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貫徹執行《國有企業領導人員廉潔從業若干規定》實施細則
發布時間:2010-12-01 文章來源: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我省國有企業(以下簡稱企業)領導人員廉潔從業行為,加強企業反腐倡廉建設,維護國家和出資人利益,促進企業科學發展,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國有企業領導人員廉潔從業若干規定》(以下簡稱《若干規定》)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實施細則適用于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國有資本控股公司及其分支機構的領導班子成員;委派到國有資本參股公司的高級管理人員。
第二章 廉潔從業行為規范
第三條 企業領導人員在重大事項決策中,應嚴格遵守以下規定:
(一)對重大事項決策應發揚民主、調查研究、充分論證,提出可行性報告。
(二)對專業性強、技術性高的事項應組織專家進行咨詢或評估;對涉及職工切身利益事項應召開職工代表大會或職工大會聽取意見,并在相應范圍公開。
(三)按照決策程序企業領導班子集體研究,形成書面會議紀要(決議);企業監事會人員(財務總監)、企業總法律顧問應列席會議。
(四)對按規定需報履行國有資產出資人職責的機構或股東單位審核決定或備案的,應履行相關手續。
(五)企業主要領導及分管領導對決策執行負領導責任,應督導執行部門檢查落實并報告執行情況;因特殊情況導致決議不能繼續執行的,應由企業領導班子集體研究決定;需報履行國有資產出資人職責的機構或股東單位審批的,按規定辦理。
(六)不得有下列行為:
l、不經企業領導班子集體審議,擅自決定重大事項,或臨時動議決定重大事項。
2、按照規定需報履行國有資產出資人職責的機構或股東單位審批決定的重大事項,不報告或未經批準,擅自組織實施。
3、其他違反規定擅自決定重大事項的行為。
第四條 企業領導人員在重要人事安排中,應嚴格遵守以下規定:
(一)對重要人事安排,應按照規定程序,企業領導班子集體研究決定,形成書面會議紀要(決議)。涉及企業領導班子成員親屬的,該成員應主動回避。
(二)任用下一級企業領導人員或重要崗位人員,應提前征求本級紀檢監察部門意見。
(三)企業組織人事和紀檢監察部門主要負責人任職、晉職、調任、離職等變動,應事前征求上一級組織人事和紀檢監察部門意見。
(四)重要崗位人員應定期實行輪崗交流。如工作需要繼續留用,由分管領導提出,征詢紀檢監察部門意見后,由企業領導班子集體研究決定。
(五)不得有下列行為:
1、安排親屬在本企業辦公室、人事、財務、監察、審計和采購等部門任負責人。
2、安排親屬在自己分管的部門、企業投資項目中擔任領導職務。
3、其他違反人事任免規定的行為。
第五條 企業領導人員在重大投資活動中,應嚴格遵守以下規定:
(一)嚴格執行履行國有資產出資人職責機構及企業的投資管理制度,明確內部投資決策權限,規范決策程序,并履行規定的報批程序。
(二)企業主要領導對重大投資項目應督導紀檢監察部門進行效能監察。效能監察情況報企業領導班子和上一級紀檢監察部門。
(三)企業重大投資項目在實施過程中出現下列情形的,應按規定時間書面報告履行國有資產出資人職責的機構或股東單位:
l、對投資額、資金來源及構成進行重大調整,導致項目超出企業承受能力或影響企業正常發展的。
2、股權結構發生重大變化,導致企業控制權轉移的。
3、投資合作方嚴重違約,損害出資人權益的。
4、項目在近期內有重大違法經營情況的。
5、其他應報告的重大投資事項。
(四)不得有下列行為:
l、未按規定程序組織項目可行性研究和專家論證,臨時動議決定重大投資項目。
2、未經企業領導班子集體審議,擅自決定重大投資項目。
3、未經批準,擅自組織實施按照規定應報履行國有資產出資人職責的機構或股東單位審核、備案的重大投資項目。
4、其他違反規定擅自決定重大投資項目的行為。
第六條 企業領導人員在財務管理特別是大額資金使用中,應嚴格遵守以下規定:
(一)企業應按照相關規定建立健全內部控制和財務管理等制度。
(二)企業應建立大額資金使用管理制度,明確權責和工作流程。
l、大額資金的具體標準由各級履行國有資產出資人職責的機構或股東單位確定;企業在相關制度規定下,可依據企業自身實際情況和行業特點按金額孰低原則再細化。
