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屬企業,機關各處室:
《廣東省國資委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實施辦法》、《廣東省國資委監管企業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檢查考核實施細則》業經省國資委黨委會審議通過,現印發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省國資委黨委辦
2010年2月25日
廣東省國資委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實施辦法
一、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我省國資委(以下簡稱國資委)的黨風廉政建設,保證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各項任務的貫徹落實,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實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規定》和《中共廣東省委、廣東省人民政府貫徹執行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實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規定〉的意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落實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要以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和科學發展觀為指導,結合完善國有資產監督管理體制和深化國有企業改革實際,全面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關于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斗爭的方針、政策和重大部署,促進國有企業平穩較快發展,實現國有資產保值增值。
第三條 實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必須堅持從嚴治黨、從嚴治政;立足教育、著眼防范;集體領導與個人分工負責相結合;黨風廉政建設責任與業務管理相統一;誰主管,誰負責;一級抓一級,層層抓落實的原則。
第四條 實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 必須堅持黨委統一領導,黨政齊抓共管,紀委組織協調,部門各負其責,依靠群眾的支持和參與的領導體制。把黨風廉政建設作為加強黨的建設和黨政領導班子建設的重要內容,納入黨政領導班子、目標責任管理,與經濟建設、精神文明建設和其他業務工作緊密結合,一起部署落實、一起檢查考核。
二、責任內容
第五條 國資委黨委和行政領導班子對國資委黨風廉政建設負全面領導責任。
(一)貫徹落實中央和省委、省政府關于黨風廉政建設的部署和要求,經常分析研究責任范圍內的黨風廉政建設狀況,結合實際,制定本單位黨風廉政建設工作計劃,提出階段性目標要求,并組織實施;
(二)貫徹標本兼治、綜合治理的方針,圍繞國資委依法履行出資人職責,以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為中心,從建立和完善機制入手,研究提出從源頭上預防和治理腐敗的措施;
(三)組織本委黨員、干部和監管單位領導人員學習黨風廉政建設的理論、法規,進行黨性黨風黨紀和廉潔自律教育;
(四)履行監督職責,對職責范圍內的黨風廉政建設情況、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廉潔自律、以及落實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分工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和考核,并進行必要的廉政談話;
(五)嚴格執行民主集中制原則,執行黨和國家有關黨政領導干部和企業領導人員選拔任用規定,防止和糾正用人上的不正之風;
(六)抓好職責范圍內的黨風廉政建設各項任務的落實,定期聽取各處(室)的工作匯報,研究解決工作中遇到的矛盾、困難和問題。
(七)領導、組織、支持紀檢監察部門履行職責。
第六條 國資委主任、黨委書記對職責范圍內的黨風廉政建設負總責;對委黨政領導班子其他成員執行黨紀和廉潔自律的情況負直接領導責任。
國資委黨政領導班子其他成員按照工作分工,對分管處(室)的黨風廉政建設及主要負責人執行黨紀、廉潔自律情況、落實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處(室)分工情況負直接領導責任。
第七條 國資委機關各處(室)領導對本處(室)的黨風廉政建設負全面領導責任。
(一)貫徹落實黨中央和省委、省政府關于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的部署及本委的要求,執行各項規定和制度,分析職責范圍內的黨風廉政建設狀況,研究制定本處(室)黨風廉政建設工作計劃,并組織實施;
(二)落實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分工的各項任務;
(三)把黨風廉政建設同業務工作緊密結合,在研究、開展業務工作時,同步考慮加強內部監督制約,規范權力運作的制度措施;
(四)組織本處(室)黨員、干部學習有關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的重要文件,學習廉政法規,進行黨性黨風黨紀和廉潔自律的教育;
