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者,治之端也。《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實施條例》是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以習近平法治思想和習近平總書記關于檔案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統領檔案事業法治化發展的科學產物,將為新時代我國檔案事業高質量發展提供更加堅實有力的法治保障。《實施條例》堅持守正創新,以檔案法為立法依據,在繼承《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實施辦法》合理內容的基礎上,主動適應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建設的現實需要,順應檔案工作數字轉型的時代趨勢,進行了制度設計的創新與優化。
一、堅持“黨管檔案”,理順檔案工作體制機制
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必須牢牢把握中國共產黨領導這一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最本質的特征。《實施條例》充分體現了“檔案工作姓黨”的政治屬性,將黨的領導貫穿檔案工作的全過程與各環節。相比原《實施辦法》,《實施條例》新增的第三條開宗明義地指出“檔案工作應當堅持和加強黨的領導,全面貫徹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策部署,健全黨領導檔案工作的體制機制”。這為充分發揮黨管檔案工作的制度優勢,激發檔案事業發展各相關主體的創新創造活力提供了法律保障。
在第一章“總則”部分,《實施條例》的條款數量從原《實施辦法》的6條增至10條,重點明確了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國家檔案館、國家機關、檔案主管部門等主體開展檔案工作的原則性規定。一是針對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實施條例》首次在立法層面通過第四條規定其應當提供檔案長久安全保管場所和設施,將檔案事業發展經費列入本級預算,同時第七條規定其應當加強檔案宣傳教育工作。二是針對國家檔案館,《實施條例》第五條規定其館藏的永久保管檔案分一、二、三級管理。三是針對中央和省級國家機關,《實施條例》在繼承原《實施辦法》的基礎上,進一步規定了其經本級檔案主管部門同意,可以制定本系統專業檔案的具體管理制度和辦法。四是針對檔案主管部門,《實施條例》新增第九條明確規定其應當對社會力量參與檔案事業發展予以指導,并在第十條進一步擴充了檔案工作表彰、獎勵的適用情形。
在第二章“檔案機構及其職責”部分,《實施條例》的條款數量從原《實施辦法》的5條增至7條,專門指明了國家和縣級以上地方檔案主管部門、鄉鎮人民政府、檔案館和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以及其他組織等主體的檔案工作相應職責。相比之下,《實施條例》的創新之處具體如下。一是針對國家檔案主管部門,《實施條例》在第十一條中首次明確將“中央管理的群團組織、中央企業”的檔案工作列入其實施監督、指導的職責范圍。二是針對鄉鎮人民政府,《實施條例》新增第十三條規定,專門明確其依照檔案法第八條第三款規定具體應當履行的三種職責情形。三是針對國家檔案館,《實施條例》補充強調了其“應當配備與其職責和規模相適應的專業人員”,從而確保了國家檔案館各項工作依法開展所必要的人員支撐。總體而言,《實施條例》堅持守正創新,其規定全面覆蓋了檔案工作各相關責任主體,要求其各自分工負責又相互協同配合, “黨管檔案”原則下的檔案工作體制機制在法律層面得以進一步健全。
二、強調齊全完整,優化檔案收集管理制度
