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資管理的“深圳經驗”一直在全國產生著積極的影響。探尋深圳國資管理成功的諸多因素,可以歸納為創新、規范、問責。創新是以管理體制改革為主線;規范是從制度建設入手,履行出資人職能到位、不越位、不錯位;問責是勇于負責,敢抓敢管,對該管的事項堅決管到位。
深圳在企業領導人員管理、收益管理、投資擔保管理、產權變動管理、預算管理、監督稽查等方面的做法尤為突出。
改革創新是深圳的根、深圳的魂。深圳自1987年成立市投資管理公司,探索建立國有資產出資人制度,實行經營性國有資產相對統一管理以來,對國有資產管理體制改革的超前試驗一直沒有停止過。深圳上世紀九十年代形成的“三層次”國有資產管理體制,全國影響較大。2004年,根據中央精神,結合深圳實際,隨著多年來國有企業改革的不斷深入,為有利于從整體范圍實施國有企業的戰略性重組,市委、市政府果斷決策,成立市國資委,撤銷資產經營公司,實現了“三層次”體制向“兩層次”體制的有序轉軌。
在轉軌過程中,形成了深圳國有資產監管體制的突出特點:
一是進一步實現了出資人管人、管事、管資產職能的有機結合。
二是出資人直接行使國有資產收益權。
三是成立市投資控股公司,為市國資委履職構建了操作性平臺。
四是實行企業國有資產與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統一監管。
制度建設是國有資產監管的基礎性工作。體制調整后,市國資委統一履行出資人職能,原有的監管制度難以適應新體制的要求。市國資委立即對原有的監管制度進行了全面清理,在認真總結過去經驗的基礎上,按照履行出資人職能的要求和創新、規范、敢于負責、注重實效的原則,結合深圳實際,有針對性地研究制定了產權代表決策、企業領導人員選拔任用等12項國有資產監管制度,進一步完善了國有資產監管制度體系,為依法規范履行出資人職能奠定了基礎。
監管制度出臺后,抓落實成為國有資產監管制度實施的關鍵。
在企業領導人員管理方面,市國資委成立后,積極深化企業干部制度改革,加大企業領導班子調整力度。順利完成了對水務、公交、賽格等大型企業的總經理國內外公開招聘工作。先后對鹽田港集團、機場集團、能源、大鏟灣公司、糧食、運發、沙河、振業、長城、天健、旅游集團、巴士集團等多家大型企業領導班子進行了考察,對不適合原崗位的干部進行了調整,同時選拔了一批德才兼備的同志,配備了一批比較好的領導班子。
在國有資產收益管理方面,用好國有資產收益資金,堅持集中力量辦大事。國有資產收益主要用于支持重點企業做強做大、企業改革成本支出和國有資產監管費支出等,對基礎設施、公用事業領域的重點企業和項目進行傾斜投入。
在投資擔保管理方面,投資擔保決策是企業重大決策和出資人履行職責的重要內容,對國有企業的生存和發展影響巨大。市國資委在總結過去國有企業投資擔保失誤教訓的基礎上,研究制定管理辦法,規范企業投資擔保決策程序,要求企業必須圍繞主業投資,禁止為無產權關系單位提供擔保,并指導企業開展項目可行性研究論證工作。通過嚴格管理,基本消除了非主業投資,擔保關系得到初步理順,有效杜絕了委托理財等高風險投資行為,遏止了“拍腦袋”隨意決策,去年重大投資項目都按規定嚴格履行了中介機構參與可行研究及專家評審、審計和資產評估等程序,一些存在重大風險隱患的項目通過規范論證程序被否決,企業投資決策的規范化、科學化水平明顯提高。
在產權變動管理方面,嚴格監督國有產權交易行為,著力打造“陽光交易”平臺,實現國有產權100%進場交易,努力提高產權競拍競價交易比例。通過完善制度拓寬監管范圍,將國有產權變動的監管范圍擴大到政府和國有企業出資所形成的資產、產權和權益變動,以及增資擴股、改制等形成的產權變動;對資產評估的監管范圍擴大到收購非國有資產或與非國有單位進行合作、合資等;針對企業土地房產產權管理中存在的問題,進一步理順了土地房產轉讓操作規程。
在全面預算管理方面,市國資委針對企業管理的現狀,借鑒國際先進企業管理模式,在全國率先推行企業全面預算管理。以全面預算管理為龍頭,促進企業經營管理由粗放型向集約型轉變,以控制成本費用為重點,挖掘內部潛力,強化企業內部管理,提高了市場競爭能力。
在監督稽查方面,國有資產監管力度不斷加強,國有資產重大流失現象基本遏制。抓好產權代表報告制度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將該制度的執行情況作為產權代表履職考核的重要內容,年終組織全面檢查,發現違規違紀的堅決進行處理。通過建立監事和財務總監外派制度,將其考核、任用、人事關系和薪酬管理等收歸國資委統一管理,切斷與企業的利益關系,有效提高了監督效果。引進國際著名中介機構對重點企業進行審計,加強審計監督,杜絕財務信息失真。加大對違規違紀行為的查處力度。從典型案例的嚴肅查處到監管機制的創新和完善,我市國有資產監管力度不斷加強。
深圳系列監管制度出臺后,國務院國資委、兄弟省(市)國資委給予了高度關注和充分肯定。今年市國資委將根據新修訂的《公司法》的要求,結合監管實際,修訂完善各項監管制度,進一步提高國有資產監管的制度化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