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深汕特別合作區(以下簡稱合作區)管理機構行使職能,保障合作區建設和管理,促進合作區科學發展,根據《廣東省實施珠江三角洲地區改革發展規劃綱要保障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合作區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合作區的建設與管理。
合作區規劃范圍包括汕尾市海豐縣鵝埠、小漠、鲘門、赤石(含園墩林場)四鎮行政區域。
第三條 合作區應當遵循政府主導和市場運作、優勢互補和集約發展、權責一致和互利共贏的原則,創新發展、先行先試,逐步建設成為區域協調發展示范區、粵東振興發展先行區、深圳產業拓展支撐區、承接珠三角產業轉移協作區和現代產業新城。
第四條 省人民政府建立健全省推進合作區建設協調機制,負責指導和協調合作區建設發展中的重大體制機制問題和跨部門、跨地區的重大事項。
第五條 深圳市人民政府和汕尾市人民政府建立兩市聯席會議決策機制,負責指導、協調和解決合作區建設和管理中的重大問題。
第六條 合作區經省人民政府批準,設立合作區管理機構,行使地級市一級經濟管理權限。
合作區管理機構的管轄范圍和管理權限可以根據合作區開發建設情況適時進行調整,由深圳市人民政府和汕尾市人民政府協商,報省人民政府確定。
合作區管理機構可以根據省人民政府的工作要求設立工作機構,履行相應的行政管理職責,并按程序報批。
第七條 合作區管理機構或者其下設機構對其管轄范圍內的管理事務可以直接報省人民政府或者其部門審批。
合作區管理機構或者其下設機構報省人民政府或者其部門審批的同時,應當報深圳市人民政府和汕尾市人民政府或者其部門備案。
第二章 管理職責
第八條 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行使,但未具體明確分級管理權限的經濟管理職權,由合作區管理機構及其下設機構行使,但需由上級行政機關統一協調管理的事項除外。
原須經汕尾市人民政府及其部門審核后報省人民政府及其部門審批的行政許可事項,經調整由合作區管理機構及其下設機構審核的,合作區管理機構或者其下設機構可以直接報省人民政府或者其部門審批,同時報汕尾市人民政府或者其部門備案。
第九條 合作區發展總體規劃、城市總體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由合作區管理機構組織編制,經深圳市人民政府和汕尾市人民政府審查同意,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合作區的各項專項規劃和控制性詳細規劃,由合作區管理機構組織編制,按程序報經批準后實施。
合作區的有關規劃應當與汕尾市、海豐縣的相關規劃相銜接。
第十條 合作區管理機構依據汕尾市人民政府委托,負責合作區內的土地管理,開展建設用地預審、農用地轉用、供地報批以及土地劃撥、出讓、轉讓和交易、產權登記等工作。
第十一條 合作區財政體制由省直管,預決算編列按照省制定的資金繳撥辦法執行。
合作區稅收實行依法征收,就地繳庫(華潤海豐電廠項目單列)。
第十二條 合作區作為獨立的統計區域,設立獨立的統計數據庫;合作區承擔統計工作的機構獨立組織、監督檢查統計法規和統計制度的實施,依法查處統計違法行為。
合作區統計事權由省人民政府統計機構委托汕尾市人民政府統計機構管理,深圳市人民政府統計機構協助。合作區承擔統計工作的機構向汕尾市人民政府統計機構報送統計資料,同時抄送深圳市人民政府統計機構。
合作區的統計數據依照《關于深汕(尾)特別合作區基本框架方案的批復》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三條 深圳市人民政府和汕尾市人民政府應當制定扶持合作區發展的相關政策,支持合作區的發展。
合作區管理機構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情況,研究提出需要省人民政府及其部門或者深圳市人民政府及其部門、汕尾市人民政府及其部門支持的事項,相關人民政府及其部門應當在各自權限范圍內予以支持。
第十四條 省人民政府調整由合作區管理機構行使的行政許可事項等行政管理職權,由合作區管理機構提出目錄,經省機構編制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提出審核意見,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后向社會公布。
第十五條 經依法調整由合作區管理機構及其下設機構行使的行政許可事項等行政管理職權,省人民政府及其部門應當依法辦理具體管理職權的移交手續,履行指導、協調職責。
