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廣東省省屬國有資產經營公司資產經營責任制暫行辦法的通知
廣東省省屬國有資產經營公司資產經營責任制暫行辦法
發布時間:2005-08-04 文章來源:
省府直屬有關單位:
《廣東省省屬國有資產經營公司資產經營責任制暫行辦法》業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執行中遇到的問題,請逕向省經貿委、財政廳反映。
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二○○一年九月十一日
廣東省省屬國有資產經營公司資產經營責任制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省屬國有資產經營公司的監督管理,維護國家所有者權益,落實國有資本保值增值責任,提高國有資本營運效益,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廣東省省屬國有企業資產重組總體方案》等有關政策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資產經營責任制,是指公司董事會對授權經營的國有資本承擔保值增值責任的制度。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省屬國有資產經營公司、國有資產授權經營企業集團公司(以下簡稱公司)。
第四條 根據省政府授權,省財政廳、經貿委與公司董事會簽訂資產經營責任書,并按各自職能對資產經營責任書的執行實施監督。
第二章 責 任
第五條 省財政廳、經貿委按《廣東省省屬國有企業資產重組總體方案》,代表省政府將相應的國有資產授權公司經營。公司享有《公司法》以及省政府有關文件規定的權利,并承擔相應的義務。
第六條 省財政廳、經貿委履行以下職責:
(一)制定和完善資產經營的有關政策和規定,做好指導、監督和服務工作;
(二)協調公司在資產營運中需由政府解決的有關問題;
(三)及時審批公司的報批事項,除需報請省人民政府或中央審批的事項外,在資料齊全情況下,原則上要在受理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予以答復;
(四)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省有關規定,對公司董事會實施監督、考核和提出獎懲建議;
(五)省財政廳、經貿委在履行職責過程中,不得侵犯公司的法人財產權,不得干預公司在授權范圍內的經營自主權。如未依法依規履行對公司的監督、指導和服務職責,或因失職、延誤造成公司國有資產損失和經營損失,應當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對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
究其刑事責任。
第七條 公司董事會的職責:
(一)遵守國家和省的法律、法規和規章,依法經營;
(二)在經營責任期內對授權經營的國有資本承擔保值增值的責任,對托管企業認真履行管理責任;
(三)建立和執行重大事項報批、備案制度;
(四)接受省財政廳、經貿委的依法管理和監督,并依法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第八條 以下事項經公司董事會審議通過并報省財政廳、經貿委批準后方可實施:
(一)修改公司章程;
(二)母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和變更公司形式;
(以上(一)、(二)主報省經貿委,抄送省財政廳)
(三)母公司增減注冊資本、發行公司債券;
(四)對所投資的獨資、控股企業以外的企業提供單項超過凈資產10%的貸款擔保和資產抵押;
(五)母公司及其子公司(涉及集團外部)由于合并、分立、轉讓、中外合資合作、公司制改造等涉及國有資本變動的事項,股份有限公司國有股權的轉讓;
(以上(三)、(四)、(五)項主報省財政廳,抄送省經貿委)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它事項。
第九條 以下事項應在公司董事會做出決議或事項發生后10日內報省財政廳、經貿委備案:
(一)母公司的中長期發展規劃、年度經營計劃及投資計劃,年度財務預算和決算方案、稅后利潤分配方案、彌補虧損方案、國有資產收益收支計劃;
(二)子公司(涉及集團內部)及子公司以下企業由于合并、分立、兼并、轉讓、中外合資合作、公司制改造等涉及國有資本變動的事項以及終止、破產、清算和解散;
(三)境外投資以及公司單項達到凈資產5%或5000萬元以上的境內投資;
(四)因所投資的企業發生虧損,致使投入的資本及權益減少30%以上;
(五)公司因違法經營或重大經營失誤及其他原因造成國有資產損失超過公司凈資產5%以上的情況;