2、對大額資金使用應嚴格預算管理,實行授權審批和聯簽相結合的制度。
3、企業大額資金使用管理制度按產權和隸屬管理關系報履行國有資產出資人職責的機構或股東單位批準或同意后執行。
(三)不得有下列行為:
1、授意、指使、強令財會人員進行違反國家財經法律法規、企業財務制度的行為。
2、要求中介鑒證機構出具不真實審計報告等鑒證報告。
3、違反規定投資、融資、擔保、拆借資金、委托理財、為他人代開信用證等。
4、其他違反財務管理規定的行為。
第七條 企業領導人員在企業招投標等活動中,應嚴格遵守以下規定:
(一)企業涉及大宗物資設備購置、資產處置,以及重大工程項目招標等,應經領導班子會議或招標委員會確定,形成書面會議紀要(決議)。
(二)按照國家法規規定不宜公開招標的項目,經報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或股東單位批準后,可采用邀請招標方式進行。
(三)評標由依法組成的評標委員會負責;企業監事會、審計部門和紀檢監察部門對招標工作進行監督。
(四)不得有下列行為:
1、在企業工程建設、物資采購等招標過程中透露招標秘密信息;利用職權便利干預招標;虛假招標、串通招標、控制中標結果。
2、其他違反招投標法律法規的行為。
第八條 企業領導人員在國有產權轉讓、受讓非國有單位資產或產權、資產重組、引入戰略投資者等經濟行為中,應嚴格遵守以下規定:
(一)必須履行內部決策程序,并經企業領導班子集體研究,形成書面會議紀要(決議),按有關規定報有權批準的履行國有資產出資人職責的機構或股東單位審批。
(二)嚴格按照有關規定履行清產核資、財務審計、資產評估等程序,并建立檔案管理制度。企業監事會(財務總監)、審計部門、紀檢監察部門參與上述工作,發現可能導致國有資產流失情形的,應及時向履行國有資產出資人職責的機構或股東單位書面報告。
(三)引入戰略投資者采取增資擴股方式的,應進行資產評估,公開信息,擇優選擇投資者,情況特殊的,經批準可通過向多個具備資質條件的潛在投資者提供信息方式,選定投資者。
(四)涉及國有產權轉讓、受讓非國有單位資產或股權、引入戰略投資者等情況,必須進行財務審計和資產評估,以經核準(備案)的資產評估報告結果作為確定轉讓價格的參考依據。除按規定經批準實施協議轉讓項目以外,企業國有產權轉讓一律實行進場掛牌交易。
(五)不得有下列行為:
l、不履行相應的內部決策程序、批準程序或超越權限、擅自轉讓企業國有產權。
2、未按規定在具有資格的產權交易機構中進行交易。
3、故意隱匿應當納入評估范圍的資產,或者向中介機構提供虛假會計資料,導致審計、評估結果失真,以及未經審計、評估,造成國有資產流失。
4、與受讓方串通,低價轉讓國有產權,造成國有資產流失。
5、其他違反相關規定的行為。
第九條 企業領導人員在企業改制上市和上市公司并購重組、定向增發等資本運作過程中,應嚴格遵守以下規定:
(一)企業領導班子集體研究,形成書面會議紀要(決議)。
(二)按照有關規定,履行信息披露、申請報告等報批程序。
(三)不得有下列行為:
l、隱匿資產或者提供虛假會計資料。
2、違反有關規定低價轉讓上市公司國有股權。
3、利用知悉或者掌握的內幕信息、商業秘密為本人或者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關系人進行證券交易謀取利益。
4、其他違反相關規定的行為。
第十條 企業領導人員在薪酬分配中,應嚴格遵守以下規定:
(一)企業領導人員年度薪酬應嚴格按照考核結果進行兌現,并根據有關規定核算。
(二)企業領導人員經批準在分支機構或其他機構兼職的,一律不準領取任何報酬;經批準在控股公司、參股公司兼職的報酬,應當全額上交所在企業,不得據為已有。
(三)企業領導人員各項社會保險費、住房公積金、企業年金,由企業按照有關規定報履行國有資產出資人職責的機構或股東單位核準后實施。
(四)不得有下列行為:
1、未經履行國有資產出資人職責的機構或股東單位批準,擅自決定企業領導人員薪酬標準或超標準發放薪酬。
2、在企業領取薪酬以外的其他工資性、福利性及股東獎勵等收入,國家、各級政府的特殊獎勵除外。
3、違反規定繳存公積金,或用公款為個人購買商業保險、支付個人所得稅。
4、未通過應付職工薪酬科目,擅自進行薪酬核算。
5、其他違反薪酬管理規定的行為。
第十一條 企業領導人員在職務消費中,應嚴格遵守以下規定:
