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第2號令
中央企業負責人經營業績考核暫行辦法
發布時間:2005-08-04 文章來源:
《中央企業負責人經營業績考核暫行辦法》已經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主任辦公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主任 李榮融
二OO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中央企業負責人經營業績考核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切實履行企業國有資產出資人職責,維護所有者權益,落實國有資產保值增值責任,建立有效的激勵和約束機制,根據《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考核的中央企業負責人是指國務院確定的由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國資委)履行出資人職責的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以下簡稱企業)的下列人員:
(一)國有獨資企業和不設董事會的國有獨資公司的總經理(總裁)、副總經理(副總裁)、總會計師;
(二)設董事會的國有獨資公司的董事長、副董事長、董事,總經理(總裁)、副總經理(副總裁)、總會計師;
(三)國有控股公司國有股權代表出任的董事長、副董事長、董事,總經理(總裁),列入國資委黨委管理的副總經理(副總裁)、總會計師。
第三條 考核企業負責人的經營業績,實行年度考核與任期考核相結合、結果考核與過程評價相統一、考核結果與獎懲相掛鉤的考核制度。
第四條 年度經營業績考核和任期經營業績考核采取由國資委主任或者其授權代表與企業負責人簽訂經營業績責任書的方式進行。
第五條 企業負責人經營業績考核工作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按照國有資產保值增值以及資本收益最大化和可持續發展的要求,依法考核企業負責人的經營業績。
(二)按照企業所處的不同行業、資產經營的不同水平和主營業務等不同特點,實事求是,公開公正,實行科學的分類考核。
(三)按照責權利相統一的要求,建立企業負責人經營業績同激勵約束機制相結合的考核制度,建立健全科學合理、可追溯的資產經營責任制。
第二章 年度經營業績考核
第六條 年度經營業績考核以公歷年為考核期。
第七條 年度經營業績責任書包括下列內容:
(一)雙方的名稱和姓名;
(二)考核內容及指標;
(三)考核與獎懲;
(四)責任書的變更、解除和終止;
(五)其他需要規定的事項。
第八條 年度經營業績考核指標包括基本指標與分類指標。
(一)基本指標包括年度利潤總額和凈資產收益率指標。
1、年度利潤總額是指經核定后的企業合并報表利潤總額。企業年度利潤計算可加上經核準的當期企業消化以前年度潛虧。
2、凈資產收益率是指企業考核當期凈利潤同平均凈資產的比率,計算公式為:
其中:凈資產中不含少數股東權益。
(二)分類指標由國資委根據企業所處行業和特點,綜合考慮反映企業經營管理水平及發展能力等因素確定,具體指標在責任書中確定。
第九條 確定軍工企業和主要承擔國家政策性業務等特殊企業的基本指標與分類指標,可優先考慮政策性業務完成情況,具體指標及其權重在責任書中確定。
第十條 年度經營業績責任書按下列程序簽訂:
(一)預報年度經營業績考核目標建議值。每年第四季度,企業負責人按照國資委年度經營業績考核要求和企業發展規劃及經營狀況,提出下一年度擬完成的經營業績考核目標建議值,并將考核目標建議值和必要的說明材料報國資委。考核目標建議值原則上不低于前三年考核指標實際完成值的平均值。
(二)核定年度經營業績考核目標值。國資委根據宏觀經濟形勢及企業運營環境,對企業負責人的年度經營業績考核目標建議值進行審核,并就考核目標值及有關內容同企業溝通后加以確定。
(三)由國資委主任或者其授權代表同企業負責人簽訂年度經營業績責任書。
第十一條 國資委對年度經營業績責任書執行情況實施動態監控。
(一)年度經營業績責任書簽訂后,企業負責人每半年將責任書執行情況上報國資委。國資委對責任書的執行情況進行動態跟蹤。
(二)建立重大的安全生產事故和質量事故、重大經濟損失、重大投融資和資產重組等重要情況報告制度。企業發生上述情況時,企業負責人應當立即向國資委報告。
第十二條 年度經營業績責任書完成情況按照下列程序進行考核:
(一)每年4月底之前,企業負責人依據經審計的企業財務決算數據,對上年度經營業績考核目標的完成情況進行總結分析,并將年度總結分析報告報國資委。企業負責人年度總結分析報告格式和主要內容由國資委另行規定。
(二)國資委依據經審計并經審核的企業財務決算報告和經審查的統計數據,結合企業負責人年度總結分析報告并聽取監事會對企業的年度評價意見,對企業負責人年度經營業績考核目標的完成情況進行考核(具體辦法見附件1),形成企業負責人年度經營業績考核與獎懲意見。