(五)履行監督職責,對職責范圍內的黨風廉政建設情況、黨員干部廉潔自律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和考核。負責對本處室干部進行廉政談話。負責及時報告職責范圍內黨風廉政建設中出現的重要問題,并根據委領導、紀委、省監察廳派駐省國資委監察專員辦公室的要求進行調查并提出處理建議,或配合紀委、省監察廳派駐省國資委監察專員辦公室調查處理;
(六)嚴格執行黨和國家有關黨政領導干部和企業領導人員選拔任用工作的規定,防止和糾正用人上的不正之風。
第八條 國資委機關處(室)主要負責人,對本處(室)黨風廉政建設負總責;對職責范圍內的黨風廉政建設、處室領導執行黨紀和廉潔自律情況負直接領導責任。
處(室)領導按照工作分工,對分管的黨風廉政建設及干部執行黨紀和廉潔自律情況負直接領導責任。
三、組織領導
第九條 成立國資委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領導小組,由黨委書記任組長,黨委副書記、機關黨委書記、紀委書記任副組長。小組成員由紀委、省監察廳派駐省國資委監察專員辦公室、辦公室(黨委辦公室)、綜合法規處、審計與監事會工作局(審計處、監事會處)、人事處、黨群工作處、機關黨委的主要負責人組成。紀委書記負責國資委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的組織協調。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負責日常工作,辦公室設在紀委、省監察廳派駐省國資委監察專員辦公室。
第十條 建立國資委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聯席會議制度,負責國資委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的部署、組織協調和督促檢查。聯席會議由國資委紀委書記負責主持,各處(室)主要負責人參加。
四、工作分工
第十一條 委處(室)在履行工作職責的同時,相應承擔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具體工作分工如下:
(一)辦公室(黨委辦公室)負責控制各類會議,整頓會風工作,對有關制度的完善、修訂提出意見和建議;負責委機關行政電子監察相關工作;負責執行國內公務活動中的禮品登記和管理制度,對委機關的財務監督檢查和賬外資金清理,執行領導干部用車、配車制度,負責離退休干部黨風廉政建設工作。
(二)綜合法規處(董事會工作處)負責指導企業加強法務建設,建立健全法律風險防范機制,強化法務監督;督導監管企業規范董事會建設,建立現代企業制度,完善法人治理結構。
(三)規劃發展處負責監管企業發展戰略和規劃、自主創新、重大投資決策監管、節能減排、環境保護等經營管理國有資產活動中,發現涉及黨風廉政方面的問題,提出預防和治理的建議。
(四)考核與統計評價處負責評價監管單位經營業績過程中,對發現涉及黨風廉政建設方面的問題提出意見和建議,在重大決策責任追究中,對監管單位領導人員違反廉潔自律規定和制度建設方面的問題提供情況,并協助紀委調查處理;負責在進行監管企業收入分配調控及薪酬管理工作中,對監管企業在收入分配中存在的違紀、違規,損害出資人利益等問題,提出預防及治理的意見;對企業領導人員違反兼職取酬有關規定的問題,提出糾正意見。
(五)產權管理處負責在產權登記、資產評估、產權(股權)轉讓、產權糾紛調處、重大資產處置及清產核資等工作中,對發現的違反法律、法規及國有資產管理的有關規定,侵害國家所有者權益,造成國有資產損失的行為,提出預防及治理的意見和建議。
(六)資本運營管理處負責在企業結構調整、資產重組、企業改革改制、資本運營管理等工作中,對發現的涉及黨風廉政方面的問題,提出預防及治理意見和建議。
(七)財務管理處負責監管企業資產經營預算和財務管理、資本金變動及債方案、組織監督企業上交國有資產收益及產權轉讓收益、日常財務監管工作中,對發現企業存在財務管理上的漏洞和不廉潔問題,提出預防和治理的意見及建議。
(八)審計處負責監管單位領導人員經濟責任審計、離任審計工作,監督檢查并審訂企業財務運營情況;根據需要負責協助紀委案件查辦損害、侵犯國有資產權益的行為和國有資產流失案件。
(九)監事會處負責指導監管企業監事會對企業經營管理活動的監管,及時通報監事會在監督檢查中發現并提出報告中披露的監管企業在經營活動中重大違紀違法線索或供有關材料,負責協助抓好監管企業監事會人員的黨風廉政建設。
(十)企業事務管理處負責機關和指導監管企業在信訪工作、安全生產和社會綜合治安等工作中的黨風廉政建設,并及時發現問題,提出整改建議。
(十一)企業領導人員管理處(人事處)負責全面了解企業領導人員執行廉潔自律規定的情況,并及時與紀委溝通;負責對因公出國(境)團組管理,制止用公款出國(境)旅游,監督委機關工作人員執行外事紀律和執行涉外活動中的禮品登記和管理制度,執行領導干部收入申報制度和領導干部報告個人重大事項的規定,落實機關工作人員配偶、子女從業的有關規定,監督執行機關工作人員不準在經濟實體中兼職或兼職取酬,以及從事有償中介活動規定;實施委機關領導干部執行廉潔自律規定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年度考核,監督執行組織人事紀律。
(十二)黨群工作處負責對監管單位黨員、職工進行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的宣傳教育,督促檢查監管單位領導人員執行廠務公開制度,對涉及到黨風廉政建設的問題提出糾正意見和建議;負責委機關黨員干部的黨風廉政宣傳教育和處(室)遵守、執行有關規定和制度情況的監督檢查。
(十三)紀委、省監察廳派駐省國資委監察專員辦公室負責國資委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的組織協調和監督檢查,指導監管單位的黨風廉政建設工作;承擔委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工作及聯席會議工作。
