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督促中央企業落實節能減排社會責任,建設資源節約型和環境友好型企業,加快經濟發展方式轉變,在認真總結中央企業節能減排工作的基礎上,日前,國務院國資委頒布了《中央企業節能減排監督管理暫行辦法》(國資委令第23號,以下簡稱《暫行辦法》),指導監督中央企業在節能減排和轉變發展方式中進一步發揮表率作用。
節約資源、減少溫室氣體和主要污染物排放,已成為人類維護賴于生存的地球環境最重要的途徑。近年來,發達國家紛紛將應對氣候變化作為作為企業轉變發展方式的“標桿”,通過加大技術研發和創新等途徑,搶占低碳經濟和綠色經濟的制高點。我國也將節能減排作為國家發展戰略,提出在“十一五”期間單位國內生產總值能耗降低20%左右,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減少10%,到2020年單位國內生產總值二氧化碳排放比2005年下降40%-45%的約束性指標。
中央企業在國家節能減排工作中占據十分重要的位置。納入國家重點監控的千家企業中,中央企業及其所屬企業有197家,“十一五”期間承諾節能2000多萬噸標煤,占千家企業節能總量的近四分之一。中央企業節能減排工作的好壞直接關系到全國節能減排目標是否能如期實現。
國資委指導監督中央企業做好節能排減工作,發揮中央企業在全社會節能減排工作中的表率作用,不僅是中央企業實現科學發展,提高競爭力的需要,同時也是履行社會責任的必然要求。
《暫行辦法》著重在以下四個方面加大對中央企業節能減排監督管理力度。
一是正確把握定位。《暫行辦法》規定,對中央企業節能減排工作實行政府主管部門監管和出資人聯系制度,強調中央企業應依法接受國家節能減排主管部門、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節能減排主管部門的監督管理。國資委作為出資人主要督促指導中央企業貫徹落實好國家節能減排方針政策。
二是實行節能減排分類管理。中央企業節能減排工作是一個復雜、多層次的體系。《暫行辦法》依據中央企業實際能耗、污染物排放水平以及所處行業,將中央企業分為重點類、關注類和一般類,并實行動態管理。
三是規范節能減排管理制度。《暫行辦法》不僅著眼于解決當前中央企業節能減排工作中存在的突出問題,更著眼于節能減排長效機制建設。
四是完善節能減排考核獎懲制度。《暫行辦法》將節能減排目標完成情況納入中央企業負責人經營業績考核體系,作為對中央企業負責人經營業績考核的重要內容。
《暫行辦法》共分六章三十二條。
第一章總則。闡述了制定《暫行辦法》的依據、適用范圍和監管原則。
第二章節能減排工作基本要求。主要有三個方面:一是指導監督中央企業落實責任,加強節能減排專業隊伍建設;二是指導監督企業把產業結構調整與節能減排工作緊密結合;三是指導監督企業加大投入力度,提升節能減排技術水平和生產效率。
第三章節能減排統計監測與報告制度。主要有以下四方面:一是明確了節能減排統計監測匯總報表和總結分析報告報送制度;二是明確了中央企業應當建立統計臺帳;三是確保統計數據的準確性;四是制定本企業節能減排規劃。
第四章節能減排考核。重點明確了節能減排考核指標和目標的確定原則、考核目標動態監控及考核結果核定程序。
第五章節能減排獎懲。細化了節能減排考核處罰措施,規范了獎懲標準。
第六章為附則。規定環境污染事件實施依據,《暫行辦法》的解釋權及實施時間。
中央企業是實現我國節能減排目標的重要力量,《暫行辦法》的出臺,對指導監督中央企業開展節能減排工作,促進企業改革、結構調整、技術創新和加強管理具有重要意義,是貫徹實施《節約能源法》等法律法規,建設資源節約型、環境友好型社會的重要舉措,將使中央企業節能減排工作方向更加明晰、依據更加明確、約束更加有力,必將對中央企業加快轉變經濟發展方式,實現科學發展發揮重要作用。
(轉自:國務院國資委網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