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機關單位工作人員在使用社交媒體過程中,違規傳輸、處理涉密信息情況時有發生,給國家安全和利益造成損害。“保密觀”選取了近年來查處的部分典型社交媒體泄密案件,提醒廣大機關單位工作人員特別是涉密人員規范使用社交媒體,防范失泄密行為。
某涉密單位公眾號泄密案
2018年1月,某涉密單位下屬雜志社副總編輯曲某從該單位政策研究室主任董某處領取一張存有該單位發展戰略綱要的光盤(未標密,內容涉及某領域機密級國家秘密)。董某要求該資料僅作為雜志社內部工作參考使用。當日,曲某將光盤交給該社記者部主任姚某,但沒有向姚某提出上述使用要求。姚某拿到光盤后直接轉交給編輯徐某。徐某根據綱要撰寫宣傳報道稿,經報姚某審查、簽署不涉密意見后,在該單位公眾號上對外發布。由于綱要內容涉及領域較為敏感,立即受到廣泛關注,被多家媒體、網站轉載,導致嚴重后果。案件發生后,姚某、曲某、董某以及負有領導責任的雜志社總編輯原某均受到紀律處分。
某涉密單位工作人員通過圖文識別小程序違規上傳涉密文件案
2020年6月,某涉密單位辦公室主任孫某接到上級下發的一份機密級文件,為圖工作方便,使用手機將該文件拍照并通過圖文識別小程序轉換成電子文檔。孫某認為,自己沒有將涉密文件發送給別人,此事“天知地知自己知”,應該不會出問題。令他沒想到的是,自己上傳的涉密文件已經留在小程序開發公司的服務器中,該公司一名員工發現服務器中存有涉密文件,便將文件導出售賣,最終被抓獲并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孫某也因此受到嚴厲的紀律處分。
某中央企業下屬公司互聯網視頻會議泄密案
2020年8月,某境外網站刊登了一份內容涉密的文件,并大肆炒作。經核實,刊登的文件內容與某中央企業印發的一份涉密文件內容基本一致,但里面摻雜了大量口語化內容。經調查,該中央企業某下屬公司為及時向海外分公司傳達上級文件,違規使用互聯網視頻會議軟件召開會議進行傳達。會上,該公司負責人黃某傳達了上述文件并要求不得錄音錄像、不得對外傳播。經比對,境外網站刊登的內容,就是黃某傳達文件的錄音整理稿,極有可能是在會議召開期間,會議內容通過技術手段被竊取。案件發生后,黃某受到嚴肅的組織處理。
某省日報社工作人員通過社交媒體傳遞涉密信息案
2021年12月,有關部門發現社交媒體傳輸某省召開的幾次涉密會議的發言材料,內容涉及大量涉密敏感內容。經查,發送人系該省日報社要聞中心記者李某。李某作為涉密人員,長期負責重要會議報道工作,其連續參加了省委組織召開的3次涉密會議,在明知是涉密會議并且明確要求不得錄音錄像的情況下,仍然違規使用錄音筆錄音,并通過連接互聯網的筆記本電腦轉化整理成3份省委主要負責同志的涉密講話材料。隨后,李某又將3份材料發至同事組成的社交媒體群,群中人員包括該報社多名領導干部,但無人提醒其撤回。后續調查發現,李某使用的互聯網筆記本電腦中存儲了大量其他涉密會議材料,其承認違規對涉密會議進行錄音已成習慣。案件發生后,李某及負有領導責任的報社黨委委員、副總編輯張某等責任人員受到紀律處分和組織處理。
某規劃設計研究院工作人員通過社交媒體傳遞涉密信息案
2022年4月,某規劃設計研究院工作人員張某將一份機密級規劃發送至項目組人員組成的社交媒體群征求意見。該院總工程師兼某所所長、群主高某查看后意識到文件涉密,在群中發送不妥,但其處理方式不是立即制止并采取補救措施,而是要求張某撤回,對文件加“口令保護”后重新發送,認為這樣就是“安全”的。群成員牛某對規劃進行校核后,又將文稿發至社交媒體。案件發生后,張某、高某、牛某均受到嚴厲的紀律處分。
某市廣播中心工作人員通過圖文識別小程序違規上傳涉密文件案
2022年9月13日、14日,某市廣播電視臺所屬廣播中心機要員顧某接到該臺總編室電話通知,按慣例到該臺摘抄有關需要傳達落實的涉密文件(機密級1份、秘密級1份)。顧某覺得手抄文件又累又慢,在發現僅其一人在會議室,并無其他人監督的情況下,貪圖方便,使用手機對兩份涉密文件拍照并使用圖文識別小程序轉換成電子文檔,隨后利用無線網絡通過文件傳輸助手發送到攜帶的互聯網筆記本電腦中。調查中,顧某最初矢口否認實施過上述行為,經深入技術核查,又發現其于2022年7月至8月間,以相同方式違規上傳其他6份涉密敏感文件。顧某最終承認了相關違法行為并進行了深刻反思。案件發生后,顧某及負有領導責任的廣播中心主任、副主任等均受到紀律處分和組織處理。
機關單位要從上述社交媒體泄密案件中深刻吸取教訓,引以為戒、舉一反三,強化落實保密工作主體責任,加強警示教育,著力提升全體工作人員的保密意識和保密知識技能。機關單位工作人員特別是涉密人員要提高警惕,規范使用互聯網社交媒體,經常性開展自查,堅決防范失泄密案件的發生,確保國家秘密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