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于企業的租賃和承包行為,市政府2001年頒發的《湛江市市屬國有企業(資產)轉讓、租賃、破產暫行管理辦法》(湛府[2001]17號文)、2006年頒發的《湛江市市屬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辦法》(湛府[2006]3號文)明確規定企業超過500萬元以上的租賃經營、物業租賃必須上報審批,此限額以下的業務行為,由資產經營公司和授權經營企業審批。在市國資委的日常信訪工作中,間或有國有企業職工反映單位物業、場地租賃存在管理不規范、不公開、領導個人決策等問題。
據此,市國資委組織人員集中時間進行了專題調研,通過調查發現部分企業的租賃和承包業務存在以下問題:一是個別企業租賃和承包業務由領導者個人審批決策,缺乏規范的集體審批決策機制;二是企業租金和承包金的確定缺乏科學的依據和標準;三是企業內部一般也沒有制定相關的管理制度;四是企業租賃和承包業務檔案資料沒有按照國家規定進行嚴格管理,一般只是保存了業務的合同書,沒有相關的審批和定價資料。
為了有效解決這個問題,市國資委擬通過制訂并實施規范性的文件,督促企業健全內部管理制度和監督機構,明確租賃和承包金的構成和確定方法,建立起企業租賃和承包經營的決策機構和程序。目前,市國資委擬定的《湛江市市屬企業國有資產租賃管理暫行規定》正在征求各市屬企業和相關部門的意見。
來源:湛江市國資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