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行為屬于“泄露國家秘密”的行為?
按照國家保密局《泄密案件查處辦法》第四條和第五條的規定,泄露國家秘密是指違反保密法律、法規和規章的下列行為之一:
(1)使國家秘密被不應知悉者知悉的。
(2)使國家秘密超出了限定的接觸范圍,而不能證明未被不應知悉者知悉的。
另外,下列情形按泄露國家秘密處理:
(1)屬于國家秘密的文件資料或者其他物品下落不明的,自發現之日起,絕密級10日內,機密級、秘密級60日內查無下落的。
(2)未采取符合國家保密規定或者標準的保密措施,在互聯網及其他公共信息網絡、有線和無線通訊中傳遞國家秘密的。
(3)使用連接互聯網或者其他公共信息網絡的計算機、移動存儲介質等信息設備存儲、處理國家秘密,且該信息設備被遠程控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