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7月4日,國家檔案局局長陸國強簽署國家檔案局第19號令,正式公布《國家檔案館檔案開放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辦法》對國家檔案館檔案開放工作提出了明確、具體的要求,為解決當前檔案開放工作主體職責不明等問題提供了依據。
背景和意義
檔案是對國家和社會具有保存價值的歷史記錄,依法向社會開放檔案,充分利用檔案更好地服務黨和國家工作大局、服務人民群眾,是檔案工作價值的重要體現。2021年7月6日,習近平總書記對檔案工作作出重要批示,提出了“四個好”“兩個服務”的目標要求,進一步明確了檔案工作的目標任務和價值所在,依法開放檔案、促進檔案利用是發揮檔案部門作用、彰顯檔案工作價值、服務黨和國家工作大局、服務人民群眾的重要體現。要達到“四個好”“兩個服務”的目標要求,就必須進一步加快推動國家檔案館檔案的開放。
國家檔案局1991年頒布實施的《各級國家檔案館開放檔案辦法》,對規范我國各級國家檔案館檔案開放和利用工作、提高國家檔案館管理檔案的科學性發揮了積極作用。截至2020年年底,全國各級國家檔案館共開放了14584.5萬卷、件檔案,這些開放檔案在國家治理和社會生產生活的方方面面發揮了重要作用。但隨著檔案開放的深入推進和依法治檔的不斷強化,原《辦法》已不能適應新形勢和新要求,迫切需要修訂。
新修訂檔案法對國家檔案館檔案開放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明確了檔案開放審核工作的責任主體,擴大了開放檔案的利用主體范圍,增加了檔案開放的種類,加大了對館藏檔案開發利用的支持力度,規定了不依法開放檔案的法律責任。檔案開放審核的關口前移和存量檔案開放審核工作部門協同,能夠充分發揮檔案形成單位或者移交單位的優勢,加快推進檔案開放利用工作,保障公民合法利用開放檔案權利。
提升檔案館工作質量和服務水平,滿足公民檔案利用需求的迫切需要。中辦、國辦印發的《“十四五”全國檔案事業發展規劃》明確提出,到2025年檔案利用服務要達到新水平,以人民為中心的檔案服務理念深入人心,檔案開放力度明顯加大、共享程度顯著提高、利用手段更加便捷,檔案資政服務、公共服務、文化教育能力明顯提升。隨著經濟科技的不斷發展和社會公眾檔案意識的提高,公民利用檔案需求隨之提升。近年來,各級檔案部門尤其是各級國家綜合檔案館在推動檔案利用服務、便民惠民方面作出了許多探索,包括推出一網通辦、網上查檔等遠程利用檔案服務,極大地方便了公眾利用檔案。新修訂檔案法縮短了館藏檔案封閉期限,待開放審核的存量檔案激增,檔案館迫切需要提升檔案開放工作水平和能力,需要國家層面出臺操作性和針對性較強的開放辦法予以指導和約束,進而更好地順應社會發展趨勢,滿足公眾利用需求。
主要內容
《辦法》共分為六章三十四條,著重從宏觀層面明確誰來開放檔案、如何開放檔案、開放哪些檔案、開放檔案如何利用等問題。法規條款條理更加清晰,邏輯更加嚴緊,內容更加充實,對于貫徹落實新修訂檔案法,推動檔案工作加快“走向開放”,維護公民利用檔案的合法權益,具有重要意義。第一章“總則”,主要闡明了《辦法》的起草目的和依據,明確了檔案開放的定義、檔案開放工作的原則和各級檔案主管部門職責等。第二章“檔案開放主體和范圍”,主要規定了檔案開放工作的責任主體和開放檔案的范圍,同時對一些特殊情況作了專門規定。第三章“檔案開放程序和方式”,對檔案開放的程序作了明確要求,特別是要求建立館藏檔案開放審核協同機制。第四章“開放檔案利用和保護”,從保護檔案的角度對開放檔案的利用作了相關規定。第五章“保障和監督”,明確了檔案主管部門和利用者對檔案館檔案開放工作的監督權利。第六章“附則”,明確了在對開放檔案的利用方面外國人可以與中國公民享受同等待遇。
