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廣東省“十二五”后半期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行動計劃》已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實施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省環境保護廳反映。
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3年10月23日
廣東省“十二五”后半期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行動計劃
為進一步做好“十二五”后半期我省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工作,確保完成國家下達的“十二五”減排任務,制定本行動計劃。
一、工作目標
全面完成國家下達我省的“十二五”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目標,到2015年全省化學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總量分別比2012年減少5.7%、9.1%、10.5%、15.7%以上(本計劃中,如無特別說明,“以上”、“以下”均包含本數)。同時,完成國家下達的年度減排目標和重點減排項目要求。
二、主要任務
(一)嚴格控制主要污染物新增量。
1.科學規劃城鎮化發展,全面提升城鎮化質量。各地在加快城鎮化發展的同時,要同步推進污水處理設施及配套管網建設。水污染物減排進展滯后的粵東和粵北地區,要及早規劃建設污水處理設施和配套管網,有效控制城鎮人口增長帶來的水污染物新增量。
2.嚴格執行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和總量前置審核制度。對電力、鋼鐵、水泥、造紙、印染、畜禽養殖等行業實施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實行主要污染物新增排污總量等量替代或倍量替代,從源頭上減少污染物產生;在新建新增主要大氣污染物項目時,珠三角地區所削減的主要大氣污染物排放量須達到新建項目所需排放量指標的2倍以上,其他地區須達到1.5倍以上。逐步實行省市縣主要污染物總量指標“一張網”管理,各地負責審批的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放量的項目,要及時上報上級環保部門。
3.實施能源消費總量控制。抓緊研究確定全省煤炭消費總量中長期控制目標,嚴格控制煤炭消費總量,建立新上項目與能源消費增量掛鉤機制,引導各地將能源消費增量指標主要用于低能耗、高附加值的項目。珠三角地區禁止新建燃煤燃油火電機組,已建燃煤火電機組逐步改為燃氣機組。積極推進佛山、河源、肇慶、清遠等市陶瓷行業改燃天然氣。
(二)加大城鎮生活污水處理設施建設力度。
1.加快推進城鎮生活污水處理設施建設。認真落實《廣東省環境保護廳廣東省住房城鄉建設廳關于印發廣東省“十二五”城鎮污水處理設施污染減排工作方案的通知》(粵環〔2012〕78號),優先安排建設資金、落實建設用地,加快生活污水處理設施建設。污水處理設施建設進展較慢、水污染物減排壓力較大的粵東和粵北地區,要加大污水處理設施建設資金投入,加快城鎮生活污水處理設施建設步伐,力爭把2015年的建設任務提前到2014年完成,確保污水處理設施建設與城鎮化進程同步。
2.加快城鎮生活污水處理設施及配套管網建設。繼續推進“十二五”剩余139座、合計處理規模349萬噸/日的污水處理設施建設。2013年底前,東莞、中山市的建制鎮和珠三角其他地區的中心鎮均建成污水處理設施;2015年底前,廣州、深圳、珠海、佛山、東莞、中山市的建制鎮,其他地區的中心鎮,縣城以上集中式飲用水源保護區內的所有建制鎮,新豐江、楓樹壩、白盆珠、南水、高州、鶴地等重要水庫和東江、西江、北江、韓江等重要河流水源保護敏感區的建制鎮均建成污水處理設施。加快推進已建成城鎮生活污水處理設施的配套管網建設。到2015年,全省城鎮生活污水處理率達85%以上,其中珠三角地區達90%以上、東西北地區達75%以上。污水處理廠平均運行負荷率達80%以上,其中珠三角地區城市污水處理廠平均運行負荷率不低于85%,縣、鎮級不低于80%;東西北地區城市和縣城污水處理廠平均運行負荷率不低于75%,鎮級不低于70%.珠三角地區城鎮生活污水處理廠進出水化學需氧量和氨氮年平均濃度差分別達130mg/L(毫克每升)和13mg/L以上;粵東、粵西地區分別達110mg/L和12mg/L以上;粵北地區分別達100mg/L和10mg/L以上。