(六)母公司的內部機構設置、財務管理制度、工資制度,合并會計報表,審計部門和會計(審計)師事務所對公司的年度財務決算的審計報告,年度工作總結報告;
(七)省財政廳、經貿委要求備案的其他事項。
第三章 考 核
第十條 省財政廳、經貿委負責公司資產經營責任制的考核工作。考核內容為公司國有資本保值增值完成情況以及重大事項報批、備案執行情況,具體內容通過資產經營責任書確定。資產經營責任書一般包括以下內容:
(一)授權方與被授權方的名稱和法定代表人姓名;
(二)公司經營的國有資產數額及考核期限;
(三)公司的權利和義務;
(四)考核指標:
1、量化指標:
主指標:國有資本保值增值率。
副指標:利潤增長率、資本積累率、凈資產收益率,總資產報酬率、不良資產比率。
原部門辦學移交公司的學校、經批準列入托管的企業不列入量化考核范圍。
2、非量化指標:
重大事項報批、備案執行情況,托管企業管理及劣勢企業退出情況等。
(五)公司董事會成員獎懲、違約責任;
(六)責任書內容的調整、變更和責任書的終止;
(七)其他需要約定的事項。
第十一條 各考核指標權重為:量化指標占80%,重大事項報批、備案執行情況占10%,托管企業管理及劣勢企業退出情況占10%。
具體評分標準由省財政廳、經貿委另行制定。
第十二條 公司提出責任期資產經營目標(包括考核指標的預測),以及為達到經營目標準備采取的措施方案和必要的說明材料(含列入量化考核的企業名單即合并報表范圍企業名單及資產負債效益情況),報省財政廳、經貿委審核同意后,雙方簽訂資產經營責任書。
第十三條 考核時,對以下影響國家所有者權益的客觀因素予以剔除:國家各種投資、專項撥款、債轉股及各項基金增加的國家所有者權益;按規定稅收返還或專項減免增加的國家所有者權益;資產重估(評估)、清產核資增加或減少的國家所有者權益;國有資產無償劃轉增加或減少的國家所有者權益;公司接受捐贈而增加的國家資本公積金;由公司承擔的托管企業不超過規定標準的職工安置費用;新組建集團直接為離退休人員服務的工作人員的正常經費。
第十四條 國有資本保值增值情況的考核,參照財政部等三部委《關于印發國有資本保值增值結果計算與確認辦法的通知》(財統字〔2000〕2號)執行。國有資本保值增值率實際值以100%為基本衡量尺度,實際值達到100%為保值,超過100%為增值,不足100%為減值。
第十五條 資產經營責任期為3年。考核分年度考核與責任期考核,責任期考核可與最后一個年度的考核合并進行。
第十六條 每年年度終了4個月內,責任期考核年度終了5個月內,公司在委托具有證券業務資格的會計(審計)師事務所對合并會計報表審計的基礎上(合并范圍必須與申報時一致,有出入的應作出說明),已完成效績評價的,有關量化指標以效績評價結果作為依據,按照資產經營責任書的內容自我評價,寫
出資產經營總結分析報告,連同審計報告報送省財政廳、經貿委。省審計廳每年抽查部分資產經營公司的審計結果,對弄虛作假的,追究資產經營公司及有關中介機構的責任。
第十七條 公司的資產經營總結分析報告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資產經營責任制執行情況考核表;
(二)考核指標的完成情況及因素分析;
(三)影響考核期經營效益的具體客觀因素;
(四)重大事項報批、備案執行情況;
(五)托管企業管理及劣勢企業退出情況;
(六)其他需要說明的情況和問題;
(七)進一步做好國有資本保值增值工作的措施、意見。
第十八條 省財政廳、經貿委在接到公司資產經營總結分析報告后,應及時組織人員對公司資產經營責任制落實情況進行考核,并在考核工作結束后15個工作日內向公司發出考核結果通知書。考核結果分優、良、中、低、差五個等級。考核結果可通過職工代表大會等途徑及時公布。
第四章 獎 懲
第十九條 省財政廳、經貿委要在考核工作結束后15個工作日內,將資產經營責任制考核結果和獎懲建議上報省政府和省委組織部,抄送省勞動保障廳,以此作為對公司董事會成員考察評價和獎懲的依據。
財務總監的獎懲辦法由派出單位商有關部門另行制定。
第二十條 資產經營責任制的考核結果作為確定公司董事長薪酬和董事會其他成員獎懲的主要依據。按是否實行年薪制試點分別處理:
(一)未實行年薪制試點的公司,公司董事長的薪酬由基本工資、年度獎勵、責任期獎勵三部分組成。
基本工資:按當地市上一年職工平均工資的3倍確定。
年度獎勵:與考核結果等級掛鉤,根據年度考核結果優、良、中、低、差五個等級,分別按基本工資2.5倍、1.5倍、0.5倍、0倍、-0.1至-0.3倍計算年度獎勵,年度獎勵列入公司費用支出。
計算公式:年度獎勵=年基本工資×等級倍數
公司由盈變虧或虧損增加,董事長不得領取年度獎勵。年度獎勵為負數的抵扣下一年基本工資。
責任期獎勵:責任期結束,能完成全部考核指標,國有資本增值超過一定幅度的(扣除客觀因素),根據增值額的大小對董事長給予責任期獎勵(具體辦法另定)。
董事會其他成員的收入,由董事會分別按董事長收入的70%—90%決定,并報省勞動保障廳、財政廳和經貿委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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