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省屬企業重大事項審核備案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國有資產的監督管理,維護出資人權益,落實國有資產保值增值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條例》等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省政府授權省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省國資委)直接履行出資人職責的國有獨資、國有控股企業(以下統稱省屬企業)。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重大事項是指企業的主業定位、財務預決算、投資和擔保、產權轉讓、改制重組、薪酬管理、發展戰略規劃、企業領導人員管理等對國有資產權益有重大影響的行為和事件。
重大事項分為審核事項和備案事項。審核事項須經省國資委審核后方可實施,備案事項為告知事項。
第四條 以下事項為審核事項:
(一)省屬企業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申請破產、修改公司章程、增減注冊資本、發行公司債券及子公司的改制方案、實施主輔分離企業改制方案;
(二)省屬企業的企業定位、產業分工和發展主業;
(三)省屬企業的年度投資計劃,項目實際投資額超過年度投資計劃中預計投資額10%以上的投資,省屬企業及子公司未列入省屬企業的年度投資計劃且單項超過凈資產5%或5000萬元的境內投資,省屬企業及子公司在境外投資(包括以個人名義持股設立公司);
(四)省屬企業及重要子公司產權轉讓、劃轉、評估及股份公司國有股權管理事項;
(五)省屬企業稅后利潤分配方案、虧損彌補方案、年度財務預算和決算報表及說明,省屬企業年度會計報表合并范圍的變化,省屬企業以前年度的虧損、掛帳損失,需要核銷盈余公積金、資本公積金、實收資本,以及企業用公積金彌補虧損或者轉增資本;
(六)省屬企業對所投資企業外的企業提供擔保,以及超出其持股比例對所參股企業提供擔保;
(七)省屬企業的股權期權激勵方案,省屬企業及子公司工效掛鉤方案或工資總額管理計劃;
(八)省屬企業擬從事股票、期貨、證券、保險等高風險業務以及變更主營業務(含與企業主營業務相關的各種資質的轉移)、轉讓核心技術和著名品牌;
(九)省國資委要求審核的其他事項。
第五條 以下事項為備案事項:
(一)省屬企業發展戰略與規劃;
(二)省屬企業的年度投資計劃內單項超過凈資產5%或5000萬元人民幣的境內投資;
(三)省屬企業年度融資計劃,以及為子公司提供單項超過凈資產1%或1000萬元人民幣的擔保;
(四)省屬企業的內部機構設置,財務管理制度、薪酬分配制度、資產管理制度;
(五)省屬企業確需變更的會計政策與會計估計,財務快報、中介機構對年度財務決算的審計報告、年度內部審計工作計劃及內部審計工作結果;
(六)涉案金額超過3000萬元人民幣的重大法律糾紛案件;
(七)省國資委要求備案的其他事項。
第六條 審核事項須在董事會(或決策層)作出決議后及時上報,備案事項須在董事會(或決策層)作出決議或事項發生后10個工作日內上報。
審核事項和備案事項須以正式書面文件形式上報。上報文件主要包括:
(一)事項內容簡介;
(二)董事會(或決策層)決議及會議記錄;
(三)可行性研究報告;
(四)有關事項的解釋和說明;
(五)省國資委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
第七條 省國資委對省屬企業的審核事項按出資人職責依法進行合規性審查,主要審查重大事項是否符合國家和省的產業政策、是否符合全省國有資產布局與國有經濟結構調整規劃、決策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是否進行了可行性研究等。
根據需要,省國資委對有關事項進行合理性、可行性審查。
第八條 省屬企業上報的審核事項,申報資料齊全的,省國資委原則上在受理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出具審核意見書。對于確需延長審核時間的,省國資委應及時告知。超過時限未出具審核意見書,又未告知需延長時間的,視為無異議,企業可自行實施。
第九條 省屬企業上報的備案事項,省國資委有權進行復核和糾正。
第十條 省屬企業董事會(或決策層)依法負責企業重大事項的決策,對決策承擔相應的責任;省國資委對省屬企業上報的審核事項出具審核意見,對審核結果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十一條 省屬企業未按本辦法上報重大事項,造成國有資產損失的,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第十二條 本辦法未涉及的須報省國資委審核或備案的其他事項,按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三條 省屬企業黨的組織人事、紀檢監察工作的審核、備案制度另行規定。
第十四條 省屬企業應參照本辦法的規定,規范所屬企業重大事項的管理。
第十五條 本辦法由省國資委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