3.加快污水再生利用設施和污泥處理處置工程建設。到2015年,全省城鎮污水處理再生回用率達到10%以上,重點推進廣州、深圳、東莞等市污水再生利用設施建設。加快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泥處理處置設施建設,到2015年全省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泥基本實現無害化處理處置。
(三)大力推進火電機組脫硫脫硝工程建設。
1.推進火電機組脫硫工程建設。推進14405萬千瓦現役燃煤火電機組取消脫硫設施煙氣旁路。2014年底前,全省所有12.5萬千瓦以上燃煤火電機組煙氣旁路取消完畢。推進爐內脫硫工藝燃煤機組改造,逐步配套建設爐外脫硫設施。到2015年,所有12.5萬千瓦以上燃煤火電機組綜合脫硫效率達95%以上。
2.推進火電機組降氮脫硝改造。完成1158.5萬千瓦現役燃煤火電機組降氮脫硝改造工程。2014年底前,全省12.5萬千瓦以上現役燃煤火電機組(不含循環流化床鍋爐發電機組)全部完成低氮燃燒改造和煙氣脫硝改造,綜合脫硝效率提高到85%以上。
(四)全面落實重點工業行業污染治理工程。
1.推進造紙、印染、化工、制革等行業深度治理。重點推動廢水排放量較大企業的深度治理工程建設。珠三角地區電鍍、紡織染整、制漿造紙、合成革和人造革、化工、制糖等行業分別執行行業排放標準中水污染物特別排放限值。引導企業入園,共建共用污水處理設施,提高治污設施處理效率。到2015年,單位工業增加值化學需氧量和氨氮排放強度均比2010年下降50%。
2.推進水泥行業降氮脫硝工程建設。進一步推進現役新型干法水泥熟料生產線實施降氮脫硝改造,2013年底前日產2000噸熟料以上的生產線完成低氮燃燒和煙氣脫硝改造。日產2000噸熟料以下(不含本數)生產線逐步實施低氮燃燒改造,降氮脫硝效率達35%以上。
3.推進其他行業脫硫脫硝工程建設。實施鋼鐵燒結機、球團設備及石油石化催化裂化裝置煙氣脫硫,綜合脫硫效率達85%以上。規模大于70萬平方米/年且燃料含硫率大于0.5%的建筑陶瓷窯爐、浮法玻璃生產企業必須改用清潔能源或安裝煙氣脫硫設施,綜合脫硫效率應達60%以上。推進大型浮法玻璃生產企業實施煙氣脫硝,綜合脫硝效率應達60%以上。
(五)進一步加大產業結構調整力度。
1.持續推進結構減排。嚴格執行國家產業政策,認真落實“十二五”淘汰落后產能相關要求,強制淘汰污染嚴重企業和落后生產能力、工藝、設備與產品,重點推進煉鋼、水泥、玻璃、造紙、制革和印染等行業淘汰落后產能。2013—2015年,全省淘汰落后水泥產能2302萬噸、制革產能25萬標張、印染產能11844.5萬米。繼續加大淘汰落后產能財政支持力度,爭取中央財政淘汰落后產能專項資金、關閉小企業補助資金等資金支持。
2.實施淘汰落后產能和項目審批掛鉤機制。核準審批新建項目時要求關停的落后產能項目必須按期淘汰,對不能按期淘汰的要依法予以關停,有關部門要依法吊銷其生產許可證和排污許可證并予以公布,電力供應企業要依法停止供電。根據淘汰落后產能計劃所確定的年度任務,對各地進行嚴格考核,對未完成淘汰落后產能任務的,暫停該地區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審批。
(六)大力推進畜禽養殖污染治理。
1.嚴格畜禽養殖業環保準入。各地要在2013年底前完成本地區畜禽禁養區、限養區和適養區的劃定工作,并在2014年底前完成禁養區內畜禽養殖場(小區)和專業戶的清退工作。嚴格執行新、改、擴建規模化畜禽養殖場(小區)環評審批制度和“三同時”制度,已建規模化畜禽養殖場(小區)未履行環評審批手續或未執行“三同時”制度的,應責令其限期補辦相關手續。
2.大力推進規模化畜禽養殖場(小區)污染治理。到2015年底前,全省年出欄量1000頭以上的規模化生豬養殖場(小區)和所有規模化養雞場(小區)均要按照《關于印發廣東省規模化畜禽養殖場(小區)主要污染物減排技術指南的通知》(粵農〔2012〕140號)和《關于印發〈“十二五”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核算細則〉的通知》(環發〔2011〕148號)要求,建設廢棄物貯存處理利用設施,完成治理任務。
