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妥善解決我省國有企業辦中小學退休教師待遇問題的通知粵府辦〔2006〕5號
發布時間:2006-05-18 文章來源:
各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為妥善解決我省國有企業辦中小學退休教師待遇問題,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妥善解決國有企業辦中小學退休教師待遇問題的通知》(國辦發〔2004〕9號)精神,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結合我省實際,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各地、各有關部門要以“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從全面落實科學發展觀,構建和諧社會,推進國有企業改革,促進基礎教育事業發展,切實維護社會穩定的大局出發,切實加快國有企業辦中小學移交地方政府管理的進度,進一步理順辦學管理體制。
二、對已經移交地方政府管理或已經停辦的國有企業所辦中小學,其退休教師仍留在企業的,退休教師基本養老金加統籌外項目補助低于當地政府辦中小學同類人員退休金標準的差額部分,由所在企業予以計發。
尚未移交地方政府管理的國有企業辦中小學,在職教師工資和退休教師基本養老金加統籌外項目補助,低于當地政府辦中小學同類人員標準的,由企業按當地政府辦中小學同類人員標準計發。
按當地政府辦中小學同類人員標準計發確有困難的虧損企業,按企業隸屬關系由同級財政予以適當補助。
三、對各地已實施關閉破產的企業,其關閉破產前所辦中小學退休教師的待遇問題,按企業隸屬關系由同級政府研究解決,要確保退休教師的待遇問題落實到位。
四、省屬企業落實在職及退休教師待遇問題的資金,原則上由企業自行解決,或者由所屬資產經營公司(集團公司)統籌解決。資產經營公司(集團公司)確實無力負擔的,經省財政廳會省國資委審核并報省政府批準后,在省屬國有資產收益中給予適當補助。
對于已實施關閉破產的省屬企業(不含已下放地方管理的企業),其關閉破產前所辦中小學已移交地方政府管理或者已撤銷停辦、但退休教師仍留在企業的,對退休教師的基本養老金加統籌外項目補助低于當地政府辦中小學同類人員退休金標準的差額部分,經省財政廳會省國資委審核并報省政府批準后,在省屬國有資產收益中給予專項補助。
上述有關待遇從2004年1月1日起計發。
五、本文所稱的國有企業辦中小學是指全日制普通中小學,其退休教師是指退休前在企業所辦中小學校履行教育教學職責的具有教師資格的人員。具體由所在企業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初審后,報企業所在地縣級以上教育和人事部門按《教師法》的規定審定。
六、解決國有企業辦中小學退休教師待遇問題,涉及面廣,政策性強,各地、各有關部門要高度重視,加強領導,密切配合,狠抓落實。省國資部門要會同省教育、財政、勞動保障、人事等有關部門,加強對有關工作的督促、協調和指導。各地、各有關部門要從當地實際情況出發,抓緊制訂具體的政策措施和工作方案,精心組織,周密部署,認真實施,加強思想政治工作,妥善解決國有企業辦中小學教師待遇問題,促進社會穩定。
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二○○六年一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