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切實履行省屬企業國有資產出資人職責,進一步加強省屬企業收入分配調控,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推動企業建立健全市場化工資決定機制和內部激勵約束機制,促進企業健康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法》、《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條例》和國家收入分配有關政策,結合省屬企業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廣東省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省國資委)履行出資人職責的企業中,納入全面預算管理范圍的企業(以下簡稱省屬企業),包括省屬企業本部及省屬企業所出資的各級獨資、控股的子企業(以下簡稱子企業),其年度工資總額預算編制、申報、執行與清算工作,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工資總額是指省屬企業在一個會計年度內直接支付給本企業全部職工的勞動報酬總額,包括省屬企業負責人薪酬和職工工資,其中省屬企業負責人薪酬按《關于印發深化省屬企業負責人薪酬制度改革實施方案的通知》(粵府〔2015〕29號)要求管理,職工工資的組成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工資總額預算管理是指在國家收入分配政策和省國資委依法調控下,省屬企業圍繞企業發展戰略,依據年度生產經營目標、經濟效益和人工成本投入產出等情況,在合理預測、科學決策的基礎上,對年度工資總額的確定、發放和職工工資水平的調整做出預算安排并進行有效控制和監督的活動。
第五條 省屬企業執行工資總額預算管理辦法應遵循以下原則:
(一)堅持戰略導向原則。省屬企業應以發展戰略、人力資源戰略為指導,確定本企業的薪酬戰略和薪酬水平,并依此制定工資總額預算。
(二)堅持效益導向原則。省屬企業工資總額預算應堅持以效益為前提,與企業的承受能力相適應,建立健全工資總額決定機制和職工工資正常增長機制。
(三)堅持分級分類原則。根據省屬企業的不同屬性和目標定位,按照競爭性企業和準公共性企業分類科學設計工資決定機制。省屬企業應積極探索工資總額創新管理機制,理順子企業工資總額與內部收入分配的關系。
(四)堅持出資人依法調控與自主分配相結合原則。省國資委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賦予的職責依法調控省屬企業收入分配總體水平,并充分發揮省屬企業作為市場主體的自主分配作用。
(五)堅持公平分配原則。按照“提低、活中、限高”的要求,合理調節省屬企業本部之間、本部與子企業之間、子企業之間及職工之間的收入差距,收入分配向企業技術含量高、勞動強度大、個人貢獻突出的關鍵崗位傾斜,并注重一線生產服務崗位人員收入水平的提高。
第二章 工資總額預算管理職責
第六條 省國資委依據國家有關規定制定省屬國有企業工資總額預算管理規定,對省屬企業工資總額預算編制、申報、執行及清算工作進行指導和監督管理,依法調控省屬企業收入分配總體水平。
第七條 省屬企業依據本辦法要求組織開展省屬企業本部及子企業工資總額預算編制、申報、執行以及內部監督、評價工作,制定本企業工資總額預算管理辦法,建立企業工資總額預算管理工作制度和組織體系,明確子企業工資增長與效益增長相適應的聯動機制。省屬企業工資總額預算管理辦法報省國資委備案。
第三章 工資總額預算編制和申報
第八條 省屬企業工資總額預算管理納入全面預算管理的范疇,工資總額預算編制范圍與全面預算管理范圍一致。
第九條 省屬企業工資總額預算由基數工資、效益工資及單列工資三部分構成,包括本部及子企業工資總額預算。
