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彩導讀
廣東省屬企業改革,在17種情形下的失誤,可以“區分”追責!省國資委日前出臺政策,重點明確了落實“三個區分”原則的政策界限和工作程序,列明了可以適用“三個區分”的四大方面17種情形和一律不得適用“三個區分”的10種情形,激發活力,讓企業領導人員推進改革創新有規可依。
來源:廣州日報
作者:湯南
廣東省屬企業改革,在17種情形下的失誤,可以“區分”追責!昨日,記者從廣東省紀委官微“南粵清風”獲悉,省國資委日前出臺了《關于落實“三個區分”原則激發省屬企業改革創新活力的意見》(下稱《意見》),重點明確了落實“三個區分”原則的政策界限和工作程序,列明了可以適用“三個區分”的四大方面17種情形和一律不得適用“三個區分”的10種情形,激發活力,讓企業領導人員推進改革創新有規可依。
省國資委表示,該《意見》適用于省屬企業及其下屬企業,各地級以上市國資監管機構及其監管企業可參照執行。
《意見》明確,各級紀檢監察機構要認真落實“三個區分”原則,在問題線索初核、審查以及審理過程中,應準確把握定性量紀尺度,樹立正確的執紀導向。對于符合中央和省委、省政府深化國有企業改革發展的方向,在企業改革和投資經營領域,因缺乏經驗先行先試出現的失誤、國家無明確規定進行的探索性試驗和深化改革過程中的無意過失,應當適用“三個區分”。
在執紀導向方面,《意見》強調準確定性量紀。
適用于“三個區分”的17種情形
1.探索發展混合所有制經濟的多種形式,實現各種所有制資本取長補短、相互促進、共同發展。
2.引入戰略投資者,依法依規處置非經營性資產和不良資產,優化資產結構。
3.探索企業員工持股,形成資本所有者和勞動者利益共同體。
4.吸引股權投資基金入股,探索股權投資基金參與國有企業改制上市、并購重組或參股國有企業。
5.引導非國有資本進入公共項目,參與準公共性、基礎性項目建設和后續運營管理。
1.優化國有資產配置,推動國有資本投資基礎性、公共性、平臺性、資源性、引領性等重要行業和關鍵領域,以及未來可能形成主導產業的行業;推動國有企業資產重組,開展境外投資和跨國經營,深化企業與地方政府、企業的產業合作。
2.推動國有企業資產資本化、國有資本證券化,積極推動國有企業改制上市。
3.構建產融結合的基金平臺,吸引非國有資本發起設立產業投資基金,根據戰略需求確保國有資本有序進退。
4.探索組建或改組國有資本運營和國有資本投資公司,通過劃轉現有國有股權,聚集和盤活存量資產,放大國有資本功能。
1.健全公司法人治理結構,完善非控股股東制衡機制,探索現代企業制度與企業黨組織發揮政治核心作用、職工民主管理有效融合的途徑。
2.推行選人用人新機制,建立職業經理人制度,完善招聘制度,深化企業內部管理人員能上能下、員工能進能出、收入能增能減的制度改革。
3.建立長效激勵約束機制,合理確定并嚴格規范企業管理人員薪酬水平,探索持股經營、技術入股、增量獎股、期股期權等多種激勵途徑,并嚴格規范審批程序,建立健全企業中長期激勵機制。
4.嚴格企業風險管控,加強企業內控機制建設,推行全面預算管理,逐步退出資金驅動、高風險、低回報的融資性貿易業務。
1.在不違背國家現行政策規定的前提下,積極解決干部職工反映強烈的突出問題造成難于避免的不良影響。
2.根據巡視、審計或上級工作要求整改存在問題造成不可避免的損失。
3.在政策制度允許的情況下,積極解決歷史遺留問題造成不可避免的損失。
4.因緊急避險、不可抗力造成合理損失。
堅持依紀依法、不枉不縱,堅持懲前毖后、治病救人,堅持客觀公正、辯證歷史地看待和處理國企改革不同時期出現的不同問題,尊重企業發展歷史,尊重國企改革規律,尊重企業首創精神,正確把握失誤與錯誤、為公與謀私的政策和紀律界限,積極探索建立改革容誤機制。此外,對于執紀,《意見》還強調,注重抓早抓小,完善澄清機制,嚴守紀律底線。
《意見》明確規定,在四個方面出現改革上的失誤,可以綜合考慮主觀狀況、問題性質、情節輕重、損害大小和對后果損失的態度等,按照“三個區分”的原則進行追責。這四個方面包括:在引進非國有資本積極發展混合所有制經濟方面,在推動國有資產優化配置方面,在加快建立現代企業制度方面,在敢于擔當積極解決“老、大、難”問題方面。具體情形則包括了17種,比如,依法依規處置非經營性資產和不良資產、引導非國有資本進入公共項目、建立長效激勵約束機制,以及在政策制度允許的情況下,積極解決歷史遺留問題造成不可避免的損失等。
同時,《意見》也專門明確,從事非法或明顯超出經營范圍的經營投資活動的、違反程序決策或個人決定重大事項的、違反信息公開制度實行“暗箱操作”或不聽取不同意見“一意孤行”的、放任國有資產損失或職工群眾利益受損的等10種行為不得適用“三個區分”。
1.從事非法或明顯超出經營范圍的經營投資活動。
2.違反程序決策或個人決定重大事項。
3.超越權限擅自作出決策,或應報告、報備而隱瞞不報亂作為。
4.違反信息公開制度實行“暗箱操作”或不聽取不同意見“一意孤行”。
5.在企業改革和經營投資活動中,存在利益沖突、關聯交易不報告、不回避。
6.假公濟私,利用職權或職務之便謀取私利或為特定關系人謀取非法利益的行為。
7.有法不依、有規不行,明知故犯造成國有資產流失或者明顯損害職工群眾合法利益。
8.“為官不為”,放任國有資產損失或職工群眾利益受損。
9.作出違背常識常理的經營管理行為。
10.個人違反法律、紀律和黨內規矩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