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省經貿委《關于分離省屬國有企業辦社會職能的意見》業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轉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執行中遇到的問題,請逕向省經貿委反映。
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二○○三年七月二十一日
關于分離省屬國有企業辦社會職能的意見
省經貿委 (二○○三年七月一日)
根據黨的十六大、十五屆四中全會精神和原國家經貿委等六部門《關于進一步推進國有企業分離辦社會職能的意見》(國經貿企改〔2002〕267號),為加快分離省屬國有企業辦社會職能,結合我省省屬國有企業的實際情況,現就分離省屬國有企業(以下簡稱企業)辦社會職能提出如下意見:
一、關于企業自辦普通中小學校
(一)企業自辦的普通中小學校,移交企業所在地政府。移交后,由接收地政府按有關規定重新核定編制。
(二)移交時,學校資產須整體無償劃撥,確保國有資產不流失。未經當地政府同意,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學校的土地、校舍、設施等。
(三)人員的移交在重新核定的編制內進行,以2002年底在冊在職人員為基礎,教師按國家規定的教師資格審定合格后由當地教育部門接收,教輔及工勤人員按當地同類學校的編制比例劃轉。人員移交過程中應堅持公開考試、擇優錄用的原則,未被招錄接收的在職人員由原企業安置。
(四)學校分離后的辦學經費,以學校分離前企業負擔的辦學經費作為基數,從2003年起3年內由企業和省財政共同承擔,其中省財政2003年至2005年負擔比例分別為:25%、50%、75%,從2006年起企業不再承擔任何費用,全部由企業所在地政府承擔;經省政府同意作為劣勢退出企業所辦學校移交地方并予以保留的,其辦學經費,從2003年起3年內由省財政承擔,從2006年起由企業所在地政府承擔。接收學校任務較重、當地財政確難以承擔接收費用的個別困難地區,其所需支出列入財政劃轉基數,具體標準和方案由省財政廳牽頭商有關部門、企業、地方提出具體標準和方案報省政府。
(五)當地政府在方便義務教育階段就學的學生就近入學的前提下,可將企業分離的自辦中小學校與當地教育資源進行整合。
二、關于企業自辦醫院
(一)符合當地區域衛生規劃的企業自辦醫院,企業愿意移交且當地政府愿意接收的,可將醫院移交當地政府。移交后,由接收地政府按有關規定重新核定編制。
1.醫院移交時資產整體無償劃撥,確保國有資產不流失。未經當地政府同意,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醫院的土地、設施等資產。
2.人員的移交在重新核定的編制內進行,以2002年底在冊在職人員為基礎,醫務人員按國家規定的醫務人員資格審定合格后由當地衛生行政部門接收;非醫務人員按當地同類醫院的比例劃轉。人員移交過程中應堅持公開考試、擇優錄用的原則。未被招錄接收的在職人員由原企業安置。
3.企業自辦醫院分離后,醫院自負盈虧確有困難的,企業可以根據自身經濟能力,在3年內實行定額補貼或逐年遞減補貼的辦法,予以資金支持。
(二)符合當地區域衛生規劃的企業自辦醫院,根據國家深化城鎮衛生體制改革的決定精神,可以采取以下方式,轉為營利性的醫療機構。
1.由企業作為發起人,采取產權轉讓或增資擴股的方式,吸收企業法人、自然人或其他醫療衛生機構入股,改造成股份制醫院。
2.企業也可以將醫院的產權整體轉讓,受讓對象可以是企業法人、自然人等。
(三)不符合當地區域衛生規劃的企業自辦醫院,可停辦、撤院改建成企業內設衛生所(衛生室、醫務所)、門診部。
(四)企業自辦的衛生所(衛生室、醫務所),由企業根據實際需要自行決定去留。
三、公檢法機構
(一)公安機構的分離,按照省府辦公廳《轉發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抓緊做好企業事業單位公安機構體制改革工作的通知》(粵府辦〔2001〕96號文)的精神抓緊實施。
(二)三茂鐵路所屬檢察院、法院,參照省府辦公廳《轉發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抓緊做好企業事業單位公安機構體制改革工作的通知》(粵府辦〔2001〕96號文)的精神,移交廣鐵集團管理。