第十二條 根據上級對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的新要求,及時按照處(室)職能明確責任。
五、責任考核
第十三條 國資委黨委負責領導、組織對委機關各處(室)領導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執行情況的考核工作。貫徹落實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情況,列入國資委年度總結或工作報告,上報省委、省政府和省紀委。
第十四條 處(室)領導負責對本處(室)人員執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情況的考核。貫徹落實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情況,列入本處(室)年度總結,報分管委領導及紀委、省監察廳派駐省國資委監察專員辦公室、人事處和機關黨委。
第十五條 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考核,以民主評議、年度考核和專門考核為主要形式。
(一)人事處、機關黨委負責年度考核、民主測評,民主測評時,將執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情況單獨列項考核,并作為領導干部年度述職的重要內容;
(二)紀委和機關黨委負責專門考核,按黨委安排組織實施。
第十六條 考核結果作為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獎懲及選拔任用的重要依據。每次考核結果由實施考核部門綜合情況,并在一定范圍內通報,對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執行好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對執行不力、群眾反映較強烈的單位和個人給予批評,屬一般性問題的,由實施考核部門提出整改建議,限期改正;屬于嚴重問題需要追究責任的,由有關部門追究責任。
六、責任追究
第十七條 領導干部違反《中共廣東省委、廣東省人民政府貫徹執行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實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規定〉的意見》和本辦法,不履行責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查清事實,分清責任,給予相應的組織處理或者黨紀處分:
(一)對直接管轄范圍內發生的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風不制止、不查處,或者對上級領導機關交辦的黨風廉政建設責任范圍內的事項拒不辦理,或者對嚴重違法違紀問題隱瞞不報、壓制不查的,給予負直接領導責任的主管人員警告、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
(二)對直接管轄范圍內發生重大案件,致使國家、集體資財和群眾生命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或者造成惡劣影響的,責令負直接領導責任的主管人員辭職或者對其免職。
(三)違反《黨風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規定選拔任用干部,造成惡劣影響的,給予負直接領導責任的主管人員警告、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提拔任用有明顯違法違紀行為的人的,給予嚴重警告、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四)對授意、指使、強令下屬人員違反財政、金融、稅務、審計、統計法規弄虛作假的,給予負直接領導責任的主管人員警告、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留黨察看、開除黨籍處分。
(五)對授意、指使、縱容下屬人員阻撓、干擾、對抗監督檢查或者案件查處,或者對辦案人、檢舉控告人、證明人打擊報復的,給予負直接領導責任的主管人員嚴重警告或者撤銷黨內職務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六)對配偶、子女、身邊工作人員嚴重違法違紀知情不管的,責令其辭職或者對其免職;包庇、縱容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具有上述情形之一,需要追究政紀責任的,比照所給予的黨紀處分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八條 違反《中共廣東省委、廣東省人民政府貫徹執行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實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規定〉的意見》和本辦法,不履行責任的其他情形,情節較輕的,給予批評教育或者責令其作出檢查;情節較重的,給予相應的組織處理或者黨紀處分。
第十九條 紀委、省監察廳派駐省國資委監察專員辦公室、人事處和機關黨委負責按照干部管理權限實施責任追究。
七、附 則
第二十條 本辦法適用委各處(室)。
