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籌措改革成本化解金融債務償還勞動債權
確保國有企業職工勞動關系轉換到位
在吉林大范圍內的國有企業改制中,提出職工勞動關系轉換到位,主要基于以下三點考慮:一是能夠解除職工對國家的人身依附關系,割斷國家對職工所承擔的無限責任。二是適應人力資源市場優化配置的需要,實現生產要素優化組合。由于歷史原因,形成了國有企業勞動用工制度的固定化,但這種依附式的勞動關系與現代經濟中生產要素由市場配置的原則是沖突的,這種隱性失業的巨大負擔吃掉了國有企業一塊很大的利潤,不僅阻礙了企業人才的合理流動,也使國有企業無法平等參與市場競爭。三是解決企業冗員過多問題,使企業能夠輕裝前行。為此,吉林省國資委要求企業職工“全體起立”,全員解除勞動關系,一次性支付經濟補償金或生活補助費,同步解決拖欠職工的債權債務。
(一)采取多種形式千方百計籌措改革成本
吉林省出臺了《關于多渠道籌措國有企業改革成本的意見》(吉國企改[2005]3號),明確了改革成本的籌措方式和渠道。一是土地使用權轉讓補充一塊。由各級國有企業改革領導小組統一組織土地收儲、轉讓,變現收益全部用于支付改革成本;二是國有資產轉讓變現一塊。企業國有產權(資產)、部分可變現的行政性資產,轉讓收益首先用于支付改革成本;三是國有股權釋放出一塊。減持上市及非上市股份公司的國有股權,收益用于支付改革成本;四是債務處理倒出一塊。通過豁免部分財政性債權,增加實收資本和公積金,打包回購金融機構不良債權,增加企業凈資產,用于支付改制成本;五是招商引資解決一塊。通過引進域內外資本對國有企業實施重組,并承擔部分改制成本;六是財政注入一塊。各級財政在預算中安排一定的國企改革專項資金,用于支付改革成本;七是減免稅費節省一塊。按照國家及省關于企業改制稅費減免的相關政策,通過免征有關土地、房屋權屬契稅和降低行政性收費,減少企業改革成本;八是利用政策化解一塊。利用國家振興東北等老工業基地的各項優惠政策,分擔部分改革成本。
(二)充分利用國家的“并軌試點”政策
2004年,在實施振興東北老工業基地過程中,國家支持吉林省進行了下崗職工生活保障制度向失業保險制度并軌試點,要求國有企業下崗職工與企業解除勞動關系,財政承擔一定比例的經濟補償金,做實養老保險個人賬戶,歷史拖欠的養老保險費實行50%承債政策。
(三)做好償還職工勞動債權工作
吉林省政府下發了《關于做好完善城鎮社會保障體系試點企業清償拖欠下崗職工債務工作指導意見的通知》(吉政發[2004]66號),規定的償還項目有:拖欠職工工資、集資款、采暖費、醫藥費、住房公積金,從改制成本項目中列支。同時,制定了具體的償還辦法和償還時限。
北京出臺《北京市國有企業收入分配指導意見》
建立與現代企業制度相適應的收入分配制度
2007年12月,北京市國資委制定了《北京市國有企業收入分配指導意見》,推進企業收入分配制度改革。主要強調建立和完善企業職工收入正常增長機制、完善工資總額預算管理機制、完善企業負責人經營業績考核機制、建立二級企業考核薪酬備案機制等六個機制。
在企業工資總額管理方面,實施“理順、規范、放開的三步走戰略”,即抓住國有資產管理體制改革的契機,理順企業工資總額管理的工作體系;按照現代企業制度的要求和法人治理結構的內涵,規范企業工資分配基礎管理制度;以企業薪酬管理委員會為依托,有條件的企業按照市場化的要求逐步放開。按照企業的特點,分類調控,實施個性化管理。
在企業負責薪酬管理方面,按照“先管住后試點、先簡單后復雜、先當年后長遠”的思路,制定了薪酬管理“三步走”的戰略目標。第一步:從企業自定薪酬轉變為出資人定薪酬,初步建立企業負責人短期激勵約束機制。通過出臺核準制辦法,嚴格控制企業負責人薪酬的增長幅度,規范企業負責人的薪酬發放。第二步:由出資人直接定薪酬向董事會制定薪酬轉變,完善薪酬管理體系,探索董事會下薪酬委員會的運作機制。第三步:董事會按市場規則制定薪酬,建立規范的企業負責人薪酬決定機制。
經過五年的努力,北京市國資委的收入分配監管工作在“理順”的基礎上,基本實現了“規范”的第二步戰略目標。初步形成以收入分配意見為統領,以工資總額預算管理為基礎,以年金工作為補充,以薪酬管理和股權激勵相結合的激勵約束機制為手段的收入分配監管工作格局。
(來源:深圳市國資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