供方的具體要求管理和使用。
(十八)改進科研項目資金結算方式。科研院所、高等學校等事業單位承擔項目所發生的會議費、差旅費、小額材料費和測試化驗加工費等,要按規定實行銀行轉賬、支票、“公務卡”等非現金方式結算;企業承擔的項目,上述支出也應當采用非現金方式結算。項目承擔單位對設備費、大宗材料費和測試化驗加工費、勞務費、專家咨詢費等支出,原則上應當通過銀行轉賬方式結算。
(十九)健全信息公開制度。除涉密及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各類科技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申報指南、申報情況、分配程序、分配方式、分配結果、績效評價、監督檢查和審計結果、處理投訴情況等信息,應當在省政府網上辦事大廳省級專項資金管理平臺實時向社會公眾進行公開公示,接受社會監督。項目承擔單位應當在門戶網站公開項目立項、主要研究人員、資金使用、大型儀器設備購置等情況,接受社會各方監督;在單位內部公開項目經費支出明細、報銷單據等財務信息以及項目研究成果,接受內部監督。
(二十)完善科研信用管理制度。建立覆蓋指南編制、項目申請、評估評審、立項、執行、驗收全過程的科研信用記錄制度,由省項目主管部門委托專業機構對項目承擔單位和科研人員、評估評審專家、中介機構等參與主體進行信用評級,按信用評級實行分類管理,并實現各項目主管部門共享信用評價信息。建立“黑名單”制度,將嚴重不良信用記錄者記入“黑名單”,限制其申請財政資助項目或參與項目管理。
(二十一)加大對違規行為的懲處力度。建立完善覆蓋項目決策、管理、實施主體的逐級考核問責機制。有關部門要加強科研項目和資金監管工作,嚴肅處理違規行為,按規定采取通報批評、暫停項目撥款、終止項目執行、追回已撥項目資金、取消項目承擔者一定期限內項目申報資格等措施,涉及違法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并將有關結果向社會公開。建立責任倒查制度,針對出現的問題倒查項目主管部門相關人員的履職盡責和廉潔自律情況,經查實存在問題的依法依規嚴肅處理。
(二十二)改進專家遴選制度。充分發揮專家咨詢作用,項目評估評審應當以同行專家為主,吸收省外、國外高水平專家參與,評估評審專家中科研一線人員的比例應當達到75%左右。擴大企業專家參與市場導向類項目評估評審的比重。推動學術咨詢機構、協會、學會等更多參與項目評估評審工作。建立專家庫,實行評估評審專家輪換、調整機制和回避制度。項目評估評審從專家庫中隨機抽取同行業專家。
(二十三)建立省級科技報告制度。省科技行政主管部門要會同有關部門建立省級科技報告制度,制定科技報告的標準和規范,完善國家和省級科技報告的共享服務,實現科技資源持續積累、完整保存和開放共享。省級財政資金支持的科研項目,項目承擔者必須按規定提交科技報告。
(二十四)完善激發創新創造活力的配套制度。完善科研人員收入分配政策,健全與崗位職責、工作業績、實際貢獻緊密聯系的分配激勵機制。健全科技人才流動機制,鼓勵科研院所、高等學校與企業創新人才雙向交流。加強知識產權運用和保護,推進科技評價和獎勵制度改革,充分調動項目承擔單位和科研人員的積極性和創造性。
六、明確和落實各方管理責任
(二十五)項目承擔單位要強化法人責任。項目承擔單位是科研項目實施和資金管理使用的責任主體,要切實履行在項目申請、組織實施、驗收和資金使用等方面的管理職責,加強支撐服務條件建設,提高對科研人員的服務水平,建立常態化的自查自糾機制,嚴肅處理本單位出現的違規行為。科研人員要弘揚科學精神,恪守科研誠信,強化責任意識,嚴格遵守科研項目和資金管理的各項規定,自覺接受有關方面的監督。項目承擔單位內審和監督部門要建立抽查和核實制度。
(二十六)有關部門要落實管理和服務責任。省科技行政主管部門要會同有關部門根據本意見精神制定科技工作重大問題會商與溝通的工作規則。項目主管部門要會同財政部門制定或修訂各類科技專項資金管理制度。各有關部門要建立健全本部門內部控制和監管體系,加強對所屬單位科研項目和資金管理內部制度的審查;督促指導項目承擔單位和科研人員依法合規開展科研活動,做好常態化的政策宣傳、培訓和科研項目實施中的服務工作。
(二十七)財政部門要加強監督檢查和績效評價。省財政部門和業務主管部門要制定或修訂各類科技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省財政部門對專項資金預算執行、資金使用效益和財務管理實行監督檢查,對重點項目資金實施重點檢查;按照《廣東省省級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以及年度工作計劃,組織開展重點評價或引入第三方評價。省業務主管部門按規定開展績效自評,并配合省財政部門做好其他績效評價工作。
(二十八)審計部門要加強審計監督。省審計部門獨立對各類科研項目資金使用管理情況實施審計,監督財政資金的分配、使用和效果;對審計發現的違規違紀線索,要及時移交省紀檢監察機關。
(二十九)監察部門依法實施監督。省紀檢監察機關派駐(出)機構應協助所在部門針對關鍵崗位、重點環節廉政風險點建立健全規章制度,開展制度廉潔性審查,加強對科研項目資金管理全過程的監督,針對審批等重點環節建立抽查制度。
各地級以上市可參照本意見,制訂加強本地財政科研項目和資金管理的具體辦法。
廣東省人民政府
2014年6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