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了規范和加強政府參事工作,根據《政府參事工作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政府參事的管理和工作開展。
本規定所稱的參事,是指省級及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依據《條例》和本規定聘任的參事。
第三條 參事依法履行參政議政、建言獻策、咨詢國是、民主監督、統戰聯誼等職責。
第四條 省人民政府設立的參事工作機構主管本級人民政府的參事工作,指導下級人民政府參事工作機構的工作。
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可以設立參事工作機構或者明確負責參事工作的機構和人員,承擔本級人民政府的參事工作。
第五條 參事實行聘任制,省人民政府參事由省長聘任,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參事由市長聘任,并分別由省長或者市長頒發聘任書。
第六條 除《條例》規定的參事聘任條件外,參事首聘年齡原則上不低于55周歲,不高于65周歲;參事任職的最高年齡不得超過70周歲。因工作需要或者在專業領域有突出成績的參事人選,經參事工作機構報同級人民政府審批,首聘年齡可適當放寬。
第七條 參事應當在本省行政區域內選聘,可以選聘少數民族和宗教界愛國人士以及港澳臺和國外回來定居的社會知名人士。
第八條 參事任職除符合《條例》第五條的規定外,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ㄒ唬┱\實守信,清正廉潔;
(二)熟悉本省、本市的經濟社會文化發展情況,具備一定的法律知識;
(三)有較強的口頭和文字表達能力,能獨立完成參事建議和調研報告;
?。ㄋ模]有受過刑事處罰或者曾經被開除公職。
第九條 聘任參事除符合《條例》第六條的規定外,還應當依照下列程序:
?。ㄒ唬┑丶壱陨鲜腥嗣裾畢⑹鹿ぷ鳈C構可以根據工作需要提出具備任職條件的參事人選;
?。ǘ﹨⑹率芷负?,參事工作機構應當書面通知受聘參事所在單位和有關部門。受聘名單應當向社會公布。
第十條 參事每屆任期5年,任期屆滿,由本級人民政府辦理終止聘任手續。因工作需要且符合《條例》及本規定有關條件的,可以續聘,續聘程序參照首聘程序辦理。
第十一條 參事在任期內出現下列情形的,本級人民政府應當及時予以解聘:
?。ㄒ唬┎辉俜稀稐l例》第五條和本規定第八條規定的條件;
(二)參事因疾病等客觀原因不能履行職務的;
?。ㄈ﹨⑹律暾堧x任的;
?。ㄋ模┢渌麘斀馄傅那樾巍?
參事解聘由參事工作機構辦理和備案,并書面通知被解聘參事所在單位和有關部門。
第十二條 參事除履行《條例》第十條規定的職責外,還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密切聯系社會各界,客觀反映人民群眾、社會群體的利益訴求;
?。ǘ┌凑胀ㄖ蟪鱿蛘吡邢炯壢嗣裾⑹鹿ぷ鳈C構召開的有關會議;
?。ㄈ┌凑胀ㄖ髤⒓颖炯壢嗣裾⑹鹿ぷ鳈C構組織的禮儀、外事、統戰聯誼等有關活動;
(四)對本級人民政府擬作出的重大決策提出意見和建議;
?。ㄎ澹Ρ炯壢嗣裾捌涔ぷ鞑块T的工作進行監督,及時提出意見、建議和批評;
(六)每年向政府提交至少一件參事建議;
(七)承辦本級人民政府、參事工作機構交辦的其他事項。
第十三條 參事除《條例》第十一條規定的權利外,還享有下列權利:
?。ㄒ唬┲苯酉虮炯壢嗣裾捌涔ぷ鞑块T領導人員反映情況,提出意見和建議;
(二)根據履行職責的需要,可以向相關單位和個人了解情況;
?。ㄈ邢壢舜?、政協換屆會和每年的例會及有關會議;
?。ㄋ模邢壢嗣裾諘h、專項工作會議和同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召開的專業工作會、工作通報會、專題討論會、研討會和其他有關重要會議;
?。ㄎ澹┫硎鼙炯壢嗣裾幎ǖ墓ぷ鞔?。
第十四條 參事依法履行職責,不因意見、建議或者批評的內容而受到追究。
第十五條 設立參事工作機構的人民政府應當為本級人民政府參事工作提供經費保障,為參事依法履行職責提供便利條件。
第十六條 設立參事工作機構的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科學民主依法決策的需要,做好下列工作:
?。ㄒ唬┨岢霰炯壢嗣裾畢⑹麻_展參政咨詢的重點任務及需要研究的重大議題;
?。ǘ┒ㄆ谙騾⑹峦▓笳卮鬀Q策、工作部署和經濟社會發展情況;
?。ㄈ┎扇∽剷?、論證會、研討會等方式直接聽取參事的意見、建議,接受參事對政府工作的民主監督;
?。ㄋ模└鶕h題內容,安排參事列席同級人民政府常務會議或有關專題會議,參與重大決策的咨詢;
?。ㄎ澹┕膭钪С謪⑹聦χ饕?、重大工作部署的落實情況和重點工作事項的完成情況開展調研;
?。┘皶r向參事工作機構反饋參事建議的批示和參事建議的辦理情況。
第十七條 參事工作機構除履行《條例》第十五條規定的職責外,還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ㄒ唬└鶕⑹鹿ぷ鞯男枰?,與有關單位建立長期合作機制,建立參事工作聯系點;
?。ǘ┙M織支持參事開展專題調研工作,為參事建議的完成提供保障和服務;
(三)向有關單位了解參事建議的批示情況,并向負責辦理參事建議的有關單位書面查詢辦理情況,保障參事建議得到及時辦理和反饋;
?。ㄋ模┲贫ū炯壢嗣裾膮⑹鹿ぷ饕巹潱瑘蟊炯壢嗣裾鷾屎髮嵤?;
?。ㄎ澹┏修k本級人民政府交辦的其它事項。
第十八條 參事的人事關系在黨政機關、事業單位、國有企業的,受聘后仍然保留在原單位。
參事受聘后,原享受副廳級或者以上待遇的,原待遇不變;原享受待遇低于副廳級的,按照副廳級待遇予以落實;已屆退休年齡的,按照有關規定和干部管理權限辦理退休手續;退休后繼續擔任參事的待遇,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九條 參事在參事工作中成績顯著,為政府科學民主依法決策做出突出貢獻的,由本級人民政府給予表彰獎勵,并抄送參事所在單位備案。
第二十條 參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級人民政府應當予以辭聘:
?。ㄒ唬┎灰婪男新氊?,經參事工作機構批評教育仍不改正的;
?。ǘ氖屡c參事身份不符的活動,造成不良后果的;
?。ㄈ┮荒曛羞B續三次無故不參加參事工作機構組織活動的。
參事辭聘由參事工作機構辦理和備案,并書面通知辭聘參事所在單位和有關部門。
第二十一條 本規定自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廣東省人民政府2012年9月7日發布的《廣東省政府參事工作規定》(省人民政府令171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