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實施條例》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之下最重要的檔案行政法規。《實施條例》的出臺是繼檔案法修訂后我國檔案法治建設進程中又一個新的里程碑,有利于進一步加強新時代檔案事業高質量發展的法治保障。檔案工作是黨和國家各項事業的重要組成部分。《實施條例》強化與其他領域法律制度的有效銜接,對于全面推進依法治檔、提高檔案治理現代化能力和水平具有重要意義。
一、加強與網絡安全、數據安全法律制度的銜接
當今時代,信息技術革命日新月異,數字經濟蓬勃發展,數據已成為新型生產要素,深刻改變著人類的生產生活方式。作為重要信息資源和獨特歷史文化遺產,檔案在社會發展新階段的價值日益凸顯。在深化檔案數字化戰略轉型的新時期,《實施條例》注重與網絡安全、數據安全法律制度銜接,是貫徹落實檔案工作“三個走向”重要論述的法治實踐,也是貫徹總體國家安全觀、推進檔案安全體系建設的重要舉措。
《實施條例》在“檔案信息化建設”第五章中多處明確了有關安全管理的要求,強化了與網絡安全、數據安全法律制度的銜接。例如,第三十八條規定,“電子檔案管理信息系統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設,并符合國家關于網絡安全、數據安全以及保密等的規定”。這是對檔案法第三十五條“檔案館和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以及其他組織應當加強檔案信息化建設,并采取措施保障檔案信息安全”規定的進一步細化。又如,第四十條規定,“電子檔案移交接收網絡以及系統環境應當符合國家關于網絡安全、數據安全以及保密等的規定。不具備在線移交條件的,應當通過符合安全管理要求的存儲介質向檔案館移交電子檔案”。這些規定從電子檔案管理信息系統、電子檔案移交接收網絡以及系統環境等方面,銜接性地明確了網絡安全法和數據安全法的法律要求,包括網絡安全等級保護制度、關鍵信息基礎設施安全保護制度、網絡安全監測預警和信息通報制度、數據安全管理制度等。實踐中,國家檔案局辦公室印發了《檔案行業網絡與信息安全信息通報工作規范》,落實了網絡安全法的有關要求。《實施條例》的規定進一步加強了檔案領域網絡安全、數據安全制度規定與制度實施的雙向互動。
針對檔案出境管理,《實施條例》在第五條明確“國家檔案館館藏的永久保管檔案分一、二、三級管理”的基礎上,在第二十七條第一款規定,“一級檔案嚴禁出境。二級檔案需要出境的,應當經國家檔案主管部門審查批準”。第二十七條第二款明確,“屬于《檔案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的檔案或者復制件確需出境的,有關檔案館、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以及個人應當按照管理權限,報國家檔案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檔案主管部門審查批準”。這在保留省、自治區、直轄市檔案主管部門作為檔案出境審批主體的同時,增加國家檔案主管部門為檔案出境的審批主體,強化了國家檔案主管部門對檔案出境安全的統籌管理。第三款規定,“檔案或者復制件出境涉及數據出境的,還應當符合國家關于數據出境的規定”。第四款明確了相關單位和個人在檔案或者復制件出境時主動向海關申報核驗、妥善保管處置的義務。在檔案分級管理制度勢在必行但又缺乏良好實踐基礎的情形下,《實施條例》保留檔案分級規定、強化檔案出境管理,不僅建立健全了與數據分類分級保護制度、數據出境安全管理制度的有效銜接,還突出加強了國家安全體系建設中的檔案安全管理。
二、細化與保密、信息公開法律制度的銜接
檔案是維護黨和國家歷史真實面貌、保障人民群眾根本利益的歷史記錄。經驗得以總結,規律得以認識,歷史得以延續,各項事業得以發展,都離不開檔案。作為國家重要信息資源,檔案的安全與利用關系國家安全與發展。《實施條例》圍繞安全與利用,進一步細化了與保密、政府信息公開相關法律制度的銜接,夯實了推進檔案安全體系和利用體系建設的制度基礎。
