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財政部第3號令
企業國有產權轉讓管理暫行辦法
發布時間:2005-08-04 文章來源:
《企業國有產權轉讓管理暫行辦法》已經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主任辦公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
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主任 李榮融
財 政 部 部 長 金人慶
二○○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企業國有產權轉讓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企業國有產權轉讓行為,加強企業國有產權交易的監督管理,促進企業國有資產的合理流動、國有經濟布局和結構的戰略性調整,防止企業國有資產流失,根據《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條例》和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持有國有資本的企業(以下統稱轉讓方)將所持有的企業國有產權有償轉讓給境內外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組織(以下統稱受讓方)的活動適用本辦法。
金融類企業國有產權轉讓和上市公司的國有股權轉讓,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本辦法所稱企業國有產權,是指國家對企業以各種形式投入形成的權益、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各種投資所形成的應享有的權益,以及依法認定為國家所有的其他權益。
第三條 企業國有產權轉讓應當遵守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和政策規定,有利于國有經濟布局和結構的戰略性調整,促進國有資本優化配置,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保護國家和其他各方合法權益。
第四條 企業國有產權轉讓應當在依法設立的產權交易機構中公開進行,不受地區、行業、出資或者隸屬關系的限制。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五條 企業國有產權轉讓可以采取拍賣、招投標、協議轉讓以及國家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方式進行。
第六條 轉讓的企業國有產權權屬應當清晰。權屬關系不明確或者存在權屬糾紛的企業國有產權不得轉讓。被設置為擔保物權的企業國有產權轉讓,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的有關規定。
第七條 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負責企業國有產權轉讓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企業國有產權轉讓的監督管理
第八條 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對企業國有產權轉讓履行下列監管職責:
?。ㄒ唬┌凑諊矣嘘P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制定企業國有產權交易監管制度和辦法;
?。ǘQ定或者批準所出資企業國有產權轉讓事項,研究、審議重大產權轉讓事項并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
?。ㄈ┻x擇確定從事企業國有產權交易活動的產權交易機構;
(四)負責企業國有產權交易情況的監督檢查工作;
?。ㄎ澹┴撠熎髽I國有產權轉讓信息的收集、匯總、分析和上報工作;
(六)履行本級政府賦予的其他監管職責。
本辦法所稱所出資企業是指國務院,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設區的市、自治州級人民政府授權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履行出資人職責的企業。
第九條 所出資企業對企業國有產權轉讓履行下列職責:
?。ㄒ唬┌凑諊矣嘘P規定,制定所屬企業的國有產權轉讓管理辦法,并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備案;
?。ǘ┭芯科髽I國有產權轉讓行為是否有利于提高企業的核心競爭力,促進企業的持續發展,維護社會的穩定;
(三)研究、審議重要子企業的重大國有產權轉讓事項,決定其他子企業的國有產權轉讓事項;
?。ㄋ模┫驀匈Y產監督管理機構報告有關國有產權轉讓情況。
第十條 企業國有產權轉讓可按下列基本條件選擇產權交易機構:
?。ㄒ唬┳袷貒矣嘘P法律、行政法規、規章以及企業國有產權交易的政策規定;
?。ǘ┞男挟a權交易機構的職責,嚴格審查企業國有產權交易主體的資格和條件;
?。ㄈ┌凑諊矣嘘P規定公開披露產權交易信息,并能夠定期向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報告企業國有產權交易情況;
?。ㄋ模┚邆湎鄳慕灰讏鏊?、信息發布渠道和專業人員,能夠滿足企業國有產權交易活動的需要;
?。ㄎ澹┊a權交易操作規范,連續3年沒有將企業國有產權拆細后連續交易行為以及其他違法、違規記錄。
第三章 企業國有產權轉讓的程序
第十一條 企業國有產權轉讓應當做好可行性研究,按照內部決策程序進行審議,并形成書面決議。
國有獨資企業的產權轉讓,應當由總經理辦公會議審議。國有獨資公司的產權轉讓,應當由董事會審議;沒有設立董事會的,由總經理辦公會議審議。涉及職工合法權益的,應當聽取轉讓標的企業職工代表大會的意見,對職工安置等事項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討論通過。