3.降低畜禽養殖專業戶排污強度。各地應通過政策激勵、資金扶持、技術指導等措施,引導畜禽養殖專業戶開展污染治理,推動有條件的地區建設集中治污設施。生豬年出欄量50萬頭以上的縣(市、區),要在2014年底前至少建設一處畜禽養殖廢棄物集中式綜合利用或無害化處理設施示范工程,鼓勵和引導畜禽養殖專業戶將廢棄物委托給具備處理能力的單位進行集中處置和綜合利用,提高廢棄物綜合利用和污染防治水平。
(七)全面實施工業鍋爐污染綜合整治。
1.嚴格新建鍋爐準入審批。各地要把城市建成區劃定為高污染燃料禁燃區,并逐步將高污染燃料禁燃區的范圍由城市建成區擴大到近郊。高污染燃料禁燃區(含城市建成區)、集中供熱管網覆蓋范圍內和經國家、省政府批準設定的各類工(產)業園區禁止新建使用高污染燃料的工業鍋爐。其他區域禁止新建10蒸噸/小時以下使用高污染燃料的鍋爐。新建鍋爐須使用清潔能源或配套先進污染治理設施,滿足相關技術要求,確保穩定達標排放。
2.全面整治高污染、分散工業小鍋爐。通過擴大高污染燃料禁燃區、實施集中供熱、煤改氣改電等措施,加快淘汰10蒸噸/小時以下使用高污染燃料的工業小鍋爐,珠三角地區各城市要在2015年底前完成,其他地區城市建成區要在2017年底前完成。各地要加快出臺熱電聯產(集中供熱)規劃,逐步取消供熱區域范圍內的分散燃煤燃油工業鍋爐。在供熱供氣管網暫未覆蓋的地區,改用電、新能源或潔凈煤。重點實施肇慶大旺、中山、東莞等地的熱電聯產(集中供熱)替代小鍋爐項目。
3.大力推進在用鍋爐煙氣污染綜合治理。2015年底前,完成1161臺工業鍋爐治理任務。10蒸噸/小時以上工業鍋爐要改進燃燒方式、改燃清潔能源或建設煙氣治理設施,20蒸噸/小時以上燃煤工業鍋爐要實施煙氣脫硫改造,35蒸噸/小時以上燃煤工業鍋爐(循環流化床鍋爐除外)要進行低氮燃燒改造。65蒸噸/小時以上燃煤工業鍋爐(循環流化床鍋爐除外)要進行煙氣脫硝工程建設,同步配套完善在線中控(DCS)系統。強化對已建煙氣污染治理設施工業鍋爐的排放監管,確保綜合脫硫效率穩定達到70%以上。
(八)強化機動車氮氧化物減排。
1.嚴格控制機動車新增排放量。全面實施國家第IV階段重型柴油車排放標準,適時向國家申請在珠三角地區提前實施第V階段輕型汽油車排放標準。加強新車登記注冊和外地車輛轉入管理,各地公安機關要嚴格按國家環保達標車型目錄執行新車登記和轉移登記,對達不到當地執行的國家規定階段性機動車污染物排放標準的,不予辦理注冊登記或轉入手續。全面實施道路運輸車輛燃料消耗量限值標準和準入制度,不符合道路運輸車輛燃料消耗限值標準的新購車輛,不得進入道路運輸市場。
2.切實加快“黃標車”更新淘汰。各地要嚴格按照機動車報廢標準要求,對達到強制報廢年限未辦理報廢手續的車輛依法強制注銷并公告牌證作廢。全面推行“黃標車”限行,2013年底前各地級以上市要出臺“黃標車”限行方案。進一步擴大限行范圍,到2015年底珠三角地區各市“黃標車”限行區面積占城市建成區面積的比例不低于40%,其他城市不低于30%.大力推進黃標車限行電子警察執法工作,在限行區域內建立黃標車電子警察執法系統,對進入限行區的黃標車依法進行處罰。各地要加大投入,安排專項資金用于補貼“黃標車”淘汰,在2013年底前出臺鼓勵“黃標車”提前淘汰的經濟補貼政策,各地的補貼標準不得低于省定標準。到2015年,全省淘汰2005年底前注冊的營運“黃標車”30.64萬輛(含珠三角地區23.97萬輛),其中2013年、2014年、2015年分別淘汰6.59萬輛(含珠三角地區5.32萬輛)、11.81萬輛(含珠三角地區9.22萬輛)、12.24萬輛(含珠三角地區9.43萬輛);同時,珠三角地區還應基本淘汰其他類型“黃標車”。到2017年底,基本淘汰全省范圍的“黃標車”。
3.全面提升車用油品質量。加快推進本地煉油企業的升級改造,盡快出臺粵V車用汽油標準,2013年底前在全省全面供應粵IV車用汽油和國IV車用柴油,2014年底前在珠三角地區全面供應粵V車用汽油,2015年6月底前在全省全面供應粵V車用汽油和國V柴油,降低機動車污染排放強度。加強油品質量監督檢查,加油站不得銷售和供應不符合標準的車用汽油柴油。工商、質監、環保等部門要各司其職、密切配合,依法嚴厲打擊無證照、超范圍從事車用汽柴油生產經營的違法行為。
(九)強化監管減排。
1.繼續推進減排基礎能力建設。各地要繼續增加投入,加強人員培訓,提升減排精細化管理水平。完善減排檔案管理,進一步加強各級環境監控中心和減排監測體系建設,提高數據儲存、傳輸和共享等信息化水平,確保污染源自動監控數據傳輸有效率達75%以上、自行監測結果公布率達80%以上、監督性監測結果發布率達95%以上。
