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切實履行國有資產出資人職責,規范省屬企業薪酬管理,促進國有資產保值增值,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法》、《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條例》等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廣東省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省國資委)履行出資人職責的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以下簡稱企業)。
第三條 企業薪酬管理應遵循以下原則:
?。ㄒ唬﹫猿中б鎸?,兼顧效率與公平,維護出資人、企業和職工三方的合法權益,促進企業可持續發展;
(二)努力實現“兩個同步”,即企業職工收入增長和企業發展同步、勞動報酬增長和勞動生產率提高同步;
?。ㄈ┘钆c約束相結合,完善勞動、資本、技術、管理等要素按貢獻參與分配的機制;
?。ㄋ模﹫猿质袌龌瘜?,充分發揮市場對收入分配的調節作用,推進薪酬分配的規范化和市場化。
第二章 薪酬的構成及確定
第四條 本辦法所指薪酬包括企業為獲得職工提供的服務而給予職工各種形式的報酬以及其他相關支出,構成如下:
?。ㄒ唬┕べY總額;
(二)中長期激勵;
(三)福利費;
?。ㄋ模┳》抗e金;
?。ㄎ澹┥鐣kU費;
?。┢髽I年金;
(七)企業補充醫療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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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ň牛┕涃M;
(十)勞動保護費;
?。ㄊ唬┙洕a償;
(十二)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相關支出。
第五條 企業工資總額是指企業一個會計年度內直接支付給本企業全部職工的勞動報酬總額,包括企業負責人薪酬和職工工資,其中企業負責人薪酬按照《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省屬企業負責人薪酬制度改革實施方案的通知》(粵府〔2015〕29號)的規定確定;企業職工工資總額按照《廣東省省屬企業工資總額預算管理暫行辦法》管理。
本辦法所指企業負責人包括組織任命的下列人員:企業董事長、董事(不含外部董事);總經理、副總經理、總會計師、總經濟師、總工程師;黨委(黨組)書記、黨委(黨組)副書記、紀委書記(紀檢組長)。
第六條 組織任命的企業負責人薪酬由基本年薪、績效年薪、任期激勵收入三部分構成。
?。ㄒ唬┗灸晷绞侵钙髽I負責人的年度基本收入。企業主要負責人基本年薪根據上年度企業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2倍確定,原則上每年核定一次。企業負責人基薪分配系數規定如下:董事長分配系數為1,總經理為0.95,副職負責人的基本年薪依據其崗位職責和承擔風險等因素,按本企業主要負責人基本年薪的0.6至0.9倍,具體由企業董事會確定。紀委書記薪酬按《廣東省省屬企業紀檢監察機構負責人考核評價管理辦法》的規定執行。發生經營性虧損企業的負責人基本年薪適當下調。
(二)績效年薪是指與年度經營業績考核評價結果相聯系的收入,以基本年薪為基數,根據年度考核評價結果并結合績效年薪調節系數確定。
企業負責人年度考核評價系數最高不超過2。
績效年薪調節系數主要根據企業功能性質、所在行業以及企業總資產、營業收入、利潤總額、從業人員等規模因素確定,最高不超過1.5。參與市場競爭程度高的企業績效年薪調節系數應高于參與市場競爭程度低的企業;規模大的企業績效年薪調節系數應高于規模小的企業。
企業負責人年度綜合考核評價為不勝任的,不得領取績效年薪。當年本企業在崗職工平均工資未增長的,企業負責人績效年薪不得增長。
?。ㄈ┤纹诩钍杖胧侵概c企業負責人任期考核評價結果相聯系的收入。根據任期考核評價結果,在不超過企業負責人任期內年薪總水平的30%以內確定。
經營業績任期考核為A、B等級的,全額領取任期激勵;考核為C等級的,領取60%的任期激勵;考核為D等級及以下的,以及因投資經營失誤、因非政策性及非不可抗力因素造成企業連續3年新增虧損的,不得領取任期激勵收入。
境外企業負責人補貼按有關規定執行。
第七條 企業負責人中職業經理人的薪酬結構和水平,由企業董事會根據省國資委要求,按照市場化薪酬分配機制確定,報省國資委備案。同時,對職業經理人實行契約化管理,加強和完善業績考核,建立退出機制。
