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廣東省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已經省人民政府批準,現予印發。
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6年11月3日
廣東省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
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
根據《廣東省人民政府職能轉變和機構改革方案》,設立廣東省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為省人民政府直屬特設機構。
一、職能轉變
(一)進一步加強全面深化國有企業改革工作的統籌協調,加強對省屬國有企業改革發展的指導和服務,加強對下級國資監管部門的指導監督,建立完善以管資本為主、運轉高效的國有資產監督管理體制,推進國有企業做強做優做大。
(二)堅持市場導向,進一步實行政企分開、政資分開、所有權與經營權分開,推動國有企業完善市場化經營機制,完善中國特色現代國有企業制度,健全法人治理結構,深化選人用人機制改革,完善激勵約束機制,強化風險防范機制,增強公司治理透明度。
(三)科學界定國有資產出資人監管范疇,建立監管權力清單和責任清單,推進監管職能向資本管理、行業布局、結構調整、資源配置、運營知情、檢查監督和人員獎懲轉變。加強審核所監管企業主業及發展戰略規劃、年度全面預算管理的職責,重點管好國有資本布局、規范資本運作、提高資本回報、維護資本安全。
(四)對已規范法人治理結構的企業和實行股權多元化的企業授予充分的項目投資決策自主權。
(五)將企業年金方案、企業財務決算報表合并范圍變更的審核,調整為事前報備;將企業年度決算審計結果的審核、上市公司國有股權質押備案,調整為事后報備。
(六)對所監管企業本部年度工資總額計劃、參與二級市場行為、捐贈和贊助等情況的審核以及年度投資計劃備案,調整納入年度全面預算管理。
二、主要職責
(一)根據省人民政府授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法》等法律法規,以及省人民政府有關規定履行出資人職責。
(二)承擔所監管企業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的監督職責。建立和完善國有資產保值增值指標體系,制定考核標準,通過預算控制、產權監管、監事會與審計監督等,對所監管企業國有資產的增值保值情況進行監管,維護國有資產出資人權益。
(三)負責所監管企業領導班子建設、人才隊伍建設和后備隊伍建設,指導所監管企業黨的建設、黨風廉政建設;指導推進所監管企業完善中國特色現代國有企業制度,健全公司治理結構,加強所監管企業董事會、監事會建設,實施國有產權首席代表報告制度,形成職責明確、協調運作、有效制衡的治理機制。
(四)承擔全省國有企業改革工作的統籌協調職責,指導服務省屬國有企業改革;依法指導地市國有資產監管工作;負責國資國企管理體制的研究,對國資國企改革發展提出意見建議。
(五)研究編制所監管企業改革發展規劃,推進國有企業改革重組,推動國有經濟布局和結構的戰略性調整。履行所監管企業工資分配的監管職責,擬訂并組織實施企業收入分配改革指導意見。
(六)通過法定程序對所監管企業領導人員進行任免或提出任免建議,并進行年度和任期考核、獎懲;健全與現代企業制度要求相適應的企業領導人員選拔任用機制,完善企業領導人員激勵和約束制度。
(七)負責組織所監管企業上交國有資本收益,參與擬訂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有關管理制度和辦法,負責國有資本經營預決算編制和執行,組織所監管企業實施全面預算管理。
(八)按照出資人職責,負責監督檢查所監管企業貫徹落實國家安全生產方針政策及有關法律法規、標準等工作,根據監管清單,審核所監管企業的經營方針、投資計劃、改制、產權轉讓、國有股權管理、重大資產處置等重大事項。
(九)起草企業國有資產監管的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建立國資產權交易監管制度,負責企業國有資產的產權界定、產權登記、資產評估監管、清產核資、資產統計、綜合評價等基礎管理工作。
(十)承辦省人民政府和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交辦的其他事項。
三、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省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設11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黨委辦公室)。
負責文電、會務、機要、檔案、督辦、信息、保密、財務和后勤服務等委機關日常工作;負責委機關和指導所監管企業信息化建設、賑災、扶貧等工作;承擔對外宣傳和新聞工作;承擔委黨委黨的建設及日常工作。