追求檔案齊全完整,是全面記錄留存新時代偉大奮斗歷史、促進國家記憶全面立體建構的內在要求。習近平總書記對檔案工作作出重要批示,要求“把新時代黨領導人民推進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奮斗歷史記錄好、留存好”。鑒于檔案主題內容的多元豐富性與形成范圍的區域差異性,《實施條例》凸顯“普遍性與特殊性相結合”的立法原則。以對檔案具體范圍的規定為例,除國家檔案主管部門或者國家檔案主管部門會同國家有關部門確定檔案法所稱“檔案”的具體范圍外,《實施條例》第二條還提出“反映地方文化習俗、民族風貌、歷史人物、特色品牌等的檔案”的具體范圍可以由省級檔案主管部門會同同級有關部門確定。這廓清了《實施條例》優化檔案收集制度的合法化范疇。《實施條例》在繼承原《實施辦法》基本規定的基礎上對檔案收集制度進行了適當創新。
一是強化檔案形成主體的歸檔責任。《實施條例》第十九條在規定應歸檔材料收集齊全、規范整理的基礎上,對歸檔主體及責任界定予以細化,同時將“機關、群團組織、國有企業事業單位”作為重點規制對象,通過第二款、第三款對其歸檔范圍和檔案保管期限的明確、審核、調整等作出規定。二是規定檔案移交責任與基本要求。相比原《實施辦法》,《實施條例》第二十條進一步規定了檔案移交國家檔案館的義務與期限,并在第四十條對電子檔案移交接收的具體條件與“四性”檢測要求進行了規定。三是明確檔案征集方式與主要標準。為進一步拓寬檔案接收進館范圍、增強國家檔案資源體系的完整性,《實施條例》充分肯定了檔案征集的補充性作用,在第二十一條中明確檔案館可以在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的前提下,基于檔案的珍稀程度與內容的重要性等標準,通過接受捐獻、購買、代存、交換等方式收集檔案,并突出強調“國家檔案館應當維護捐獻者的合法權益”。
三、強化風險管控,健全檔案安全管理制度
檔案安全是實現檔案事業高質量發展的重要基礎,是維護國家安全的重要一環。黨的二十大報告強調,“必須堅定不移貫徹總體國家安全觀,把維護國家安全貫穿黨和國家工作各方面全過程,確保國家安全和社會穩定”。《實施條例》凸顯安全底線(“安全”二字在全文出現23次),緊緊圍繞檔案安全工作的現實痛點、難點對相關制度進行補充、完善和優化,是檔案領域貫徹總體國家安全觀的重要立法成果。
一是明確檔案基礎設施建設規定。為夯實國家檔案館依法接收檔案所需的庫房及設施設備基礎,《實施條例》在第三章“檔案的管理”新增第二十三條規定,專門強調“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挪用國家檔案館的館舍,不得擅自改變國家檔案館館舍的功能和用途”。這充分彰顯了《實施條例》的現實性導向,即,通過立法解決一些檔案館因館舍被非法侵占或挪作他用而影響檔案安全保管的現實痛點問題。二是注重檔案目錄數據匯集管理。從立法層面,《實施條例》首次提出縣級以上檔案主管部門可以依托國家檔案館,對屬于國家所有的、具有永久保存價值的檔案目錄數據進行分類別匯集。從“大安全觀”處著眼,《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還對涉及國防、外交、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等的檔案目錄數據匯集范圍進行了專項規定。這凸顯了國家強化檔案集中統一與分類管控的現實需求,為檔案主管部門掌握存量檔案分布與管理情況提供了法律保障。三是完善檔案出境配套法律制度。相比原《實施辦法》,《實施條例》在第二十七條規定中對檔案出境的規定進行了繼承基礎上的創新。一方面,《實施條例》著眼于“法法銜接”,首次明確檔案出境涉及數據出境時應當符合國家關于數據出境的相關規定。另一方面,對海關應當承擔的檔案出境審查職責予以規定,并基于安全底線強調相關單位和個人應當妥善保管、處置出境的檔案或者復制件。四是強化檔案外包服務安全管理。按照檔案法第二十四條規定,《實施條例》重點明確了受委托的檔案服務企業應當符合的條件,并規定委托方應當對受托方的服務進行全程指導和監督,以確保檔案安全和服務質量。五是明確電子檔案安全管理要求。為確保電子檔案形成、移交、接收、長期保存等過程中的安全性,《實施條例》在第五章重點規定了電子檔案“四性”檢測、異地備份、系統建設等具體要求,為統籌實體檔案與電子檔案一體化安全管理提供了法規依據。
四、突出檔為民用,拓展檔案開放利用制度
治國有常,利民為本。習近平總書記曾指出:“江山就是人民、人民就是江山,打江山、守江山,守的是人民的心。”《實施條例》堅持以民為本、立法為民,通過拓展一系列檔案開放利用制度,切實彰顯“檔為民用”的價值導向。