第十條 省屬企業工資總額基準數以上年度實際發放數與清算可發數孰低為基礎。本部工資總額基準數原則上保持相對固定,本部應按崗位設置合理安排人員,除因業務突破性發展或政策性要求外,個別人員變動的,原則上不調整工資總額基準數;子企業工資總額基準數可根據人員變動情況進行調整。
第十一條 工資總額基準數分為基數工資基準數和效益工資基準數,兩者比例根據省屬企業分類確定,競爭性企業比例在3:7到5:5之間,準公共性企業比例在5:5到8:2之間,受政策性影響較小或競爭性業務比重較高的準公共性企業應參照競爭性企業比例執行,具體比例由企業自主申報、省國資委審核確定,一般申報起3年內保持不變。省屬企業應根據內部人員層級確定收入分配的固浮比例,原則上人員層級越高,固定收入的比例越低。
第十二條 省屬企業依據省國資委有關規定,結合企業實際情況,建立健全工資增長與企業效益增長相適應的聯動機制(以下簡稱工效聯動機制),合理確定本企業工資總額增幅,工資總額增幅不得超過效益增幅。工效聯動機制包括基數工資確定機制和效益工資確定機制,工效聯動機制一經確定,在一定時期內應當保持穩定,以保證不同年度間的可比性,未來將逐步探索實行與國內外同行業優秀企業對標分析的聯動辦法。
第十三條 基數工資確定機制參照居民消費價格指數上漲水平,綜合考慮企業效益狀況及政策性任務完成情況確定。(具體操作詳見附件)
第十四條 效益工資確定機制采取效益工資增減與企業經濟效益增減同向掛鉤(準公共性企業可視情況加入社會效益共同聯動),綜合考慮人工成本投入產出情況和職工實際工資水平等因素確定。(具體操作詳見附件)
第十五條 企業有下列事項的,可以在工資總額預算內實行單列管理:
(一)經省國資委審核同意的,由各級政府、有關部門或股東給予的獎勵。
(二)經省國資委批準實施中長期激勵的企業,以現金形式兌現的中長期激勵額度需納入當年工資總額的部分。
(三)市場化機制聘用的職業經理人、專業技術人員等的薪酬。
(四)根據省國資委《體制機制改革創新試點企業一企一策方案制訂工作指引》(粵國資考評﹝2014﹞163號)第四十九條規定實行單列管理的試點企業工資總額。
(五)其他經省國資委批準的事項。
第十六條 省屬企業工資總額預算按省屬企業本部和子企業分別進行編制(獨立核算的非法人機構參照法人單位編制),編制范圍內的省屬企業本部與子企業按人員類別與企業類別分類向省國資委申報。
(一)人員類別:納入省屬企業工資總額預算管理的人員按照類別分為:企業負責人、中層管理人員和其他人員。
(二)企業類別:納入省屬企業工資總額預算管理的企業按照經營情況分為:省屬企業本部、正常經營企業和退出企業。
第十七條 省屬企業工資總額預算方案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上年度生產經營和經濟效益完成情況、人工成本投入產出等情況,工資總額預算執行情況、職工工資水平變動情況以及編制說明;
(二)預算年度生產經營和經濟效益、人工成本投入產出的預測情況,工資總額預算安排情況、職工工資水平預算變動情況以及編制說明。
(三)單列工資、工資總額指標結余等其他特殊項目。
預算年度省屬企業本部人員配備編制情況,作為省屬企業本部申報說明材料,與工資總額預算方案同時上報省國資委備案管理。
第十八條 省屬企業應當按照國家收入分配政策規定和省國資委要求編制工資總額預算方案,與企業的全面預算同步開展。工資總額預算方案經總經理辦公會議審議后提交董事會批準,按照規定時間報送省國資委。
第十九條 省國資委按照本辦法要求及相關規定,對省屬企業本部工資總額預算方案進行核準,對子企業工資總額預算方案進行備案,并在收到省屬企業工資總額預算方案后30個工作日內出具核準/備案意見,同時抄送派駐所在企業監事會。對于工資總額預算方案不符合省國資委預算管理規定的,省國資委將要求企業調整或者重新編報預算方案,并在調整通知下達30個工作日內再次提交調整后的預算方案,省國資委再次進行核準/備案。
第四章 工資總額預算執行和調整
第二十條 省屬企業應當按照經省國資委核準或備案的工資總額預算方案,切實加強內部預算執行情況的跟蹤和監督,并根據預算年度的經濟效益預算變動情況及時調整工資總額預算方案,確保年度經濟效益預算和工資總額預算目標的實現,以及工資總額預算執行數與最終清算可發數保持一致。
