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兩會期間,各項工作報告傳遞出諸多安全保密信號。如全國人大常委會工作報告中明確指出:“完善國家安全立法。制定糧食安全保障法,全方位夯實糧食安全法治根基。修訂反間諜法,豐富反滲透、反顛覆、反竊密斗爭的法律工具箱。修訂保守國家秘密法,健全保密管理制度和監管措施。”
今天,一起來了解一下,2023年施行的法律、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中都明確了哪些重要的安全保密規定。
法律中的保密規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
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七十二條第一款規定,對侵害婦女合法權益的行為,任何組織和個人都有權予以勸阻、制止或者向有關部門提出控告或檢舉。有關部門接到控告或檢舉后,應當依法及時處理,并為控告人、檢舉人保密。
2、《中華人民共和國預備役人員法》
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第八條第三款規定,有關部門和單位、個人應當對在預備役人員工作過程中知悉的國家秘密、軍事秘密和個人隱私、個人信息予以保密,不得泄露或向他人非法提供。
3、《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
2023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七條第三款規定,涉及科學技術保密的野生動物物種的出口,按照國務院有關規定辦理。
4、《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間諜法》
2023年7月1日起施行
第十一條第二款規定,國家安全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依法履行反間諜工作職責獲取的個人和組織信息,只能用于反間諜工作,對屬于國家秘密、工作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個人信息的,應當保密。
第十六條第二款規定,國家安全機關應將受理舉報的電話、信箱、網絡平臺等向社會公開,依法及時處理舉報信息,并為舉報人保密。
行政法規中的保密規定
1、《中國人民解放軍文職人員條例》
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十一條規定,文職人員應當履行保守秘密的義務。
第四十三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加強對文職人員的安全管理和保密教育,對涉密崗位文職人員,按照國家和軍隊有關規定進行管理。
第六十四條規定,在涉及核心、重要軍事秘密等特殊崗位任職或者離開上述崗位不滿軍隊規定的脫密期限的文職人員,不得辭職或單方面解除聘用合同。
2、《征兵工作條例》
2023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七條第二款規定,征兵工作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應當對收集的個人信息依法予以保密,不得泄露或向他人非法提供。
3、《商用密碼管理條例》
2023年7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七條規定,商用密碼檢測、認證機構和電子政務電子認證服務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對其在商用密碼活動中所知悉的國家秘密和商業秘密承擔保密義務。
密碼管理部門和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應對其在履行職責中知悉的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嚴格保密,不得泄露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4、《海洋觀測預報管理條例》
2023年7月20日起施行
第十七條第三款規定,海洋觀測資料的匯交、存儲、保管、共享和使用應當遵守保守國家秘密法律、法規的規定。
第二十條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向國際組織、外國組織或個人提供屬于國家秘密的海洋觀測資料和成果;確需提供的,應當報國務院海洋主管部門或者沿海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門批準;有關海洋主管部門在批準前,應當征求本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的意見,其中涉及軍事秘密的,還應當征得有關軍事機關的同意。
5、《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
2023年7月20日起施行
第六條規定,對違反發票管理法規的行為,任何單位和個人可以舉報。稅務機關應當為檢舉人保密,并酌情給予獎勵。
第八條規定,印制發票的企業應當具備健全的保密制度。
6、《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條例》
2023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三條第三款規定,登記備案機構應當對私募基金投資運作等信息保密,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不得對外提供。
部門規章中的保密規定
1、《生態環境統計管理辦法》
2023年1月18日起施行
第七條規定,各級生態環境統計綜合機構的職責之一是承擔生態環境統計的保密工作。
第八條規定,各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承擔相關生態環境統計調查任務的職能機構負責其業務范圍內的統計工作,其職責之一是承擔相關生態環境統計的保密工作。
2、《經營者集中審查規定》
2023年4月15日起施行
第十五條規定,申報人應當對申報文件、資料中的商業秘密、未披露信息、保密商務信息、個人隱私或者個人信息進行標注,并且同時提交申報文件、資料的公開版本和保密版本。申報文件、資料應當使用中文。
第五十一條規定,在剝離完成之前,為確保剝離業務的存續性、競爭性和可銷售性,剝離義務人應當履行的義務中包括:不得實施任何可能對剝離業務有不利影響的行為,包括聘用被剝離業務的關鍵員工,獲得剝離業務的商業秘密或者其他保密信息等。
第五十七條規定,對涉嫌違法實施經營者集中,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向市場監管總局舉報。市場監管總局應當為舉報人保密。
對舉報處理工作中獲悉的國家秘密以及公開后可能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社會穩定的信息,市場監管總局應當嚴格保密。
第七十四條第一款規定,反壟斷執法機構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執法過程中知悉的商業秘密、個人隱私和個人信息的,依照有關規定處理。
3、《制止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行為規定》
2023年4月15日起施行
第十二條規定,對涉嫌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行為,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向反壟斷執法機構舉報。反壟斷執法機構應當為舉報人保密。
4、《科學技術部行政處罰實施辦法》
2023年4月20日起施行
第四條規定,科技部以及參與案件辦理的有關人員對實施行政處罰過程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應當依法予以保密。
5、《人身保險產品信息披露管理辦法》
2023年6月30日起施行
第十條規定,保險公司的產品信息材料因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不予披露的,應當有充分的認定依據和完善的保密措施。
6、《中央企業法律糾紛案件管理辦法》
2023年8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條規定,中央企業在案件處理過程中應當發揮主導作用,加強對法律服務中介機構的指導監督,有效整合內外部資源,及時掌握進展情況,切實強化對重大事項的審核把關,嚴格落實保密管理各項要求。
7、《糧食質量安全監管辦法》
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縣級以上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所屬的糧食質量安全檢驗機構和檢驗人員違反保密規定,未經委托方同意擅自公開或向他人提供檢驗報告的,由縣級以上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依職責對有關單位和人員進行處分;情節嚴重的,依法納入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
8、《企業檔案管理規定》
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五十五條規定,企業電子檔案管理信息系統應當符合國家安全保密要求,具備收集、整理、保存、利用、鑒定與處置、統計、格式轉換、審計、備份、系統管理等基本功能,并與企業其他信息系統相互銜接,規范運行、定期維護。
第六十一條規定,電子檔案管理應當實施全方位的安全與保密措施,確保電子檔案安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