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2012年省政府出臺了《2012年扶持中小微企業發展的若干政策措施》,對推動我省經濟平穩較快發展起到了重要作用。為進一步加大對我省中小微企業的扶持力度,促進中小微企業健康發展,同時加快培育壯大民營骨干企業,努力培育一批百億級、千億級的民營骨干企業,形成“大企業頂天立地、中小企業鋪天蓋地”的企業生態,使民營企業成為支撐我省經濟內生增長和參與國際競爭的重要力量,提出以下意見。
一、加大對中小微企業的扶持力度
1.繼續執行省政府關于《印發2012年扶持中小微企業發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粵府〔2012〕15號)中的50項政策措施。(詳見附表)
2.自2013年8月1日起,對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中月銷售額不超過2萬元的企業或非企業性單位,暫免征收增值稅;對營業稅納稅人中月銷售額不超過2萬元的企業或非企業性單位,暫免征收營業稅。(省國稅局、地稅局負責)
3.對從事蔬菜批發、零售的納稅人銷售的蔬菜免征增值稅;對從事農產品批發、零售的納稅人銷售的部分鮮活肉蛋產品免征增值稅。(省國稅局負責)
4.符合條件的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按照不超過當年年末擔保責任余額1%的比例計提的擔保賠償準備,允許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同時將上年度計提的擔保賠償準備余額轉為當期收入。符合條件的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按照不超過當年擔保費收入50%的比例計提的未到期責任準備,允許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同時將上年度計提的未到期責任準備余額轉為當期收入。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實際發生的代償損失,符合稅收法律法規關于資產損失稅前扣除政策規定的,應沖減已在稅前扣除的擔保賠償準備,不足沖減部分據實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暫執行至2015年12月31日,省國稅局負責)
5.全面落實國家和省已取消、免征、降低行政事業性收費的各項規定,同時進一步清理、減免我省現有行政事業性收費。自2014年1月1日起2年內,堤圍防護費按現行征收標準下調20%;對月營業額2萬元以下的中小微企業免征;在保證足額上繳省級統籌部分的前提下,允許各地級以上市政府自行決定是否“封頂”征收堤圍防護費。減收治安聯防費,并推動盡快取消該項收費。加快研究完善城市、村鎮基礎設施配套費管理規定。(省物價局、財政廳負責)
6.鼓勵各金融機構盤活信貸存量、優化增量,將全年新增貸款部分和“高耗能、高污染”貸款到期回收部分主要用于支持小微企業發展,完善績效考核機制,適當提高小微企業不良貸款容忍度,力爭全年小微企業貸款增速不低于當年各項貸款平均增速、貸款增量不低于上年同期水平。(人民銀行廣州分行、廣東銀監局負責)
7.引導資信良好、實力較強的小微企業利用私募債、區域集優集合票據、中小企業集合票據等債券市場融資。(省金融辦、經濟和信息化委、人民銀行廣州分行、廣東銀監局、廣東證監局負責)
8.支持民間資本在符合準入條件、承諾自擔風險的前提下探索發起設立民營銀行等民營金融機構,完善金融服務體系,提升對中小微企業的金融服務水平。(省金融辦、人民銀行廣州分行、廣東銀監局負責)
9.落實貨物貿易外匯管理制度改革,降低外貿小微企業經營成本。調整短期外債余額指標,重點向服務中小微企業的銀行傾斜。(人民銀行廣州分行負責)