第二十一條 省國資委逐步建立省屬企業工資總額預算動態監控機制,對省屬企業工資總額使用情況、經濟效益與人工成本投入產出等指標定期進行跟蹤監測,并將監測和評估結果及時反饋省屬企業,督促省屬企業加強預算執行情況的監督和控制。
第二十二條 省屬企業工資總額預算方案在執行過程中出現以下情形之一,導致預算編制基礎發生重大變化的,可以申請對工資總額預算進行調整:
(一)新設立、兼并、收購或轉讓、破產、注銷企業;
(二)新建、擴建項目或企業機構進行重大調整;
(三)上年度工資總額中的不合理因素作一次性剔除;
(四)其他影響工資總額預算的重大事項。
省屬企業工資總額預算調整情況經總經理辦公會議審議并提交董事會批準后,應當于預算年度8月底前報省國資委復核或備案,同時抄送派駐所在企業監事會。
第五章 工資總額預算清算評價和違規罰則
第二十三條 省國資委對省屬企業工資總額預算執行情況實行清算評價制度。省屬企業應當按照清算工作要求在上年度財務決算完成后,向省國資委提交上年度工資總額預算執行情況報告及相關數據。
第二十四條 省國資委依據經審計的財務決算結果,對省屬企業本部工資總額預算執行情況進行清算和分析評價,出具清算評價意見,對子企業工資總額預算執行情況進行備案,出具備案意見。同時根據有關意見對省屬企業下一年度工資總額預算進行調整,要求省屬企業整改,并抄送派駐所在企業監事會。
第二十五條 省屬企業上年度實際發放工資總額低于省國資委核定的清算可發數的,差額部分可作為工資總額指標結余,經省國資委核準后可以在3年內滾動使用,以體現結余工資的使用能保證職工工資增長與企業效益增長同步。
省屬企業根據當年市場變化、效益完成情況,決定結余部分工資總額的使用計劃,并作為工資總額預算方案的內容報省國資委。
第二十六條 省國資委可選取具有行業周期波動、市場化經營程度充分的省屬企業,對工資總額實施周期管理。工資總額管理的周期需要與行業波動周期基本保持一致。省國資委可選取法人治理結構完善、董事會建設規范的省屬企業對工資總額周期管理進行試點。
第二十七條 省屬企業應嚴格控制工資總額預算的使用,不得超提超發。出現超提超發情況的,應當主動清退并進行相關賬務處理;對不主動清退的企業,省國資委除相應核減企業下一年度工資總額額度外,對違規企業進行相應處罰和通報批評。
省屬企業本部超提、超發金額超過清算可發工資總額5%(含)以上10%以內的,扣罰該企業主要領導、分管領導10%的績效年薪;省屬企業本部超提、超發金額在10%(含)以上的,扣罰該企業主要領導、分管領導20%的績效年薪。
第二十八條 省屬企業應當加強工資發放管理,依法依規進行會計核算,規范列支渠道。企業所有工資性支出均應在“應付職工薪酬-工資”中列支,不得以其他形式在成本(費用)或營業外支出等渠道中列支任何工資性項目。省國資委對違規列支或其他嚴重違反財務管理規定的省屬企業進行相應處罰和通報批評。
省屬企業違規列支金額在10%以內的,扣罰該企業主要領導、分管領導10%的績效年薪;省屬企業違規列支金額在10%(含)以上的,扣罰該企業主要領導、分管領導20%的績效年薪。
第二十九條 省國資委相關處室及派駐企業監事會對省屬企業工資總額預算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必要時可委托中介機構進行專項審計。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條 國有參股企業在涉及工資分配表決上,派出股東代表(含非實際控制上市公司)可按本辦法的規定發表意見。
第三十一條 對于法人治理結構完善、董事會建設規范企業的工資總額預算編制、調整和清算等情況,經省國資委核準或備案同意后,按照公司章程的規定履行。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由省國資委負責解釋,自發布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