第八條 中長期激勵主要包括股權激勵、虛擬股權、增量獎股、科技成果轉化股權等。中長期激勵的重點是一線企業、核心職工,企業可按照《關于完善廣東省省屬企業中長期激勵機制的指導意見》的要求執行。
第九條 企業福利費是指反映企業在工資以外用于職工個人以及集體的福利費用。主要包括醫療衛生費、獨生子女費、生活困難補貼、福利設施和福利事業補助及喪葬撫恤救濟費等。
第十條 住房公積金是指企業和職工繳存的具有保障性和互助性的個人住房資金。
第十一條 社會保險費是指企業和職工繳納的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等費用。
第十二條 企業年金是指企業及其職工在依法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基礎上,自愿建立的補充養老保險制度。
第十三條 企業補充醫療保險是指企業在依法參加城鎮基本醫療保險的基礎上,根據國家有關規定自主建立的補充醫療保險制度。
第十四條 教育經費是指企業按工資總額的一定比例提取的用于職工學習先進技術和提高文化水平而支付的各種培訓、教育費用。
第十五條 工會經費是指企業依法按照工資總額的一定比例提取的用于工會工作的費用。
第十六條 勞動保護費是指企業為職工實施安全、工業衛生等技術措施或購買勞動保護用品等負擔和支付的費用。
第十七條 經濟補償是指企業在與職工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時,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支付的經濟補償。
第三章 薪酬的核算與支付
第十八條 企業應當加強工資總額管理的計劃性和規范性,不得超提、超發工資總額。
企業包括負責人薪酬在內的所有工資性支出應當按照財務會計制度的有關規定,全部納入工資總額核算,企業不得在工資總額之外列支任何工資性支出。企業負責人薪酬在財務統計中單列科目,單獨核算并設置明細賬目。
第十九條 企業負責人薪酬按照省國資委核定的薪酬方案支付。按照先考核后兌現的原則,建立薪酬發放事前審批制度,企業負責人薪酬及其他收入兌付前必須報省國資委審批?;灸晷桨丛轮Ц?,績效年薪按考核年度一次性兌現,任期激勵收入實行延期支付,原則上按6:2:2的比例逐年兌現。
企業不得超出核定標準發放企業負責人薪酬。企業負責人未經省國資委許可不得在本辦法規定的薪酬之外領取本企業任何其他工資、獎金、津貼、補貼等貨幣性收入。
第二十條 企業負責人年薪和職工工資為稅前收入,應當由個人交納的個人所得稅,由企業從其工資中依法代扣代繳,企業不得為個人負擔個人所得稅。
第二十一條 企業應加強福利費管理。企業福利費總額原則上不得超過當年工資總額的14%,福利費增長幅度不得超過工資總額增長幅度,不得超范圍、超標準列支福利費項目,具體要求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二條 企業應按照國家法律法規及有關政策為職工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企業不得緩繳、少繳。應由職工個人承擔的部分,由企業代扣代繳,不得由企業支付,嚴禁人為降低或虛增繳費基數,嚴禁超過規定標準繳納住房公積金。企業不得違反規定為職工購買商業保險。
企業為企業負責人繳存住房公積金比例最高不得超過12%,繳存基數最高不得超過企業負責人所在地設區城市統計部門公布的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倍。
第二十三條 符合條件的企業可為職工建立企業年金制度,由企業繳納的年金費用上限為工資總額的十二分之一,其中在工資總額5%以內的部分,可在經營成本中列支,超過5%的部分按《財政部關于規范企業應付工資結余用于企業年金繳費財務管理的通知》(財企﹝2011﹞477號)執行,不得從其他科目列支,不得超標準、超范圍繳存年金。企業負責人繳存標準最高不得超過全體職工平均數的5倍。
企業由盈轉虧或增加虧損(政策性虧損除外),或當年未能及時足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的,不得繼續提取或繳納企業年金費用。對試行企業年金制度后退休的人員,企業不應在基本養老保險金和企業年金之外再列支補充養老性質的福利項目;其個人年金賬戶中企業繳費部分低于試行企業年金制度前由企業負擔的基本養老統籌外項目的,可通過在企業年金計劃中設計過渡期補償繳費、采取加速積累或一次性補償的方式予以解決。過渡期原則上不超過本企業實施企業年金計劃起10年。企業實施企業年金的辦法須報省國資委事前備案。
第二十四條 企業建立補充醫療保險制度的,繳納費用在工資總額5%以內的部分,可在經營成本中列支。企業實施補充醫療保險的辦法須報省國資委備案。