一是建立健全檔案開放工作制度。《實施條例》通過新增第三十條對檔案開放審核制度予以明確,強調國家檔案館、縣級以上檔案主管部門等應當建立館藏檔案開放審核協同機制、統籌協調檔案開放審核工作的有關職責,并通過第三十一條規定明確了國家檔案館延期向社會開放檔案的有關程序和要求。這充分體現了檔案開放的合法、及時、平等和便于利用的原則,為檔案有序開放、有效利用奠定了基礎。二是重點明確檔案公布利用規定。《實施條例》重點對國家檔案館檔案提供利用的權責與形式作出規定,同時提出“創新檔案利用服務形式,推進檔案查詢利用服務線上線下融合”,為檔案館提升檔案利用水平,推進利用服務便捷化、智能化提供了遵循。三是創新增補檔案開發共享要求。讓人民群眾共享檔案事業發展成果,滿足人民群眾的精神文化需求是檔案工作貫徹“以人民為中心”發展思想的必然要求。對此,《實施條例》新增第三十七條規定,明確提出“促進檔案文獻出版物、檔案文化創意產品等的提供和傳播”“促進檔案資源的社會共享”。這一規定為檔案館創新檔案開放共享與文化傳播機制提供了依據,檔案工作存史資政育人的重要作用將進一步顯現。
五、順應數字轉型,增設檔案信息化建設制度
明者因時而變,知者隨事而制。在數字經濟、數字社會、數字政府建設向縱深推進的背景下,檔案信息化建設對于國家治理現代化的基礎性支撐性作用愈發突出。在檔案法新增專章規范檔案信息化建設的基礎上,《實施條例》主動順應檔案工作全面實現數字轉型的時代趨勢,同樣以新增專章規定的形式對檔案信息化建設的基本要求與具體制度予以明晰,是檔案制度設計的重要創新之一。
一是明確電子檔案管理信息系統建設要求。《實施條例》在第五章“檔案信息化建設”首條規定即明確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推進電子檔案管理信息系統建設的責任,并基于電子檔案“全過程管理”的基本原則強調辦公自動化系統、業務系統應當與電子檔案管理信息系統相互銜接。考慮到電子檔案管理信息系統建設的集成性,《實施條例》還重點提出其應當符合國家有關網絡安全、數據安全以及保密等的規定。二是指明重要電子檔案異地備份保管要求。以檔案法第三十九條“檔案館可以對重要電子檔案進行異地備份保管”為依據,《實施條例》第四十一條對這一規定進行了全面細化,對電子檔案異地備份保管的存儲介質、選址和災難備份系統建設等作出具體要求。如此創新性規定,充分反映了國家對維護檔案數字資源安全的現實考量與前瞻洞見,為電子檔案長期保存工作提供了法規依據。三是規范檔案數字資源共享利用要求。《實施條例》第四十四條明確規定,國家檔案主管部門應當制定數據共享標準,充分突出標準化工作對于檔案數字資源共享利用的支撐作用,有助于“數據多跑路、用戶少跑腿”在檔案領域的全方位實現。以此為支撐,全國檔案數字資源跨區域、跨層級、跨部門共享利用工作必將加快推進。
六、聚焦權責落實,明確檔案監督檢查制度
法無授權不可為,法定職責必須為。《實施條例》的重要制度創新還見于其通過新增的“監督檢查”專章,聚焦權責法定,對檔案監督檢查制度進行系統化明確,有助于將檔案制度優勢進一步轉化為檔案治理效能。
一是首次明確檔案工作定期報告制度。《實施條例》第四十五條規定明確提出“國家檔案館和機關、群團組織、國有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定期向同級檔案主管部門報送本單位檔案工作情況”,這為檔案主管部門切實履行對檔案形成、移交、保管等單位的監督指導職責提供了制度保障。二是細化檔案違法行為調查追究規定。按照檔案法第四十六條規定,《實施條例》在“監督檢查”專章明確規定了檔案主管部門對于涉嫌檔案違法的線索和案件應當及時依法組織調查,必要時可以提出處理建議。三是規范檔案行政執法隊伍教育培訓。法立于上,教弘于下。為促進檔案監督檢查科學化、常態化、長效化,《實施條例》第四十七條對規范檔案行政執法工作提出要求,在明確縣級以上檔案主管部門有關檔案行政執法人員教育培訓的職責基礎上,同時對檔案行政執法人員的資格要求作出明確規定。《實施條例》圍繞檔案監督檢查進行了制度完善與優化創新,對于檔案主管部門貫徹落實黨和國家檔案工作方針政策、敦促有關主體認真履行法定義務提供了法規保障。
此次頒布的《實施條例》,是我國以檔案法為核心的檔案法律體系建設又一重要里程碑,必將對全面推進依法治檔和新時代檔案事業高質量發展產生重大且深遠的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