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做好省屬國有企業分離辦社會職能工作,根據省府辦公廳《轉發省國資委關于進一步做好省屬國有企業分離辦社會職能工作有關問題意見的通知》(粵府辦[2008]34號)的有關規定,最近,省國資委、財政廳、勞動保障廳、教育廳、民政廳、人事廳和編辦聯合制定了《省屬國有企業分離辦社會職能工作實施辦法》,并以粵國資改革[2008]189號《關于印發省屬國有企業分離辦社會職能工作實施辦法的通知》下發各地級以上市有關部門和省屬企業。
該《辦法》對省屬企業辦中小學、社會行政和社區機構移交所在地政府管理的工作原則、報批程序、工作要求及各有關部門的職責分工等均作了明確的規定,可操作性較強,必將對進一步推動省屬國有企業分離辦社會職能工作起重要作用。下一步,省國資委將會同省財政、勞動保障、教育、民政、人事等有關部門,加強對有關工作的指導和協調,力爭盡快完成該項工作。
改革重組處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