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責:
(一)根據省政府授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法》等法律法規,以及省政府有關規定履行出資人職責。
(二)承擔所監管企業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的監督職責;維護國有資產出資人權益。
(三)負責指導所監管企業以及其他黨組織關系隸屬省國資委黨委管理的省屬企業、中央駐穗企業黨的建設工作。指導所監管企業思想政治、精神文明、企業文化建設等工作。按規定權限對所監管企業所屬企業開展巡察監督。
(四)承擔全省國有企業改革工作的統籌協調職責,研究解決國企改革中的重大問題和難點問題,指導服務省屬國有企業改革。負責國資國企管理體制的研究,對國資國企改革發展提出意見建議。
(五)負責規范國有資本運作,優化國有資本布局結構,指導推進所監管企業戰略性重組。研究提出省屬國有經濟布局優化和結構戰略性調整的政策建議,推動省屬企業優化資源配置,發揮國有經濟的主導作用。
(六)負責組織所監管企業上交國有資本收益,參與擬訂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有關管理制度和辦法,負責所監管企業國有資本經營預決算編制和執行,組織所管企業實施全面預算管理。
(七)對企業實行差異化考核,完善經營者激勵和約束制度,建立差異化薪酬分配制度。負責所監管企業工資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完善工資總額決定機制,深化省屬企業負責人薪酬制度改革。
(八)推進國有企業的現代企業制度建設,指導完善公司治理結構。
(九)統籌指導所監管企業人才隊伍建設,組織實施企業家人才培養工程。
(十)按照出資人職責,負責督促檢查所監管企業貫徹落實國家安全生產方針政策及有關法律法規、標準等工作。
(十一)負責企業國有資產的產權界定、產權登記、資產評估監管、清產核資、資產統計、綜合評價等基礎管理工作。
(十二)起草企業國有資產監管的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制定有關制度。依法對全省國有資產管理工作進行指導和監督。
(十三)完成省委、省政府和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交辦的其他任務。
(十四)職能轉變。
1.依法履行出資人職責,專司國有資產監管,不行使社會公共管理職能,不干預企業依法行使自主經營權。
2.強化所監管企業經營風險管控,建立健全風險防范和整改機制,加強境外國有資產監督,建立健全違法違規經營投資責任追究制度體系。
3.加強經濟運行分析和統計評價,強化全面預算管理、財務動態監測分析、財務監督檢查和財務決算審計等工作。
4.加強董事會建設,建立健全董事會和董事考核評價制度,建立健全權責對等、運轉協調、有效制衡的決策執行監督機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