2.強化重點污染治理設施運行監管。對污水處理廠、火電廠、鋼鐵燒結機、2000噸/日以上的水泥熟料生產線、65蒸噸/小時以上規模的鍋爐,要加快完善在線中控系統,規范在線監測的運行維護,督促企業強化設備維護,確保減排效果。
3.加大環境監督執法力度。強化對火電、水泥、鋼鐵、石化、造紙、印染、制革等重點排污企業和城鎮生活污水處理廠的現場核查,對納入年度減排計劃的重點減排項目至少每季度開展一次監督檢查,嚴肅查處超標超總量排污、污染防治設施不正常運行、擅自停運及偷排偷放等行為。強化機動車尾氣排放定期檢驗和抽檢,對排氣不合格的機動車責令限期維修,對多次維修后排氣檢測仍不合格的機動車嚴格按照《廣東省機動車排氣污染防治條例》的規定,依法強制報廢。建立環保與公安、法院等部門在環保案件處理方面的協作機制,加強環保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的銜接,強化法律威懾作用,有效打擊環保違法行為。
三、保障措施
(一)健全減排聯動機制。
各地政府要切實加強對污染減排工作的組織領導,強化相關部門的減排責任,充分發揮農業、公安、交通等部門在農業源、機動車等減排領域的積極作用,完善減排溝通聯動機制。進一步強化減排工作的統籌協調,建立環保、公安、農業、統計、電網等減排相關單位間的數據共享機制。
(二)加大減排資金投入。
進一步增加省財政“以獎促減”城鎮生活污水處理設施獎勵資金,用于獎勵粵東西北地區城鎮生活污水處理設施及配套管網建設。安排鍋爐窯爐整治獎勵資金,支持工業鍋爐整治及建材、玻璃等行業污染治理。省、市兩級財政按比例根據車型、注冊年份等條件對提前淘汰的“黃標車”給予專項補助,加快“黃標車”淘汰。省財政繼續對粵東西北地區生活化學需氧量和氨氮新增減排量進行獎勵,并對國家和省重點生態功能區內的縣按照新建城鎮生活污水處理設施設計能力給予事前補助。繼續對農業源污染減排工作實施“以獎促減”,充分利用世界銀行貸款實施“廣東農業面源污染治理”項目,并爭取國家農村環境連片整治資金支持,推進規模化畜禽養殖場污染治理和養殖專業戶廢棄物集中治理。各地也要相應增加減排資金投入,重點支持城鎮生活污水處理設施及配套管網建設、工業鍋爐整治、機動車和農業源減排等重點難點減排領域。
(三)加大減排考核力度。
嚴格執行《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廣東省“十二五”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考核辦法的通知》(粵府函〔2012〕344號),加強目標責任評價考核,對各地政府減排任務完成情況進行考核并公布考核結果,考核結果納入全省市廳級黨政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落實科學發展觀評價體系,強化減排考核結果的運用。嚴格實行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完成情況問責制,對考核結果未通過的,暫停該地區所有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放建設項目的環評審批。對工作不力和職責不到位的地區及時提出預警,并對有關市主要負責人進行約談,督促其落實整改。對“十二五”期間污染減排工作成績突出的地區、單位和個人給予通報表彰。
(四)完善減排經濟政策。
進一步加大重點耗能行業和淘汰類、限制類企業實施差別電價的力度。進一步完善我省主要污染物排污費征收標準和排污費征收使用制度,全面實施差別排污費制度。進一步完善污水處理、污泥處置價格體系,加大征收力度,使污水處理費收入達到維持污水處理廠穩定正常運行的水平。進一步完善重點污染源環境保護信用評價制度,全面實施綠色信貸,限制未完成減排任務的企業獲得信貸融資。全面啟動排污權有償使用和交易試點工作,建設排污權交易管理平臺,培育排污權交易市場,提高污染減排效率。完善車用成品油價格調控機制,積極推動各地車用油品升級。
(五)加強社會監督。
強化對重點減排單位的宣傳、教育與培訓,增強企業的減排責任意識。鼓勵社會各界和新聞媒體參與污染減排監督工作,充分發揮義務監督員等社會環保志愿者作用,不斷拓展公眾參與渠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