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發國務院國資委《企業國有資產評估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各地級市以上國資委(經貿局,財政局),省直有關部門,各省屬企業:
國務院國資委《企業國有資產評估管理暫行辦法》(國務院國資委令第12號,以下簡稱《暫行辦法》)已頒布。為規范我省企業國有資產評估行為,維護國有資產出資人合法權益,促進企業國有產權有序流轉,防止國有資產流失,現將《暫行辦法》轉發給你們,并提出以下意見,請一并貫徹執行。
一、資產評估管理工作是各級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產權管理工作的重要內容之一,《暫行辦法》是新的國資監管體制中資產評估管理工作的基礎性文件。各市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和省屬企業要提高認識,高度重視;組織相關培訓,認真學習《暫行辦法》;嚴格執行《暫行辦法》的各項規定,做好企業國有資產評估及其監督管理工作。
二、各級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負責其所出資企業的國有資產評估監管工作;省級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負責對全省企業國有資產評估監管工作進行指導和監督。
三、經省政府批準的經濟行為事項涉及的資產評估項目,由省級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負責核準;經各級人民政府批準的經濟行為事項涉及的資產評估項目,分別由其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負責核準。
四、各地級市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和省屬企業應當建立年度資產評估工作監督檢查制度。檢查工作一般采用定期或不定期對資產評估工作和資產評估項目抽查的方式進行。各地和省屬企業在每年度終了15個工作日內將有關檢查及處理情況上報省國資委。省國資委按照《暫行辦法》有關規定,對各地級市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和省屬企業資產評估管理工作以及資產評估項目進行定期或不定期檢查。檢查中涉及評估機構的問題,移交其行業主管部門;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五、各地級市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和省屬企業應當建立資產評估項目檔案管理以及資產評估項目統計分析報告制度,對核準和備案的資產評估項目進行登記和匯總,并于每年度終了15個工作日內,將逐級匯總的統計數據和分析報告(包括電子版)上報給省國資委。
附件:《企業國有資產評估管理暫行辦法》(國務院國資委令第12號)
二OO五年十月十七日
主題詞:經濟管理資產評估通知
廣東省政府國資委辦公室2005年10月18日印發 校對人:吳海明 打字: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