(一)企業領導人員職務消費應納入離任審計和企業年度審計內容,按照有關規定逐步公開。
(二)企業領導人員應嚴格執行公務用車標準,已進行公務用車制度改革的企業,領導人員車改(交通)補貼標準應報履行國有資產出資人職責的機構或股東單位批準。
(三)不得有下列行為:
l、將履行工作職責以外的費用列入職務消費。
2、在特定關系人經營的場所進行職務消費。
3、違反規定在下屬企業、兼職企業報銷個人費用。
4、超標準購買和使用小汽車;在企業發生非政策性虧損或者拖欠職工工資期間,購買或者更換小汽車;占用非任職單位或與本單位有關聯業務的單位及個人的車輛;將本單位車輛入私人、外地、外單位戶口;在領取車改(交通)補貼的同時繼續占用公車或固定用車。
5、其他違反職務消費規定的行為。
第十二條 企業領導人員應廉潔自律,加強作風建設,恪守職業道德,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大辦婚喪喜慶事宜,或者借機斂財。
(二)違反規定公款出國(境)旅游。
(三)弄虛作假,騙取榮譽、職務、職稱、待遇或者其他利益。
(四)利用職權為配偶、子女、近親屬及其他特定關系人,在本企業的關聯企業、與本企業有業務關系的企業投資入股謀取私利,損害企業利益;將國有資產委托、租賃、承包給配偶、子女、近親屬及其他特定關系人經營;通過本企業的內部信息、商業秘密、業務渠道,為配偶、子女、近親屬及其他特定關系人,從事營利性經營活動提供便利條件。
(五)默許、縱容配偶、子女和身邊工作人員利用本人的職權和地位從事可能造成不良影響的活動。
(六)向黨政機關及其領導干部贈送現金、有價證券、支付憑證、股票、股權、貴重禮品,或為黨政機關領導干部報銷應由本人及其配偶、子女支付的個人費用。
(七)將企業經濟往來中的折扣費、中介費、傭金、禮金,以及因企業行為受到獎勵的財物據為已有。
(八)以明顯低于市場的價格向請托人購買或者以明顯高于市場的價格向請托人出售房屋、汽車等物品,以及以其他交易形式非法收受請托人財物。
(九)委托他人投資證券、期貨或者以其他委托理財名義,未實際出資而獲取收益,或者雖然實際出資,但獲取明顯高于出資應得收益。
(十)退休后三年內,在與原任職企業及其所屬企業有業務關系的企業或中介機構擔任職務、投資入股,或其他經營活動。
(十一)其他違反廉潔自律要求的行為。
第三章 組織實施與監督檢查
第十三條 企業是《若干規定》和本實施細則的實施主體,企業董事長、黨委(黨組)書記、總經理為本企業組織實施的主要責任人,企業紀檢監察部門協調組織,其他部門分工負責實施。
紀檢監察部門、組織人事部門和履行國有資產出資人職責的機構負責對企業執行《若干規定》和本實施細則的情況實行監督檢查。企業領導人員廉潔從業情況作為選拔任用考察、考核的重要內容和任免的必要依據。對違反廉潔從業規定的領導人員,在規定期限內不得提拔使用。
第十四條 企業應認真貫徹執行《若干規定》,切實抓好本實施細則的組織實施。
(一)依據《若干規定》和本實施細則,將廉潔從業各項要求納入公司章程,融入生產經營管理各個環節,建立健全貫徹執行《若干規定》和本實施細則的長效機制,規范企業領導人員正確行使權力。
(二)將貫徹執行《若干規定》和本實施細則的情況作為企業領導人員每年民主生活會、年度述職述廉和職工代表大會民主評議的重要內容。企業按年度組織領導人員認真對照檢查,切實整改問題,并認真填寫《廣東省國有企業領導人員落實廉潔從業情況自查登記表》,報上一級紀檢監察部門。
(三)嚴格執行重大事項審核備案制度。企業領導人員按年度向履行國有資產出資人職責人的機構或股東單位報告兼職、投資入股、國(境)外存款和購置不動產情況,配偶、子女出國(境)定居等情況,并在一定范圍內公開。
(四)企業紀檢監察部門每年應結合年度考核,對所管轄的企業領導人員執行《若干規定》和本實施細則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作出評價,向企業黨組織和上一級紀檢監察部門書面報告。
第十五條 履行國有資產出資人職責的機構要結合企業實際,完善相關制度,加強對企業領導人員執行廉潔從業規定的監督管理。
(一)履行國有資產出資人職責的機構和企業應逐步實行向獨資和控股公司委派或推薦監事會(財務總監)制度,加強對企業董事會、經營班子在重大決策事項、重要人事安排、重大投資活動、大額資金使用上的決策和其他經營管理行為的監管。企業監事會(財務總監)和總法律顧問應對獨資及控股企業重大決策的實體和程序的合規性進行監督,建立健全紀檢監察、審計、企業監事會互通情況的機制。
