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公示期內,如對公示對象存在異議,可通過來信、來電、來訪等形式向主辦單位反映。以個人名義反映的提倡署真實姓名,以單位名義反映的應加蓋本單位印章。反映公示對象的情況和問題,要堅持實事求是的原則,不得借機誹謗和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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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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