第二十一條 國資委監管企業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另行制定。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由國資委紀委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廣東省國資委監管企業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檢查考核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實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規定》和《中共廣東省委、廣東省人民政府貫徹執行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實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規定〉的意見》,完善和規范監管企業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檢查考核工作,根據《廣東省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實施辦法》規定,結合企業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檢查考核,應當堅持分級考核、逐級實施的原則;堅持分工負責、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堅持實事求是,公開、公正、公平的原則;堅持按標準量化考核與綜合考核相結合的原則;堅持考核領導班子集體與考核領導人員個人相結合的原則。
第三條 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檢查考核工作,在省國資委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領導小組領導下,依靠省國資委有關部門和企業紀檢部門配合,由省國資委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領導小組辦公室(以下簡稱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組織實施和協調。
第四條 按照黨組織隸屬關系,本細則適用于歸口省國資委監管企業的領導班子和領導班子成員。
第二章 檢查考核主要內容
第五條 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檢查考核的主要內容:
(一)黨委(黨組)、企業領導班子及其領導人員執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情況;
(二)本企業落實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各項工作任務完成情況;
(三)領導班子及其領導人員廉潔從業、廉潔自律方面的情況;
(四)其他需要檢查考核的內容。
第六條 檢查考核的具體內容,根據以上主要內容和年度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部署和要求,結合每年省國資委與監管企業簽定黨風廉政建設責任書制定的目標,提出具體檢查考核標準,制定《對監管企業年度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檢查考核評分標準》(以下簡稱《評分標準》),隨年度檢查考核通知一并下發。
第三章 檢查考核方式方法
第七條 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檢查考核以年度檢查考核為主,包括平時檢查考核、重點檢查考核和綜合全面檢查考核。
第八條 平時檢查考核以企業落實黨風廉政建設反映的突出問題,檢查分析和掌握企業執行黨風廉政建設基本情況,為年終檢查考核提供參考依據。
第九條 重點檢查考核以企業在信訪初核、專項清理、效能監察、查辦案件等紀檢監察工作中反映出來的突出問題及重大違紀違法案件為重點,重點檢查核實查處情況。
第十條 綜合檢查考核每四年進行一次。由省國資領導小組辦公室組織對所有監管企業進行全面檢查考核。綜合全面檢查考核以檢查考核企業當年情況為主,結合企業四年中落實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情況進行綜合全面考核評定。
綜合檢查考核應依據企業領導班子及成員在四年中民主生活會干部職工的意見反映、年度述職述廉、民主測評等情況進行綜合評定。
綜合檢查考核結果作為省委、省政府以及省國資委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工作相關表彰的必要依據。
第十一條 年度檢查考核每年進行一次。年度檢查考核在企業自查的基礎上,由省國資委領導小組辦公室選擇部分企業進行重點抽查。年度檢查考核按照省國資委當年制定的《評分標準》,實行百分制量化考評打分。
第十二條 在年度檢查考核中,應對企業領導班子和班子成員進行民主測評。民主測評分為優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個等次。
企業領導班子及成員民主測評內容和各次標準,由領導小組辦公室根據上級有關規定,結合考核年度的實際要求確定。
第十三條 年度檢查考核結果應根據量化評分和民主測評情況,分別確定為優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個考核等次。
(一)優秀等次,指依照《評分標準》考核評分在95分以上,并且企業領導班子民主測評的“優秀”得票率在90%以上;
(二)合格等次,指依照《評分標準》考核評分在80分以上,并且企業領導班子民主測評的“合格”以上得票率在70%以上;
(三)基本合格等次,指依照《評分標準》考核得分在70分以上的,并且企業領導班子民主測評“基本合格”以上得票率在60%(含)以上;
(四)不合格等次,依照《評分標準》考核得分在70分以下,并且企業領導班子民主測評“基本合格”得票率在60%以下。