第十二條 按照本辦法規定的批準程序,企業國有產權轉讓事項經批準或者決定后,轉讓方應當組織轉讓標的企業按照有關規定開展清產核資,根據清產核資結果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資產移交清冊,并委托會計師事務所實施全面審計(包括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轉讓標的企業法定代表人的離任審計)。資產損失的認定與核銷,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轉讓所出資企業國有產權導致轉讓方不再擁有控股地位的,由同級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組織進行清產核資,并委托社會中介機構開展相關業務。
社會中介機構應當依法獨立、公正地執行業務。企業和個人不得干預社會中介機構的正常執業行為。
第十三條 在清產核資和審計的基礎上,轉讓方應當委托具有相關資質的資產評估機構依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資產評估。評估報告經核準或者備案后,作為確定企業國有產權轉讓價格的參考依據。
在產權交易過程中,當交易價格低于評估結果的90%時,應當暫停交易,在獲得相關產權轉讓批準機構同意后方可繼續進行。
第十四條 轉讓方應當將產權轉讓公告委托產權交易機構刊登在省級以上公開發行的經濟或者金融類報刊和產權交易機構的網站上,公開披露有關企業國有產權轉讓信息,廣泛征集受讓方。產權轉讓公告期為20個工作日。
轉讓方披露的企業國有產權轉讓信息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轉讓標的的基本情況;
(二)轉讓標的企業的產權構成情況;
?。ㄈ┊a權轉讓行為的內部決策及批準情況;
(四)轉讓標的企業近期經審計的主要財務指標數據;
(五)轉讓標的企業資產評估核準或者備案情況;
(六)受讓方應當具備的基本條件;
?。ㄆ撸┢渌枧兜氖马?。
第十五條 在征集受讓方時,轉讓方可以對受讓方的資質、商業信譽、經營情況、財務狀況、管理能力、資產規模等提出必要的受讓條件。
受讓方一般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良好的財務狀況和支付能力;
?。ǘ┚哂辛己玫纳虡I信用;
?。ㄈ┦茏尫綖樽匀蝗说?,應當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ㄋ模﹪曳?、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六條 受讓方為外國及我國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臺灣地區的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受讓企業國有產權應當符合國務院公布的《指導外商投資方向規定》及其他有關規定。
第十七條 經公開征集產生兩個以上受讓方時,轉讓方應當與產權交易機構協商,根據轉讓標的的具體情況采取拍賣或者招投標方式組織實施產權交易。
采取拍賣方式轉讓企業國有產權的,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拍賣法》及有關規定組織實施。
采取招投標方式轉讓企業國有產權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組織實施。
企業國有產權轉讓成交后,轉讓方與受讓方應當簽訂產權轉讓合同,并應當取得產權交易機構出具的產權交易憑證。
第十八條 經公開征集只產生一個受讓方或者按照有關規定經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批準的,可以采取協議轉讓的方式。
采取協議轉讓方式的,轉讓方應當與受讓方進行充分協商,依法妥善處理轉讓中所涉及的相關事項后,草簽產權轉讓合同,并按照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的程序進行審議。
第十九條 企業國有產權轉讓合同應當包括下列主要內容:
(一)轉讓與受讓雙方的名稱與住所;
?。ǘ┺D讓標的企業國有產權的基本情況;
?。ㄈ┺D讓標的企業涉及的職工安置方案;
(四)轉讓標的企業涉及的債權、債務處理方案;
?。ㄎ澹┺D讓方式、轉讓價格、價款支付時間和方式及付款條件;
(六)產權交割事項;
?。ㄆ撸┺D讓涉及的有關稅費負擔;
?。ò耍┖贤瑺幾h的解決方式;
(九)合同各方的違約責任;
(十)合同變更和解除的條件;
?。ㄊ唬┺D讓和受讓雙方認為必要的其他條款。
轉讓企業國有產權導致轉讓方不再擁有控股地位的,在簽訂產權轉讓合同時,轉讓方應當與受讓方協商提出企業重組方案,包括在同等條件下對轉讓標的企業職工的優先安置方案。
第二十條 企業國有產權轉讓的全部價款,受讓方應當按照產權轉讓合同的約定支付。
轉讓價款原則上應當一次付清。如金額較大、一次付清確有困難的,可以采取分期付款的方式。采取分期付款方式的,受讓方首期付款不得低于總價款的30%,并在合同生效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支付;其余款項應當提供合法的擔保,并應當按同期銀行貸款利率向轉讓方支付延期付款期間利息,付款期限不得超過1年。
第二十一條 轉讓企業國有產權涉及國有劃撥土地使用權轉讓和由國家出資形成的探礦權、采礦權轉讓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另行辦理相關手續。
第二十二條 轉讓企業國有產權導致轉讓方不再擁有控股地位的,應當按照有關政策規定處理好與職工的勞動關系,解決轉讓標的企業拖欠職工的工資、欠繳的各項社會保險費以及其他有關費用,并做好企業職工各項社會保險關系的接續工作。
第二十三條 轉讓企業國有產權取得的凈收益,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
第二十四條 企業國有產權轉讓成交后,轉讓和受讓雙方應當憑產權交易機構出具的產權交易憑證,按照國家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