主要看點
01 明確檔案開放審核主體職責
《辦法》明確開放館藏檔案是檔案館的法定職責,檔案館應當主動履行職責,積極開展檔案開放審核工作,向社會公布開放檔案的目錄,提升檔案利用服務質量,為開放檔案工作創造條件。審核環節國家檔案館與檔案形成單位或者移交單位共同組成檔案開放審核主體,充分考慮檔案形成單位或者移交單位的意見并維護其合法權益,有助于避免檔案館獨自開展檔案開放審核程序忽視形成單位或者移交單位意見造成的局限性和封閉性,促進開放審核結果更加科學合理。會議的形式,協會提供法律領域發展的最新動態,并積極解決阻礙民主、和平發展的問題。
02 明確檔案開放工作原則
提出檔案開放工作應遵循合法、及時、平等和便于利用的原則,為國家檔案館檔案開放工作指明方向,要求在嚴格遵守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和有關政策規定的前提下,更好、更及時、更平等地服務公民,便于公民利用檔案。在檔案館開放檔案問題上,一切要以方便利用者為出發點,最大限度地滿足利用者對開放檔案的利用需求,充分發揮檔案館的服務功能和檔案資源價值。
03 規范檔案開放審核程序
檔案開放審核工作應按照計劃、組織、審核、確認、公布的程序開展,各個環節均有相應的工作主體和責任部門,進一步細化規范了會同檔案形成單位或者移交單位共同審核的有關流程和要求。
04 縮短檔案開放年限
為加快檔案開放進程,提高檔案開放效率,進一步加大檔案開放與利用力度,滿足人民群眾日益增長的檔案利用需求,更好發揮檔案為民服務的作用,《辦法》依據新修訂檔案法第二十七條規定,明確要求各級國家檔案館將檔案開放期限從30年縮短至25年,經濟、教育、科技、文化等與民生息息相關的檔案,檔案社會利用的需求較高,經開放審核后可以少于25年向社會開放。
05 細化延期開放檔案的情形和審批要求
新修訂的檔案法第二十七條規定,涉及國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以及其他到期不宜開放的檔案,可以多于25年向社會開放,未對其他到期不宜開放檔案作詳細闡述。《辦法》進一步細化延期開放檔案的幾種情形,特別是提出涉及知識產權、個人信息等開放后會對第三方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檔案可延期向社會開放,為國家檔案館制定具體檔案開放辦法提供原則性的依據。同時,同級檔案主管部門還應負責延期開放檔案目錄的審核。
06 強化檔案館檔案開放利用服務
從便于利用的原則出發,《辦法》對檔案開放利用服務作出一系列規定。明確國家檔案館應當制定檔案利用的具體辦法,并通過互聯網或者其他方式定期公布開放檔案的目錄。國家檔案館應當積極為檔案的利用創造條件、提供保障。單位和個人可根據需要提出檔案復制申請并由國家檔案館代為辦理。這些措施總結了近年來國家檔案館檔案開放工作的經驗,充分滿足公眾對開放檔案的利用需求,對有效提升國家檔案館檔案開放和利用服務工作水平起到重要推進作用。
07 加大對開放檔案的保護
一是規定單位和個人到國家檔案館利用檔案,對所利用的檔案負有保護的義務。二是規定兩種不宜提供原件利用的情形,已經印刷、復印、縮微、翻拍及數字化等復制處理的檔案,存在破損或字跡褪變、擴散等情形且尚未完成修復的檔案可不提供原件利用。三是針對檔案外借,要求使用復制件代替原件,原則上檔案原件不外借。四是規定利用者在公開發表、出版的作品中使用國家檔案館尚未公布的檔案應遵守國家檔案館的有關規定。以上條款加強了對檔案實體和檔案信息的保護,有利于在加大檔案開放力度的同時確保檔案的安全。
08 加強保障和監督
增加了檔案開放反饋機制,這有助于及時發現檔案館未履行檔案開放義務,為公眾合法利用檔案提供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