第十六條 根據合作區發展需要,汕尾市人民政府或者其部門應當及時將經濟管理事務方面的行政許可事項等行政管理職權調整由合作區管理機構或者其下設機構行使,由深圳、汕尾兩市研究確定調整目錄。
第十七條 合作區管理機構可以根據合作區發展需要,制定規范性文件,在合作區管轄區域內實施。
第十八條 合作區管理機構作出重大行政決策應當依法實行公眾參與、專家論證、風險評估、合法性審查和集體討論決定等程序。不符合本條規定和其他法定程序的,不得作出重大行政決策。
第三章 開發建設和產業發展
第十九條 合作區管理機構對管轄范圍內的開發建設應當統籌部署、分步實施、全面推進,實現經濟、社會和環境的可持續發展。
第二十條 鼓勵企業和機構參與合作區投資開發建設,形成多元投資機制和競爭經營機制,推進合作區開發運作的社會化和市場化。
第二十一條 合作區的土地利用應當符合經批準的主體功能區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和產業發展的需要,海域使用應當符合海域功能區劃。項目用地規模和供給時序應當根據項目投資強度、產出效益和建設時限確定。
合作區應當制定土地單位面積投資強度、產出率、容積率等不同行業項目用地控制標準,引導各行業集約節約用地。
合作區管理機構應當加強土地儲備工作,明確土地整理儲備的工作主體,負責對合作區范圍內允許建設的土地進行收購、整理和儲備。
第二十二條 鼓勵境內外的機構和個人在合作區設立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業或者機構,從事工業、產業平臺、基礎設施等建設以及商業、旅游、地產、金融等現代服務業活動。
第二十三條 合作區管理機構應當向社會公布合作區主體功能區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海洋功能區劃、城市總體規劃、產業發展規劃、環境保護規劃、產業導向目錄和相關準入標準。
進入合作區的企業、機構或者項目應當符合相關規劃、區劃、目錄和標準。
第二十四條 鼓勵農民依法利用自有房屋,開展家庭旅館經營,促進農業觀光、休閑漁業、民俗風情等旅游產業發展。
第二十五條 省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深圳市人民政府、汕尾市人民政府應當采取下列措施扶持合作區的產業發展:
(一)支持合作區符合規定條件的區域享受省產業轉移政策;
(二)省發展改革、經濟和信息化、科技、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國土資源、商務等部門在本部門財政專項資金范圍內,對合作區產業發展予以支持,并根據實際制訂具體扶持計劃和措施;
(三)合作區享受深圳市人民政府扶持省級產業轉移園的優惠政策;
(四)合作區范圍內的海豐縣鵝埠、小漠、鲘門、赤石(含園墩林場)四鎮,繼續享受省財政對欠發達地區鎮等相關補助和扶持政策,省人民政府及其部門、汕尾市人民政府及其部門按照國家政策規定的各項政策性補助和扶持政策繼續執行;
(五)其他扶持合作區產業發展的措施。
第二十六條 對符合條件的企業、重大項目高層管理人員以及對合作區產業發展作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合作區管理機構可以給予一定的獎勵。
具體獎勵辦法由合作區管理機構另行制定。
第二十七條 合作區內企業的固定資產(房屋、建筑物除外),因技術進步、產品更新換代較快或者常年處于強震動、高腐蝕狀態的,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等相關規定,采取縮短折舊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舊方法。
企業外購的軟件,凡符合固定資產或者無形資產確認條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資產或者無形資產進行核算,其折舊或者攤銷年限可以適當縮短,最短可為2年。
第二十八條 合作區內企業出口退稅指標計劃單列,對列入中國高新技術產品出口目錄的產品應當簡化出口退稅手續,優先審核、審批辦理退稅。
第二十九條 合作區內企業可以參照省級產業轉移園內的企業按照規定享受行政事業性收費優惠政策。
第三十條 在合作區登記注冊的企業享受與深圳市、汕尾市企業的同等待遇。
合作區對重點引進的重大項目可以采取特殊政策予以扶持,具體實施辦法由合作區管理機構另行制定。
第四章 發展環境
第三十一條 合作區管理機構應當采用下列方式統籌合作區的開發建設:
(一)鼓勵和支持境內外投資者采取多種建設模式,參與市政路網、污水處理、垃圾處理等城市基礎設施建設;
