粵國資財務〔2011〕220號
各省屬企業:
為了規范省屬監管企業合并財務報表的編制和列報,適應建立現代企業制度,促進企業集團國有資本保值增值及其財務監督管理,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的規定,我們制定了《廣東省省屬企業年度財務決算合并報表工作規范》,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本規定適用于省國資委監督管理的企業集團。其他企業編制合并財務報表時可參照本工作規范執行。
編制合并財務報表的企業集團,除按照本規定單獨報送合并財務報表外,還應當按原渠道報送本公司的財務會計報表和匯總財務會計報表。
廣東省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
2011年12月28日
廣東省省屬企業年度財務決算合并報表工作規范
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的有關規定,現就合并財務報表編制工作規范如下:
一、合并財務報表是指反映集團公司和其全部子公司形成的企業集團整體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和現金流量的財務報表。
凡設立于我國境內外,隸屬省屬監管企業(集團),擁有一個或一個以上子公司的母公司(即集團公司),應當編制合并會計報表,以綜合反映集團公司和子公司所形成的企業集團的經營成果、財務狀況及其變動情況。
二、集團公司在編制合并財務報表時,應當將其所控制的境內外所有子公司納入合并財務報表的合并范圍。
集團公司直接或通過子公司間接擁有被投資單位半數以上的表決權,表明集團公司能夠控制被投資單位,應當將該被投資單位認定為子公司,納入合并財務報表的合并范圍。
集團公司擁有被投資單位半數或以下的表決權,滿足下列條件之一的,視為集團公司能夠控制被投資單位,應當將該被投資單位認定為子公司,并納入合并財務報表的合并范圍。
(一)通過與被投資單位其他投資者之間的協議,擁有被投資單位半數以上的表決權。
(二)根據公司章程或協議,有權決定被投資單位的財務和經營政策。
(三)有權任免被投資單位的董事會或類似機構的多數成員。
(四)在被投資單位的董事會或類似機構占多數表決權。
三、在確定能否控制被投資單位時,應當考慮企業和其他企業持有的被投資單位的當期可轉換的可轉換公司債券、當期可執行的認股權證等潛在表決權因素。
集團公司在確定合并報表范圍時,應當將其所控制的所有境內、外子公司(包括原來未列入合并范圍的子企業、以及各類獨立核算的分支機構)納入報表合并范圍。
對于屬下實行企業化管理、執行企業會計制度的事業單位亦應按規定編報企業財務決算報表,應納入集團公司的報表合并范圍。
對于所轄托管企業、退出企業亦應按規定編報企業財務決算報表,應納入集團公司的報表合并范圍。
四、集團公司編制合并會計報表時,對下列子企業已獲得國家機關有關證明文書的,可以不納入合并報表范圍:
(一)已關停并轉的子公司;
(二)按照破產程序,已宣告被清理整頓的子公司;
(三)已宣告破產的子公司;
(四)準備近期售出而短期持有其半數以上的權益性資本的子公司;
(五)受所在國外匯管制及其他管制,資金調度受到限制的境外子公司。
國家機關有關證明文書是指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的批準文件,司法機關的判決通知書,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的證明文書等。
對屬于第(二)款所列情況,集團公司未獲得國家機關有關證明文書的,以及屬于其它情況的子企業其集團公司計劃不納入合并報表合并范圍的,由集團公司提出說明材料(并附中介機構的證明文書),報省國資委核準。
省國資委核準通過的,可不納入集團公司合并報表范圍。
五、合并財務報表應當以集團公司和納入合并范圍的子公司(以下簡稱子公司)的財務報表為基礎,根據其他有關資料,按照權益法調整對子公司的長期股權投資后,由集團公司編制。
合并財務報表至少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合并資產負債表;
(二)合并利潤表;
(三)合并現金流量表;
(四)合并所有者權益(股東權益)變動表;
(五)附注。
六、集團公司應當統一集團公司和子公司所采用的會計政策,使子公司采用的會計政策與集團公司保持一致。
當子公司所采用的會計政策與集團公司不一致時,集團公司應當按照其本身規定的會計政策對子公司會計報表進行必要的調整;或者要求子公司按照集團公司的會計政策另行編報財務報表。
七、集團公司應當統一子公司的財務報表決算日和會計期間,使子公司財務報表決算日和會計期間與集團公司會計報表決算日和會計期間保持一致。
不一致時,集團公司應當按照集團公司本身財務報表決算日和會計期間,對子公司財務報表進行調整;或者要求子公司按照集團公司的要求編報相同會計期間的會計報表。
八、在編制合并財務報表時,子公司除了應當向集團公司提供財務報表外,還應當向集團公司提供下列有關資料:
(一)子公司所采用的與集團公司不同的會計政策及其影響金額;
(二)與集團公司不一致的會計期間的說明;
(三)與集團公司、其他子公司之間業務往來、債權債務、投資等所有內部交易的等相關資料;
(四)子公司所有者權益變動的明細資料;
(五)編制合并財務報表所需要的其他資料。
九、已收到我委下達文件并明確年度財務決算合并報表范圍名單的企業中,有因各種原因需要調整納入或不納入合并報表范圍子企業名單的,須將需要調整的子企業名單、調整情況說明材料及相關證明文書于每年12月15日前報送省國資委核準。
企業合并報表范圍一經我委下達或核準,不得隨意變更,必須在該年度財務決算工作中嚴格執行。
對于不納入合并報表范圍的子企業,集團公司必須填列年度財務決算報表中的《未納入合并范圍子企業(資產)主要指標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