10.鼓勵省內中小企業申報掛牌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大力支持省內區域股權交易市場建設,為中小企業提供合法、規范的股權轉讓和私募融資平臺。(廣東證監局負責)
11.舉辦創新創業大賽,支持科技型中小企業創新創業。推動中小微企業公共技術服務機構、創業投資機構建設,引導公共技術服務平臺為中小微企業創新創業開展基礎性、公益性和開放性的專業化技術服務。發揮省級示范公共技術服務機構的輻射帶動作用,為中小微企業營造良好的技術創新環境。(省科技廳、經濟和信息化委負責)
12.支持建設大學科技園、科技企業孵化器等科技創業服務機構,完善區域孵化服務網絡;引導各地加快建設科技企業加速器;支持各地建設特色產業園,促進中小微企業集群化發展。(省科技廳負責)
13.引導支持中小微企業“上網觸電”,激勵電商平臺開展讓利促銷,2013年省中小企業專項資金安排2000萬元補貼中小微企業“上網觸電”,推動中小微企業利用電商平臺開拓國內市場。(省經濟和信息化委負責)
二、培育壯大民營骨干企業
14.對列入全省重點支持大型骨干企業目錄的民營企業加強跟蹤服務工作,確保省相關扶持政策不折不扣落實到位。(省經濟和信息化委負責)
15.在全省大型骨干企業目錄之外,將珠三角地區年營業收入超50億元、粵東西北地區年營業收入超10億元的民營企業列為省重點培育對象,并授予省重點培育民營骨干企業牌匾,參照列入目錄的大型骨干企業給予相關扶持政策。(省經濟和信息化委負責)
16.支持民營骨干企業牽頭申報省戰略性新興產業、國家重大科技、重大成果轉化、省部(院)產學研合作、省重點實驗室等專項資金,加快突破關鍵核心和產業化技術。(省財政廳、經濟和信息化委、科技廳負責)
17.對民營骨干企業的投資項目優先給予用地保障。各地應建立民營骨干企業用地專項保障制度,加大民營企業用地供給規模。(省國土資源廳負責)
18.鼓勵銀行業金融機構加大對民營骨干企業的信貸支持,對民營骨干企業貸款規模增長較快的銀行業金融機構,相關單位可根據各銀行機構的貸款支持情況,在安排扶持重點金融產業發展專項資金時給予綜合考慮。(人民銀行廣州分行、廣東銀監局、省金融辦、省財政廳負責)
19.鼓勵各地設立上市扶持基金,支持民營骨干企業通過發行股票、債券、可轉換債、并購私募債等方式并購重組融資。支持符合條件的民營骨干企業參與廣東現有地方金融機構改革重組,以及發起設立或參與設立企業財務公司、汽車金融公司、融資租賃公司、股權投資企業、航運保險公司、消費金融公司等新型金融機構。(省金融辦、人民銀行廣州分行、廣東銀監局、廣東證監局負責)
20.支持以民營骨干企業為載體,建設一批產業特色鮮明、產業鏈較完善、輻射帶動作用強的戰略性新興產業基地。(省科技廳、經濟和信息化委、發展改革委、財政廳負責)
21.支持民營骨干企業創建國家級和省級工程技術研究中心、重點實驗室、企業技術中心等創新平臺。支持以民營骨干企業為主導發展產業技術創新戰略聯盟,建立聯合開發、優勢互補、成果共享、風險共擔的產學研用合作機制。(省科技廳、經濟和信息化委、財政廳負責)
22.鼓勵國家級和省級工程技術研究中心、重點實驗室、企業技術中心等創新平臺向民營骨干企業開放并提供服務。省結構調整、技術創新、中小企業等專項資金要對創新平臺服務民營骨干企業給予支持。(省科技廳、經濟和信息化委、財政廳負責)
23.加快民營科技企業創新產業化基地建設,建設一批科技型民營企業自主創新、引進消化吸收再創新、產學研聯合創新等產業化示范基地。(省科技廳、經濟和信息化委負責)
24.鼓勵民營骨干企業開展強強聯合、上下游整合等多種形式的并購重組,提高產業集中度和資源配置效率。鼓勵民營骨干企業赴境外收購兼并實體經濟、設立研發設計機構、招聘吸收高層次人才、投資辦廠、建立營銷渠道,參與全球資源整合與經營。(省外經貿廳、經濟和信息化委負責)
本意見所列扶持政策措施,國家和省有實施年限規定的,按其規定執行。各地、各有關部門要根據本意見,結合實際制定具體實施意見。省政府將對本意見各項政策措施的落實情況進行督查。
附表:粵府〔2012〕15號文繼續執行的50項政策措施
廣東省人民政府
2013年1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