四、行政和社區管理機構 、
(一)正常經營的大中型獨立廠礦的社會行政及社區管理機構,劃歸企業區域范圍所在地地方政府,由地方政府按照有關規定設立行政管理機構和社區居委會,所需經費按當地2002年財政預算安排的行政機構、社區管理機構人平標準及該機構定編數核定,從2003年起的3年內由企業和政府共同承擔,其中企業承擔的經費比例為:2003年75%2004年50%,2005年25%;從2006年起企業不再承擔任何費用,全部由企業所在地地方政府承擔。
(二)經省政府同意作為劣勢退出企業的大中型獨立廠礦的社會行政及社區管理機構,劃歸企業區域范圍所在地地方政府,由地方政府按照有關規定設立行政和社區管理機構,所需經費按當地2002年財政預算安排的行政機構、社區管理機構人平標準及該機構定編數核定,由省財政給予專項補助三年,從2006年起全部由企業所在地地方政府承擔。
(三)大中型獨立廠礦的社會行政及社區管理機構移交地方管理時,原已在使用的社區管理、服務的辦公場所、設備和設施,同時移交地方政府。
五、關于企業自辦的后勤服務等職工福利機構
(一)生活服務設施較多的大中型國有企業,可設立社區服務機構或勞動服務企業,經注冊登記成為獨立核算、自主經營、自負盈虧的經濟實體,賦予其法人地位,統一經營管理從企業主體分離出來的各種生活服務實施,既為企業服務,也面向社會服務。
(二)企業后勤服務等職工福利機構的分離,可參照原國家經貿委等八部門《關于國有大中型企業主輔分離輔業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員的實施辦法》(國經貿企改〔2002〕859號)辦理。
六、其他問題
(一)上述需由省財政解決的支出,在省屬企業上繳省財政的國有資產收益(含上市公司的國有股收益)中解決,具體辦法由省財政廳另行制定。
(二)企業辦社會職能機構在轉讓、改制過程中,必須按規定進行資產評估。涉及資產定價、損失核銷、產權變更等事項的,應按照財政部《企業公司制改造有關國有資本管理與財務處理的暫行規定》(財企〔2002〕313號)辦理,并可享受省政府《關于加快放開公有小企業的通知》(粵府〔1997〕99號)中所明確的有關優惠政策。
(三)企業辦社會職能機構在轉讓、改制、停辦過程中,必須按國家現行法律法規政策妥善安置職工,并及時為職工接續養老、失業、醫療等各項社會保險關系,如有拖欠社會保險費用的應由原企業負責清繳。
(四)省屬關閉、破產煤礦以及實施政策性破產的有色礦山的企業辦社會職能分離,仍執行中央和省的有關規定。
七、組織實施
分離企業辦社會職能是國有企業改革的重要環節,有利于國有企業減輕負擔、節約資源、輕裝上陣,加快建立健全現代企業制度,平等參與市場競爭,對深化我省國有企業改革具有重要意義。各地區、各部門必須統一認識,切實落實工作責任制,積極推進分離企業辦社會職能工作。
企業分離辦社會職能的工作,涉及經貿、財政、教育、衛生、民政、公安、人事、編制、勞動保障等部門,必須在省政府的統一領導下,由省經貿委牽頭總協調,省各有關部門按職責分工抓落實。各有關部門要密切配合,通力協作,做好服務,省屬資產經營公司及授權經營集團(以下簡稱省屬集團)或企業主管部門(未列入授權經營范圍的企業)要積極主動開展工作。此項工作從2003年開始啟動,爭取在2005年底基本完成。
(一)工作程序
企業分離辦社會職能,由省屬集團或企業主管部門按照有關規定與當地政府銜接及辦理移交手續。需省財政承擔移交費用的關閉破產企業,所需經費由省屬集團或企業主管部門向省財政廳申報,省財政廳核定并落實資金后,由省屬集團或企業主管部門向地方政府辦理移交。
(二)工作原則
1.分離企業辦社會職能,要做到“分類指導、一廠一策”,有針對性地開展工作,不搞“一刀切”,避免引發連鎖反應。
2.要采取“先易后難、分期分批”的辦法,按省既定的工作計劃,逐步推進,確保完成。
3.省有關部門要加強與接受任務重的韶關、清遠等市政府的溝通協調,確保移交工作順利進行。
(三)工作分工
——企業自辦中小學校的分離,由省教育廳牽頭協調;
——企業自辦醫院的分離,由省衛生廳牽頭協調;
——設立社會行政及社區管理機構,由省民政廳牽頭協調;
——公檢法機構的分離,按有關規定辦理;
——后勤等職工福利機構的分離,由省經貿委負責協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