(三)國資委將最終確認的企業負責人年度經營業績考核與獎懲意見反饋各企業負責人及其所在企業。企業負責人對考核與獎懲意見有不同意見的,可向國資委反映。
第三章 任期經營業績考核
第十三條 任期經營業績責任書以三年為考核期,由于特殊原因需要調整的,由國資委決定。
第十四條 任期經營業績責任書包括下列內容:
(一)雙方的名稱和姓名;
(二)考核內容及指標;
(三)考核與獎懲;
(四)責任書的變更、解除和終止;
(五)其他需要規定的事項。
第十五條 任期經營業績考核指標包括基本指標和分類指標。
(一)基本指標包括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率和三年主營業務收入平均增長率。
1. 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率是指企業考核期末扣除客觀因素后的所有者權益同考核期初所有者權益的比率,計算公式為:
客觀因素由國資委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具體審核確定。
企業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結果以國資委確認的結果為準。
2. 三年主營業務收入平均增長率是指企業主營業務連續三年的平均增長情況,計算公式為:
(二)分類指標由國資委根據企業所處行業和特點,綜合考慮反映企業可持續發展能力及核心競爭力等因素確定,具體指標在責任書中確定。
第十六條 確定軍工企業和主要承擔國家政策性業務等特殊企業的基本指標與分類指標,可優先考慮政策性業務完成情況,具體指標及其權重在責任書中確定。
第十七條 任期經營業績責任書按下列程序簽訂:
(一)預報任期經營業績考核目標建議值。考核期初,企業負責人按照國資委任期經營業績考核的要求和企業發展規劃及經營狀況,提出任期經營業績考核目標的建議值,并將考核目標建議值和必要的說明材料報國資委。考核目標建議值原則上不低于前一任期考核指標實際完成值。
(二)核定任期經營業績考核目標值。國資委根據宏觀經濟形勢及企業運營環境,對企業負責人的任期經營業績考核目標建議值進行審核,并就考核目標值及有關內容同企業溝通后加以確定。
(三)由國資委主任或其授權代表同企業負責人簽訂任期經營業績責任書。
第十八條 國資委對任期經營業績責任書執行情況進行年度跟蹤檢查,實施動態監控。
第十九條 任期經營業績責任書完成情況按照下列程序進行考核:
(一)考核期末,企業負責人對任期經營業績考核目標的完成情況進行總結分析,并將總結分析報告報國資委。企業負責人任期經營業績總結分析報告格式和主要內容由國資委另行規定。
(二)國資委依據任期內經審計并經審核的企業財務決算報告和經審查的統計數據,結合企業負責人任期經營業績總結分析報告并聽取監事會對企業負責人的任期評價意見,對企業負責人任期經營業績考核目標的完成情況進行綜合考核(具體辦法見附件2),形成企業負責人任期經營業績考核與獎懲意見。
(三)國資委將最終確認的企業負責人任期經營業績考核與獎懲意見反饋各企業負責人及其所在企業。企業負責人對考核與獎懲意見有不同意見的,可向國資委反映。
第四章 獎 懲
第二十條 根據企業負責人經營業績考核得分,年度經營業績考核和任期經營業績考核最終結果分為A、B、C、D、E五個級別,完成考核目標值為C級進級點。
第二十一條 國資委依據年度經營業績考核結果和任期經營業績考核結果對企業負責人實施獎懲。
第二十二條 對企業負責人的獎勵分為年度薪酬獎勵和任期中長期激勵。
第二十三條 企業負責人年度薪酬分為基薪和績效年薪兩個部分。績效年薪與年度考核結果掛鉤。
當考核結果為E級時,績效年薪為0;
當考核結果為D級時,績效年薪按“基薪×(考核分數-D級起點分數)/(C級起點分數-D級起點分數)”確定,績效年薪在0到1倍基薪之間;
當考核結果為C級時,績效年薪按“基薪×[1+0.5×(考核分數-C級起點分數)/(B級起點分數-C級起點分數)]”確定,績效年薪在1倍基薪到1.5倍基薪之間;
當考核結果為B級時,績效年薪按“基薪×[1.5+0.5×(考核分數-B級起點分數)/(A級起點分數-B級起點分數)]”確定,績效年薪在1.5倍基薪到2倍基薪之間;
當考核結果為A級時,績效年薪按“基薪×[2+(考核分數-A級起點分數)/(A級封頂分數-A級起點分數)]”確定,績效年薪在2倍基薪到3倍基薪之間。
第二十四條 被考核人擔任企業法定代表人的,其分配系數為1,其余被考核人的系數根據企業各負責人的責任和貢獻,由企業確定。
第二十五條 績效年薪的60%在年度考核結束后當期兌現;其余40%根據任期考核結果等因素延期到連任或離任的下一年兌現。
第二十六條 依據任期經營業績考核結果,對企業負責人實行獎懲與任免。
(一)對于任期經營考核結果為A級和B級的企業負責人,除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