(二)鼓勵引入大型企業集團參與開發和建設,加快推動合作區整體開發建設;
(三)支持電力、通信、郵政、水務、燃氣、醫療衛生、教育、交通物流等機構設立分支機構,提供高標準的公共產品及服務。
第三十二條 省公安機關、深圳市公安機關和汕尾市公安機關應當支持合作區的治安環境建設。
第三十三條 支持合作區優化企業登記注冊方式,為企業提供完善、便捷、高效的企業登記注冊服務。合作區內企業登記注冊工作依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四條 創新金融監管模式,鼓勵金融機構在合作區建立分支機構,加大對合作區的信貸、資本及保險支持力度。
鼓勵企業和單位到合作區設立融資擔保機構,為合作區建設和企業發展提供融資擔保服務。
鼓勵股權投資基金企業在合作區設立機構,加大對合作區投融資支持力度。
支持合作區設立相關投融資平臺,拓寬合作區建設資金來源。
支持符合條件的企業通過改制上市和發行企業債券、中期票據、短期融資券等方式直接融資。
第三十五條 合作區應當開拓多種方式和渠道,在住房、職業教育等方面制定優惠政策,吸引各類人才。
支持深圳市、汕尾市各類職業院校在合作區單獨或者與企業聯合辦學。支持深圳市、汕尾市人才交流、職業介紹等中介機構在合作區設立分支機構。
鼓勵合作區企業員工參加職業技能培訓,并按照有關規定給予相應補貼。
第三十六條 合作區開發應當堅持保護優先、預防為主、防治結合、源頭治理與末端治理相結合的原則,科學劃定環境功能分區。
支持合作區開展循環經濟基地建設和綠色升級示范工業園區建設,探索排污權有償使用和交易試點、污染責任保險試點;鼓勵采用新技術、新工藝和科學管理,支持節能環保產業發展。
第三十七條 合作區管理機構應當加強企業信用制度建設,建立市場主體信息公示制度,對市場主體基本登記注冊信息、備案信息、許可審批和監管信息、銀行信用信息進行公示,構建市場主體信用評級系統。
第三十八條 合作區管理機構應當建立和完善行使行政管理職權的程序制度,明確管理事項、辦理依據、申請條件、辦理程序與時限、收費標準、辦理結果、監督及救濟途徑,并在辦公場所及其門戶網站上公示。
第三十九條 合作區管理機構應當建立和完善行政監察制度,建立健全行政審批電子監察系統。
合作區管理機構應當按照便民、高效的原則,簡化程序,推行行政人員首問責任制和限時辦結承諾等制度,提高辦事效率,縮短辦理期限。
第四十條 合作區管理機構應當創新行政管理模式和社會管理模式,提升管理和服務質量。
支持合作區對社會事務采取購買服務等方式,鼓勵社會力量提供公共服務。
第四十一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合作區管理機構及其下設機構作出的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的規定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第四十二條 支持深圳的仲裁機構在合作區設立聯絡點,為合作區內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提供民商事仲裁服務。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三條 省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深圳市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汕尾市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未按照本規定調整相關經濟管理權限的,由省人民政府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追究責任。
第四十四條 合作區管理機構未按照本規定依法行使經濟管理權限的,由省人民政府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追究責任。
合作區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未按照本規定依法行使經濟管理權限,或者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合作區管理機構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追究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四十五條 本規定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