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依法履行出資人職責,防范企業經營風險,規范企業資產損失責任追究行為,強化企業領導和經營管理人員的責任意識,確保國有資產保值增值,促進國有企業健康發展。近日,省國資委正式頒發《廣東省省屬企業資產損失責任追究暫行辦法》。
該辦法分七章45條,是在原來《廣東省省屬企業違規決策造成資產損失領導責任追究暫行辦法》的基礎上,參照《中央企業資產損失責任追究暫行辦法》,經過認真調研,并廣泛征求各省屬企業、國資委委機關各處(室)和監事會的意見,對企業資產損失責任追究工作職責和程序、資產損失認定及其責任追究范圍、責任劃分、責任處罰等工作流程進行了明確的規定與劃分。如對資產損失責任人的處罰,該辦法明確,在查明事實、分清責任的基礎上,對相關責任人進行經濟處罰、行政處罰和其他處理及禁入限制等,包括扣減年薪,追回獎勵等,對引咎辭職、責令辭職的,一年內不得重新擔任原任職務相當的領導職務;違反本辦法的規定,被免職處理的,兩年內不得擔任國有企業領導職務;因犯罪被判刑的,終身禁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