第二十五條 企業職工教育經費一般按照職工工資總額的1.5%足額提取,從業人員技術素質要求高、培訓任務重、經濟效益較好的企業可按2.5%提取,列入成本開支。企業要保證經費專項用于職工特別是一線職工的教育和培訓,嚴禁挪作他用。
第二十六條 企業工會經費按照職工工資總額的2%撥繳,經費支出按照《中華全國總工會關于加強基層工會經費收支管理的通知》(總工辦發﹝2014﹞23號)等規定執行。
第二十七條 勞動保護費、經濟補償等其他薪酬項目的核算與支付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章 薪酬的管理與監督
第二十八條 企業應當于每年經營業績考核工作結束后一個月內將企業負責人考核年度的薪酬兌付方案報省國資委批準。內容包括考核年度的基本年薪和績效年薪標準,以及其他所有貨幣性收入。未經省國資委審核批準的企業負責人薪酬不得兌付。
企業應當于每個任期考核工作結束后一個月內將企業負責人的任期獎勵兌付方案報省國資委批準后執行。
企業負責人離任后,其薪酬方案和考核兌現個人收入的原始資料應至少保存15年。
第二十九條 企業負責人因崗位變動調離企業的,自任免機關下發職務調整通知文件次月起,除按當年在企業負責人崗位實際工作月數計提的績效年薪和應發任期激勵收入外,不得繼續在原企業領取薪酬,工資關系不得保留在原企業。
企業負責人因工作變動離開原崗位但工資關系按規定保留在原企業的,自任免機關下發任免通知文件次月起,其工資收入參考本企業同崗位負責人的基本年薪確定,除按當年在企業負責人崗位實際工作月數計提的績效年薪和應發任期激勵收入外,不得繼續領取績效年薪和任期激勵收入。
企業負責人因本人原因任期未滿的,不得實行任期激勵;非本人原因任期未滿的,根據任期綜合考核評價結果并結合本人在企業負責人崗位實際任職時間及貢獻,任期考核結束后按規定發放相應任期激勵收入。
第三十條 企業負責人在下屬全資、控股、參股企業或其他本企業以外單位兼職的,不得在兼職企業(單位)領取工資、獎金、津貼等任何形式的報酬;或因特殊情況需在下屬企業或其他社會組織領取報酬的,應全額上交所在企業,不得據為己有。
企業負責人不得在國家和省規定之外領取由地方政府或有關部門發放的獎金和實物獎勵。
第三十一條 企業負責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退休,按規定領取養老金的,除按當年在企業負責人崗位實際工作月數計提的績效年薪和應發任期激勵收入外,不得繼續在原企業領取薪酬。
第三十二條 企業內部的收入分配制度、中長期激勵計劃及實施方案等關系職工切身利益的重大分配事項應當通過必要的決策程序,并提交職工大會或職工代表大會討論通過?!?/p>
第三十三條 企業應當逐步建立健全全員績效考核制度,根據企業當期的經濟效益情況和職工績效考核結果發放績效工資(獎金)。
第五章 罰 則
第三十四條 企業應嚴格控制工資總額預算的使用,不得超提超發,出現超提超發情況的,按照《廣東省省屬企業工資總額預算管理暫行辦法》進行相應處罰并予以通報。
未經批準或超出批準范圍發放的企業負責人薪酬,均視為違規收入,除清退違規收入外,須扣罰該企業主要領導、分管領導20%的績效年薪。
第三十五條 企業應嚴格執行職工福利費、企業年金、住房公積金等規章制度,對超額度或突破范圍列支福利費,超標準計提繳納企業年金、住房公積金,以及向已經領取企業年金的職工繼續發放養老性質補貼等違規行為,除清退違規金額外,須扣罰該企業主要領導、分管領導20%的績效年薪。
第三十六條 企業應嚴格執行財務制度,規范工資列支渠道。企業所有工資性支出都應按照相關財務會計制度規定,全部納入工資總額核算,不得在工資總額之外列支任何工資性支出。對違反規定的,按照《廣東省省屬企業工資總額預算管理暫行辦法》進行相應處罰并予以通報。
第三十七條 企業發生資產損失的,按《廣東省省屬企業資產損失責任追究暫行辦法》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八條 企業負責人因違規違紀,受到警告、嚴重警告、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開除黨籍的,分別扣減當事人當年任期激勵的10%、20%、50%、80%、100%;發生違法犯罪行為被追究刑事責任的,全額扣減當事人當年績效年薪以及本任期內的全部任期激勵。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九條 企業應當按照分級管理原則,落實對所出資控股企業的出資人職責,完善激勵約束機制,確保收入分配制度健全、程序規范、結果合理。
第四十條 境外企業根據所在地法律法規,結合自身業務特點及經營效益合理確定薪酬管理制度。
第四十一條 本規定由省國資委負責解釋,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