檢查考核中若出現考核分和民主測評結果在不同檔次的,根據被檢查單位的綜合考核情況,進行評判確定。
第十四條 存在下列情況之一的,應確定為不合格考核等次:
(一)領導班子內部嚴重不團結,民主集中制及“三重一大”集體決策制度不落實的;
(二)領導班子集體違紀違規,致使主要負責人和領導班子成員受到黨紀政紀處分或刑事處罰的;
(三)領導班子對下一級領導班子疏于管理,多個下級領導班子屢次出現違反廉潔從業規定行為甚至違法案件,造成嚴重影響的;
(四)領導班子對職工群眾反映的熱點、難點問題漠不關心,疏導溝通不力釀成大規模群眾上訪事件,造成嚴重后果和影響的。
第四章 檢查考核基本程序
第十五條 領導小組辦公室根據檢查考核的具體情況,成立檢查考核組,具體負責檢查考核工作。
第十六條 檢查考核組開展檢查考核工作應按以下程序進行:
(一)聽取匯報。召開中層以上干部和有一定比例職工代表參加的干部職工代表大會,聽取被檢查考核單位黨委(黨組)落實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工作情況的匯報。企業黨政正職作述職述廉報告。(述職:是指報告履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情況;述廉:是指報告執行廉潔從業有關規定的情況)
(二)民主測評。在干部職工代表大會上對企業領導班子和班子成員履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和執行廉潔自律規定情況進行民主測評。
(三)談話了解。組織被檢查單位的部分黨員領導人員、中層干部、職工群眾代表進行集體或個別座談,了解企業領導班子及成員履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情況。
(四)查閱資料。查閱被檢查考核單位黨委(黨組)有關安排、部署、檢查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工作的文件、會議(記錄)等資料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工作的有關檔案材料。
(五)綜合評分。被檢查單位對照《評分標準》進行自評打分,檢查組根據檢查掌握的情況,參考被檢查單位的自評,逐項分析,評定檢查考核得分。
(六)反饋意見。檢查組向被檢查單位黨委(黨組)反饋檢查考核工作情況,提出評價和建議(不反饋檢查考核得分結果)。
(七)考評匯報。檢查考核結束后,各檢查考核組集中向省國資委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領導小組辦公室匯報檢查考核工作情況。
檢查考核組可以根據被檢查企業的實際,抽查1-2個所屬二級單位。
第十七條 省國資委領導小組辦公室匯總各檢查考核組的檢查考評報告,形成綜合檢查考評工作報告,報省國資委領導小組審定后,上報省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領導小組辦公室。
第十八條 檢查考核結束后,結合綜合評定情況,填寫《黨風建設責任制檢查考評情況反饋表》,報省國資委黨委審閱后,向被檢單位黨委(黨組)反饋檢查考核結果。
第五章 檢查考核結果運用
第十九條 年度檢查考核結果,由省國資委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領導小組采用書面形式進行通報。
第二十條 領導班子的評定結果,作為企業精神文明單位評審、“四好班子”創建、評先表彰的重要依據;領導班子成員的評定結果,記入領導人員廉政檔案,作為業績評定、選拔任用、培養教育、獎勵懲戒和績效年薪兌現的重要依據。
第二十一條 每四年召開一次省國資委系統“落實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工作先進集體”和“落實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工作先進工作者”命名評比表彰活動,頒發獎牌和證書。綜合考核結果作為命名表彰的依據。同時,向省黨風廉政建設領導小組推薦候選表彰單位和人員。
表彰提名辦法:綜合各檢查組的提名,結合四年來的工作實際情況,由省國資委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領導小組辦公室集體討論提出表彰名單,報省國資委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領導小組審議批準。
第二十二條 企業黨委(黨組)領導班子及班子成員對落實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思想不重視、工作不力、效果不佳,考核評分低于70分和班子民主測評不合格率票超過40%的,由省國資委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領導小組辦公室發出《黨風廉政建設告知書》,責成其寫出檢查,限期整改。對不認真履行職責,致使責任范圍內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存在嚴重問題不能及時解決,造成不良影響和嚴重后果的,對領導班子和相關責任人實施責任追究。
第二十三條 實施責任追究,依據《廣東省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實施辦法》及有關規定辦理。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四條 各監管企業黨委(黨組)可參照本細則制定具體實施細則。
第二十五條 本細則由省國資委紀委、省監察廳派駐省國資委監察專員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二十六條 本細則自印發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