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環境保護廳2013年12月9日以粵環〔2013〕84號發布 自2014年1月9日起施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加強環境保護重點工作的意見》(國發〔2011〕35號)和《中共廣東省委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加強環境保護推進生態文明建設的決定》(粵發〔2011〕26號),促進產業轉型升級,推動污染減排工作全面深入開展,規范我省工業園區的管理,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指的綠色升級示范工業園區(以下簡稱“園區”),是指依據工業生態學原理、污染減排和清潔生產要求而改造升級的工業園區。通過對現有園區的創建,促進排污企業實施綠色升級改造,降低環境風險、緩解污染壓力。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我省各類省級及以上工業園區(包括產業轉移工業園、行業基地及經濟技術開發區等)創建省級綠色升級示范工業園區的申請、創建、認定和管理。
第二章 申請和創建
第四條 擬創建省綠色升級示范工業園區的單位向省環境保護廳提出創建申請。
第五條 申請創建省綠色升級示范工業園區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園區應依法設立。
(二)園區已完成規劃環境影響評價,并通過環保主管部門審查。園區開發建設應達到相當規模,入園企業數達到規劃數量的50%以上,集中治污等環保基礎設施按環評批復意見要求進行建設并通過驗收。
(三)園區內所有企業排放的各類污染物穩定達到國家或地方規定的排放標準,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不超過總量控制指標,近三年內未發生重大污染事故和重大生態破壞事件,環保信用評價中未出現紅牌記錄。
(四)園區已全面啟動清潔生產工作,制訂工業園區清潔生產推進計劃,園區內已建成投產的80%以上的重點企業實施清潔生產。
(五)園區具備一定的環保科技創新能力,初步建立先進適用的污染防治技術應用體系。
第六條 申請材料(書面材料一式三份及電子版)要求如下:
(一)園區建設單位提交的創建綠色升級示范工業園區的申請函。內容包括:對照申報條件闡明創建的目的意義、基礎條件、主要思路、主要措施。
(二)園區建設單位提交《廣東省綠色升級示范工業園區創建技術報告》(以下簡稱“創建技術報告”)。
(三)地級以上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近一年內環保守法證明,還應包括對園區規劃環境影響報告書批復文件執行情況的說明。
第七條 省環境保護廳收到申請材料后進行形式審查,審查初步達到要求的,組織專家對創建技術報告進行論證。
第八條 園區創建技術報告通過論證后,省環境保護廳批準其建設。
第九條 園區建設單位根據創建技術報告進行綠色升級改造。園區建設過程中,若需對建設項目作重大調整,園區應組織專家論證,并報省環境保護廳備案。
園區應每年12月底前向省環境保護廳提交綠色升級創建年度工作報告。工作報告主要包括園區建設的總體進展、重點項目的落實情況、獲得的社會、經濟和環境效益、總結的經驗、存在的問題、必要的調整及其說明和下一步工作重點等。
第三章 認定和管理
第十條 園區建設應結合創建技術報告和《廣東省綠色升級示范工業園區考核標準》進行自我評估,達到考核標準要求的,由園區向省環境保護廳提出驗收申請,并提交相關材料(書面材料一式三份及電子版)要求如下:
(一)園區建設單位提交的驗收申請函。主要包括園區綠色升級創建過程中取得的社會、經濟、環境效益、相關指標的改進和提高情況以及考核標準完成情況等。
(二)園區建設單位提交《廣東省綠色升級示范工業園區創建驗收報告》(以下簡稱“驗收報告”)。
(三)地級以上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近三年內環境績效證明。內容包括園區有效貫徹執行國家和地方有關環境保護的法律、法規、制度及各項政策情況;園區內企業污染物達標排放,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不超過總量控制目標,未發生重大污染事故、重大環境違法事件以及企業在環保信用評價中未出現紅牌記錄的情況;園區環境影響評價、環境管理體系認證及清潔生產審核工作的執行情況。
第十一條 省環境保護廳收到驗收材料后進行形式審查,審查初步達到要求的,組織專家對園區進行現場考察,并對驗收報告及相關材料進行技術評審,對是否達到綠色升級示范工業園區考核指標進行審定。
第十二條 為體現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通過專家評審并經省環境保護廳審定的園區,在省環境保護公眾網等媒體進行公示,接受社會公眾監督。公示時間為7個工作日。
第十三條 經公示無異議的園區,由省環境保護廳正式命名為廣東省綠色升級示范工業園區。
第十四條 廣東省綠色升級示范工業園區須于每年1月底前向省環境保護廳提交上一年度的年度工作報告。
第十五條 省環境保護廳對省綠色升級示范工業園區每三年復查一次,對復查不合格的,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撤銷其稱號。
第四章 激勵措施
第十六條 對綠色升級改造效果顯著并獲得省綠色升級示范工業園區稱號的園區,省級資金給予獎勵。
第十七條 對獲得省綠色升級示范工業園區稱號的,優先予以推薦申報國家生態示范工業園區;對園區內企業,優先支持環評審批、上市環保核查、環保科技成果鑒定及示范推廣。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八條 本辦法由省環境保護廳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2014年1月9日起實行,原《廣東省環境保護廳關于綠色升級示范工業園區創建的管理辦法(試行)》(粵環〔2012〕38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