從保密方面看,《實施條例》共23次提到“安全”,4次提到“保密”,對檔案法明確的與保密法律法規的銜接規定進行了細化。檔案法第二十條規定,“涉及國家秘密的檔案的管理和利用,密級的變更和解密,應當依照有關保守國家秘密的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辦理”。在此基礎上,《實施條例》第三十八條和第四十條分別規定,電子檔案管理信息系統、電子檔案移交接收網絡以及系統環境,應當符合國家有關網絡安全、數據安全以及保密等的規定。第四十一條規定,檔案館對重要電子檔案進行異地備份保管,“異地備份選址應當滿足安全保密等要求”。第二十條延續了原有關于需要保密的檔案,經同級檔案主管部門檢查和同意后可延期向有關國家檔案館移交的規定。第二十八條還在檔案法第二十四條規定基礎上,細化了對檔案整理、寄存、開發利用、數字化等相關檔案服務的安全保密要求。涉密檔案是國家秘密的重要存在形態。《實施條例》和檔案法一樣,采用“檔案開放審核”一詞,與《國家秘密定密管理暫行規定》保持一致,有效解決了解密制度與檔案開放制度法律術語不協調的問題。這些銜接性規定對于落實檔案法明確的“維護檔案完整與安全,便于社會各方面的利用”的管理要求,對于落實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既確保國家秘密安全,又便利信息資源合理利用”原則規定,均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
從信息公開方面看,《實施條例》細化了與政府信息公開條例、解密相關制度的銜接規定。例如,《實施條例》第三十條在檔案法規定“尚未移交進館檔案的開放審核,由檔案形成單位或者保管單位負責,并在移交時附具意見”的基礎上,細化了附具意見的具體情況,包括“到期開放意見、政府信息公開情況、密級變更情況等”。該條第三款還明確了縣級以上檔案主管部門對檔案開放審核工作的“統籌協調”職責,從主管部門職責方面強化了檔案開放的制度保障,為有關部門協同推動信息公開等工作提供了制度支撐。《實施條例》第四十條明確,國家檔案館可以為未到移交進館期限的電子檔案提供保管服務,涉及政府信息公開事項的,由原制作或者保存政府信息的單位辦理。這一規定明確了信息公開和檔案開放的有關職責。總之,無論是從國家秘密生命周期看,還是從文件生命周期看,抑或是從信息保密到公開的全過程看,《實施條例》均較好地細化了有關銜接要求,進一步強化了檔案開放、信息公開和保密工作之間的制度協調。
三、健全與行政處罰法律制度的銜接
行政處罰法律制度是規范包括檔案主管部門在內的政府行為的重要法律規則。檔案行政管理是指各級檔案主管部門作為主管國家或區域內檔案工作的政府部門履行法定職權和法律義務的行為過程。《實施條例》延續了檔案法設立“監督檢查”專章的做法,在增設的第六章“監督檢查”部分專門設置了3條,分別從各類組織向檔案主管部門報告責任、檔案主管部門對涉嫌檔案違法線索和案件進行組織調查的權責,以及檔案行政執法隊伍建設、人員教育培訓及資格要求等方面作出規定。這些規定既有對檔案法規定的細化,比如第四十六條對涉嫌檔案違法線索和案件進行組織調查的權責的規定。也有將成熟的經驗做法上升為制度規定,比如第四十五條規定的“國家檔案館和機關、群團組織、國有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定期向同級檔案主管部門報送本單位檔案工作情況”。為切實加強和規范行政執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七條作出了規定,明確了檔案主管部門加強檔案行政執法隊伍建設、人員教育培訓的職責,并明確了檔案行政執法資格要求,為檔案主管部門依法履行監督指導權責提供了法律依據。
此外,《實施條例》在檔案法基礎上,分3條對國家檔案館、單位和個人以及檔案服務企業等主體的法律責任進行細化,明確了檔案主管部門可以采取行政處罰法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等行政處罰措施。第五十一條第二款針對檔案服務企業因違反檔案法和本條例規定受到行政處罰的情形,明確規定“行政處罰信息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予以公示”。這既是對行政處罰法關于“實施機關、立案依據、實施程序和救濟渠道等信息應當公示”規定的銜接,也是對《檔案行政處罰程序規定》效力的提升。總之,健全與行政處罰等法律制度的銜接,對于促進檔案行政執法更加規范嚴格、保障和監督檔案主管部門有效開展行政管理、優化法治化營商環境、推進依法治檔具有重要現實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