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第5號令
中央企業財務決算報告管理辦法
發布時間:2005-08-04 文章來源:
《中央企業財務決算報告管理辦法》已經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第12次主任辦公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主任 李榮融
二OO四年二月十二日
中央企業財務決算報告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國資委)所出資企業(以下簡稱企業)的財務監督,規范企業年度財務決算報告編制工作,全面了解和掌握企業資產質量、經營效益狀況,依據《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條例》和國家有關財務會計制度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企業編制上報年度財務決算報告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年度財務決算報告,是指企業按照國家財務會計制度規定,根據統一的編制口徑、報表格式和編報要求,依據有關會計賬簿記錄和相關財務會計資料,編制上報的反映企業年末結賬日資產及財務狀況和年度經營成果、現金流量、國有資本保值增值等基本經營情況的文件。
企業財務決算報告由年度財務決算報表、年度報表附注和年度財務情況說明書,以及國資委規定上報的其他相關生產經營及管理資料構成。
第四條 除涉及國家安全的特殊企業外,企業年度財務決算報表和報表附注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由符合資質條件的會計師事務所及注冊會計師進行審計。
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審計報告是企業年度財務決算報告的必備附件,應當與企業年度財務決算報告一并上報。
第五條 國資委依法對企業年度財務決算報告的編制工作、審計質量等進行監督,并組織對企業財務決算報告的真實性、完整性進行核查。
第二章 財務決算報告的編制
第六條 企業及各級子企業在每個會計年度終了,應當嚴格按照國家財務會計制度及相關會計準則規定,在全面財產清查、債權債務確認、資產質量核實的基礎上,認真組織編制年度財務決算報告,以全面、完整、真實、準確反映企業年度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
本辦法所稱各級子企業包括企業所有境內外全資子企業、控股子企業,以及各類獨立核算的分支機構、事業單位和基建項目。
第七條 企業及各級子企業編制年度財務決算報告應當遵循會計全面性、完整性原則,并符合下列規定:
(一)企業財務決算報告應當以經營年度內發生的全部經濟業務事項及會計賬簿為基礎進行編制,全面、完整反映企業各項經濟業務的收入、成本(費用)以及現金流入(出)等狀況,不得漏報;
(二)企業不得存有未反映在財務決算報告中的財務、會計事項,不得有賬外資產或設立賬外賬,不得以任何理由設立“小金庫”;
(三)企業應當按規定將各級子企業全部納入年度財務決算編制范圍,以全面反映企業的財務狀況;
(四)企業所屬經營性事業單位應當按照規定要求執行統一的企業會計制度;暫未執行企業會計制度的所屬事業單位,應當將相關財務決算內容一并納入企業財務決算范圍,以完整反映企業的經營成果;
(五)企業所屬基建項目應當按照規定要求與企業財務并賬;暫未并賬的,應當將基建項目的相關財務決算內容一并納入企業財務決算范圍,以完整反映企業的資產狀況。
第八條 企業及各級子企業編制年度財務決算報告應當遵循會計真實性、準確性原則,并符合下列規定:
(一)企業財務決算報告應當以經過核對無誤的相關會計賬簿進行編制,做到賬實相符、賬證相符、賬賬相符、賬表相符;
(二)企業編制財務決算報告應當根據真實的交易事項、會計記錄等資料,按照規定的會計核算原則及具體會計處理方法,對各項會計要素進行合理確認和計量;
(三)企業應當嚴格遵守會計核算規定,不得應提不提、應攤不攤或者多提多攤成本(費用),造成企業經營成果不實,影響企業財務決算報告的真實性;
(四)企業不得采取利用會計政策、會計估計變更,以及減值準備計提、轉回等方式,人為掩飾企業真實經營狀況;不得計提秘密減值準備,影響企業財務決算報告的真實性;
(五)企業應當客觀地反映實際發生的資產損失,以保證財務決算報告的真實、可靠。
第九條 企業及各級子企業應當遵循會計穩健性原則,按有關資產減值準備計提的標準和方法,合理預計各項資產可能發生的損失,定期對計提的各項資產減值準備逐項進行認定、計算。
第十條 企業及各級子企業編制財務決算報告應當遵循會計可比性原則,編制基礎、編制原則、編制依據和編制方法及各項財務指標口徑應當保持前、后各期一致,各年度期間財務決算數據保持銜接,如實反映年度間企業財務狀況、經營成果的變動情況。
第十一條 除國家另有規定外,企業及各級子企業所執行的會計制度應當按照國家財務會計制度的有關規定和要求保持一致;因特殊情形不能保持一致的,應當事先報國資委備案,并陳述相關理由。
第十二條 企業及各級子企業的各項會計政策、會計估計一經確定,不得隨意變更;因特殊情形發生較大變更的,應當事先報國資委備案,并陳述相關理由。
第十三條 企業在年度財務決算報告編制中,對報表各項指標的數據填報不得遺漏,報表內項目之間和表式之間各項指標的數據應當相互銜接,保證勾稽關系正確。
第三章 財務決算報表的合并
第十四條 集團型企業應當按照國家財務會計制度有關規定,將各級子企業年度財務決算進行層層合并,逐級編制企業集團年度財務決算合并報表。企業年度財務決算合并報表范圍包括:
(一)執行企業會計制度的境內全部子企業;
(二)境外(含香港、澳門、臺灣地區)子企業;
(三)所屬各類事業單位;
(四)各類基建項目或者基建財務(含技改,下同);
(五)按照規定執行金融會計制度的子企業;
(六)所屬獨立核算的其他經濟組織。
第十五條 企業編制年度財務決算合并報表,應當將企業及各級子企業之間的內部交易、內部往來進行充分抵銷,對涉及資產、負債、所有者權益、收入、成本和費用、利潤及利潤分配、現金流量等財務決算的相關指標數據均應當按照合并口徑進行剔除。
第十六條 各級子企業執行的會計制度與企業總部不一致的,企業總部在編制財務決算合并報表時,應當按照國家統一會計制度的規定和要求將企業總部或者子企業的財務決算的數據進行調整,然后再進行企業財務決算報表的合并工作。
第十七條 企業所屬合營子企業應當按照比例合并方式進行企業財務決算報表的合并工作;國有投資各方占等額股份的子企業,應當由委托管理一方按合并會計報表制度進行合并,或者按照股權比例進行企業財務決算報表的合并。
第十八條 企業財務決算報表合并過程中,境外子企業與企業總部會計期間或者會計結賬日不一致時,應當以企業總部的會計期間和會計結賬日為準進行調整。因特殊情形暫不能進行調整的,企業應當事先報國資委備案,并在報表附注中予以說明。
第十九條 凡年度內涉及產權劃轉的企業,財務決算報表合并原則上應當以企業年末結賬日的產權隸屬關系確定。結賬日尚未辦理產權劃轉手續的,由原企業合并編制;結賬日已辦理完產權劃轉關系的,由接收企業合并編制。
第二十條 按照國家財務會計有關規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各級子企業可以不納入年度財務決算合并報表范圍,但企業應當向國資委報備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或者經濟鑒證證明:
(一)已宣告破產的子企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