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高速公路聯網收費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規范廣東省高速公路聯網收費的建設和運營管理,提高高速公路的通行效率和服務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收費公路管理條例》和《廣東省公路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廣東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廣東省行政區域內的高速公路聯網收費,適用本辦法。
各高速公路路段收費應當納入全省高速公路聯網收費系統。
第三條 高速公路聯網收費是指對全省范圍內高速公路實行統一收費、系統分賬的運營和管理模式。
第四條 高速公路聯網收費管理遵循統籌規劃、統一標準、聯網運營、統一清算、提升服務的原則。
第五條 省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對全省高速公路聯網收費的規劃、建設、運營實施行業管理。
省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負責對全省高速公路聯網收費實施價格管理、監督,協助省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監督全省高速公路聯網收費工作。
第六條 全省高速公路聯網收費結算機構(以下簡稱結算機構)承擔以下工作:
(一)拆分與結算全省高速公路聯網收費通行費;
(二)發行、管理非現金支付卡及電子標簽,負責電子不停車收費的推廣和應用;
(三)保障全省高速公路聯網拆分與結算系統的正常運行;
(四)提供高速公路聯網收費數據查詢等服務。
第七條 省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對結算機構進行行業監督管理和服務質量考核。
省人民政府審計部門依法對結算機構的有關財務收支情況進行審計監督。
第八條 各高速公路經營管理單位承擔以下工作:
(一)建設、維護與管理所屬收費路段的高速公路聯網收費系統,保障系統正常運行;
(二)及時、準確、完整上傳高速公路聯網收費數據;
(三)負責所屬收費路段聯網收費業務,確保不影響全省高速公路聯網收費正常運行。
第九條 全省高速公路經營管理單位聯合成立高速公路聯網收費行業自律組織,制定章程和高速公路經營管理相關規則,保障各路段高速公路經營管理單位的權益、約束各路段高速公路經營管理單位履行相關義務,并接受省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的行業指導。
第十條 結算機構應當建立全省高速公路聯網收費數據檔案庫,永久保留相關數據,不得截留、刪除、偽造、篡改和泄露。
結算機構應當定期向省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和價格主管部門報送全省高速公路聯網收費的相關數據。
高速公路經營管理單位對通行費結算數據存在異議時,結算機構應當配合調查核實,在5個工作日內提供相關數據與資料。結算機構發現通行費結算數據錯誤時,應當及時糾正。
第十一條 結算機構應當在規定的時間內完成通行費拆分與結算,并向區域內各高速公路經營管理單位定期公布聯網收費數據等情況。
通行費的結算周期按照交通運輸部相關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 結算機構按照省人民政府批準的收費車型分類標準,將車輛信息寫入電子標簽。
電子標簽由結算機構統一安裝,并與所配套的非現金支付卡及登記車輛唯一對應。
第十三條 高速公路經營管理單位應當按照省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確定的標準,向結算機構按時支付高速公路聯網收費結算服務費。
第十四條 結算機構和高速公路經營管理單位應當共同委托高速公路聯網收費現金清算的銀行。
高速公路經營管理單位應當將當日收取的現金通行費繳入清算帳戶。清算帳戶由結算機構、高速公路經營管理單位和清算銀行共同監管。
第十五條 非現金支付卡實行實名制,按照結算機構的規定充值、交費、掛失。
高速公路經營管理單位應當對使用非現金支付卡支付通行費的車輛給予優惠。
第十六條 高速公路經營管理單位應當在來車方向設置全省統一的電子不停車收費車道標識。
第十七條 結算機構和高速公路經營管理單位推廣電子不停車收費,建立電子不停車收費基礎設施,確保主線收費站電子不停車收費車道數不少于兩入兩出,匝道收費站電子不停車收費車道不少于一入一出。
第十八條 省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對實施聯網收費的高速公路建立服務綜合評價體系,對高速公路經營管理單位的運營服務實施動態監管。
具體監管辦法由省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會同價格主管部門制定。
第十九條 高速公路經營管理單位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拒絕、妨礙車輛使用非現金支付卡支付通行費;
(二)無故關閉電子不停車收費車道;
(三)無故將電子不停車收費車道改為人工收費車道。
違反上述規定的,高速公路使用者向高速公路經營管理單位投訴的,高速公路經營管理單位應當及時予以處理。仍存在異議的,可以向省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投訴。
第二十條 高速公路使用者應當遵守繳費通行的規定,按照高速公路經營管理單位的規定領取、使用高速公路聯網收費通行卡。
高速公路使用者因自身原因,不能提供車輛有效入口憑證并不能如實提供入口信息供高速公路經營管理單位核查的,高速公路經營管理單位可以先按照車輛所在高速公路出口聯網區域內可達最長里程收繳通行費。
第二十一條 已按最長里程繳付通行費的高速公路使用者事后能提供車輛行駛路徑的真實證明,高速公路經營管理單位核實后應當退回多收取的通行費。
第二十二條 高速公路使用者對使用非現金支付卡支付通行費存在異議的,結算機構和高速公路經營管理單位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及時予以處理。仍存在異議的,可以向省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投訴。
第二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第八條、第十條第一款、第十條第三款、第十一條規定的,由省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處2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罰款。
違反本辦法第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處2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四條 高速公路使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責令其補繳,可以處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
(一)更改高速公路聯網收費通行卡信息;
(二)倒換高速公路聯網收費通行卡;
(三)假冒免費車輛。
遺失、損壞高速公路聯網收費通行卡的,還應當按照省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規定的標準賠償通行卡工本費。
第二十五條 政府主管部門、結算機構、高速公路經營管理單位的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照有關規定給予相應處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下列用語的含義:
電子不停車收費是指應用技術手段,在不停車條件下通過使用車輛通行費非現金支付卡及電子標簽,自動完成電子收費交易的收費方式。
電子標簽是指安裝在車輛內部,支持利用專用短程通信與路側設備進行信息交換的設備。
第二十七條 廣東省行政區域內實行封閉式收費的普通公路實施聯網收費,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