(二)加強對企業領導人員薪酬發放的監管,規范薪酬管理秩序,有效防止弄虛作假、違規發放工資獎金等行為,完善激勵和約束機制。
(三)督促企業結合實際,建立和完善職務消費制度。對履行國有資產出資人職責的企業領導人員職務消費制度應進行審核備案。
(四)履行國有資產出資人職責的機構和審計部門應依法依規組織對企業的審計監督。全資和控股企業法定代表人離任必須進行離任審計,任期審計根據需要確定。
第十六條 紀檢監察部門要暢通信訪舉報渠道,嚴肅查處違反《若干規定》和本實施細則規定的行為。對檢舉、控告的職工進行打擊報復的,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第十七條 企業領導人員違反《若干規定》和本實施細則的決策程序和禁止性規定的,按照管理權限,視情節輕重追究相應責任:
(一)應當追究紀律責任的,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相應處分;對于其中的共產黨員,依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給予黨紀處分。
(二)違反本實施細則獲取的不正當利益,應責令清退。
(三)給企業造成經濟損失的,依照國家或企業的有關規定承擔經濟賠償責任。
(四)受到警示談話、調離崗位、降職、免職處理的,應當減發或者全部扣除當年的績效薪金和獎金。
(五)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十八條 企業領導人員違反《若干規定》和本實施細則規定受到處理的,嚴格實行崗位任職資格準入限制。
(一)受到降職處理的,兩年內不得擔任與其原職務相當或者高于原任職務的職務。
(二)受到免職處理的,兩年內不得擔任企業的領導職務;因違反國家法律,造成國有資產重大損失被撤職處分的,五年內不得擔任企業的領導職務。
(三)構成犯罪被判處刑罰的,終身不得擔任企業的領導職務。
第四章 附 則
第十九條 本實施細則所稱企業重大事項決策包括:
(一)企業的發展方向、經營方針,中長期發展規劃等重大戰略管理事項。
(二)資產損失核銷、重大資產處置、國有產權變動、利潤分配和彌補虧損、增加和減少注冊資本、繳納國家稅費和國有資本收益等重大資產(產權)管理事項。
(三)企業年度生產經營計劃,年度工作報告,財務預算、決算,從事高風險經營,以及內部機構設置、職能調整等重大生產經營管理事項。
(四)企業改制重組、兼并、破產、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國(境)外注冊公司、投資參股、重大收購或購買上市公司股票等重大資本運營管理事項。
(五)企業薪酬分配,以及涉及職工重大切身利益等重大利益調配事項。
(六)需要提交股東會、董事會審議決定的事項。
第二十條 本實施細則所稱企業重要人事安排包括:
(一)對本企業中層以上經營管理人員(包括重大項目負責人和重要管理崗位人員),以及其分支機構班子成員的選聘、任免。
(二)向控股、參股企業委派或更換股東代表,推薦董事會、監事會成員。
(三)委派高級經營管理人員。
(四)后備領導人員的管理。
(五)涉及本企業中層以上經營管理人員以及其分支機構班子成員的重要獎懲。
(六)其他人事管理的重要事項。
第二十一條 本實施細則所稱企業重大投資活動包括:
(一)履行國有資產出資人職責的機構和企業的投資管理制度規定的重大投資項目。
(二)年度投資計劃。
第二十二條 本實施細則所稱大額資金使用主要包括:
(一)年度計劃的大額資金使用和融資、擔保項目。
(二)較大額度預算外資金使用。
(三)較大額度的非生產性資金使用,以及重大捐贈、贊助。
(四)其他大額度資金使用。
第二十三條 本實施細則所稱企業領導班子集體研究決定是指企業董事會、黨委會等決策機構根據議事決策程序研究決定企業有關重大事項。
第二十四條 各地級以上市可根據《若干規定》和本實施細則制定實施辦法,并報省紀委、省委組織部和省國資委備案。
第二十五條 本實施細則由省紀委商省委組織部、省監察廳、省國資委解釋。
第二十六條 本實施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2004年頒發的《廣東省企業領導人員廉潔自律實施辦法(試行)》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