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9—30日,國務院國資委政策法規局在上海主持召開全國國有資產監管法制工作會議。會議對國有資產監管法制工作提出了五項要求:
一、加快建立和完善國有資產監管法規體系
要注意把握好國有資產監管法規體系的立法原則、基本特點和主要內容,突出重點,統籌兼顧。重點是推進《國有資產法》、《國有企業監事會暫行條例》、《企業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管理條例》、《企業國有資產收益收繳暫行辦法》等的立法工作,要力爭再用兩至三年的時間,進一步健全國有資產監管法規體系。
二、繼續推進企業法律顧問制度建設
要重視發揮好企業總法律顧問和法律事務機構的作用,力爭2007年年底在中央企業和省屬重點企業普遍建立企業法律事務機構,具備條件的企業,建立總法律顧問制度。堅持事前防范、事中控制為主和事后補救為輔的工作原則,努力將法律風險防范工作納入企業經營管理的全過程,實現對企業法律風險的全方位防范和動態化監控。指導企業把經營決策過程中的法律風險防范作為重中之重,進一步規范決策程序,嚴格法律審核把關,努力從源頭上消除法律風險。要將企業領導層是否做到依法決策、依法管理和依法經營,作為考察任用企業領導人員的重要內容。要定期對企業重大法律糾紛案件進行認真剖析,完善責任追究制度。
三、扎實做好國資委系統“五五”普法工作
要按照規定的學習時間,分別對機關工作人員、企業經營管理人員、企業法律顧問和下級國資委進行分期分批輪訓,確保“五五”普法規劃得到全面貫徹落實。
四、加強企業知識產權保護
要采取多種有效措施,力爭在國有大中型企業中率先培育一批擁有自主知識產權和知名品牌、具有較強國際競爭力的優勢企業。
五、探索執法督查工作
“法貴在行”,“有法不依,與無法同”。在做好國有資產監管立法工作的同時,要做好國有資產監管法規實施的督查工作,努力在國資委系統形成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糾的良好法治局面。
來源:深圳國資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