(二)黨群工作處(與機關黨委辦公室、人事處合署)。
指導所監管企業黨的建設、黨風廉政建設和思想政治、精神文明、企業文化建設工作,指導所監管企業的統戰和群團工作。負責委機關黨的建設和黨風廉政建設工作,承擔人事管理、機構編制、勞動工資、檔案管理、計劃生育、培訓、出國(境)管理和離退休人員服務等工作。
(三)綜合法規處(研究室)。
承擔深化國有企業改革的統籌協調工作;聯系和指導下級國有資產監管工作;起草全委綜合性重要文稿;起草有關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及規范性文件;承擔委機關有關規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審核工作和法律事務;指導所監管企業法律事務工作,審核所監管企業公司章程;指導所監管企業發布社會責任報告;承擔國有資產管理體制改革、國有企業改革發展涉及重大問題的調查研究工作。
(四)規劃發展處。
研究提出省屬國有經濟布局和結構戰略性調整的政策建議;審核所監管企業的主業和發展戰略規劃;對所監管企業重大投資決策履行出資人職責;負責所監管企業年度投資計劃和重大投資項目后評價的管理;指導所監管企業創新驅動發展;指導所監管企業實施“走出去”及開展經貿交流,牽頭建立實施所監管企業綜合會商機制。
(五)考核分配處。
完善所監管企業負責人經營業績考核制度,對所監管企業負責人進行年度和任期考核;指導所監管企業開展全員業績考核工作;指導所監管企業收入分配制度改革,調控所監管企業工資分配總體水平,根據考核結果規范省屬企業負責人薪酬水平,完善所監管企業中長期激勵與約束機制;指導所監管企業開展企業年金、補充醫療保險、對標管理工作;規范所監管企業職工福利保障和企業負責人職務消費。
(六)產權管理處。
研究提出完善全省企業國有產權管理的意見,制定國有產權管理的制度和規則,監督檢查國有產權管理工作情況;確定全省企業國有產權交易機構,監督規范國有產權交易;指導地市國有資產監管機構、所監管企業國有產權管理工作;承擔所監管企業國有產權界定、登記、轉讓、處置及糾紛調處等工作;承擔全省股份公司(包括上市公司)國有股權管理相關工作;承擔所監管企業國有資產評估項目的核準、備案和評估管理工作;承擔中央企業省屬股權管理相關工作。
(七)重組與資本運營處。
指導所監管企業通過資源整合、資產重組等途徑,調整資產結構,優化國有經濟布局,擬定所監管企業合并、股份制改造、上市、合資等重組方案;指導所監管企業開展改制工作,協調解決所監管企業改革中的重大問題;擬定所監管企業資本運營的政策措施,指導所監管企業資本運營工作;健全所監管企業資本運作工作委內處室協調聯動機制;審核省屬國有控股上市公司資產重組、并購、增發、發行可轉債及股權激勵計劃等。
(八)財務與金融創新管理處。
承擔全省國有經濟運行分析和國有資產統計評價工作;編制本系統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建議草案;監督指導評價所監管企業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執行情況;審核所監管企業資本金變動、利潤分配和彌補虧損方案、直接債務融資等事項;監督指導評價所監管企業全面預算管理、財務決算有關工作;監督所監管企業對外捐贈贊助、借款和擔保管理工作;負責協同有關監管部門監督指導評價所監管企業開展金融領域業務創新和相關重大投資工作;牽頭建立健全和組織實施國有企業績效評價指標體系。
(九)監事會與審計監督局。
指導所監管企業風險管理與內部控制規范體系建設;承辦向所監管企業派出監事會的工作;負責監事會業務工作的指導、督促和協調;指導、監督所監管企業開展內部審計工作;組織開展所監管企業專項審計和有關企業領導人員的經濟責任審計工作;承辦所監管企業重大問題監管約談工作;負責所監管企業年報決算審計中介機構的統一選聘、日常管理以及后評價等工作。
(十)企業事務協調處。
牽頭建立實施所監管企業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協調聯動機制;負責委機關和指導所監管企業信訪維穩、應急管理工作;指導所監管企業安全生產、消防安全、食品安全、節能減排、環境保護工作;協調推進國有企業改制等歷史遺留問題。
(十一)企業領導人員管理處(與董事會工作處合署)。
負責所監管企業領導班子建設、人才隊伍建設和后備隊伍建設;建立職業經理人制度;承擔對所監管企業領導人員的考察工作并提出任免建議;考察推薦董事(含外部董事)、監事人選;指導所監管企業培訓、人才工作;承辦所監管企業領導人員外事審批工作;負責推進所監管企業規范董事會建設工作;對需要國有股東決定的事項或派出董事的報告事項提出意見,組織實施所監管企業國有產權首席代表報告制度。
四、人員編制
省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機關行政編制108名,其中廳級領導職數7名,包括主任(黨委書記)1名、黨委副書記兼副主任1名、副主任4名、總經濟師1名;正處級領導職數14名(含機關黨委專職副書記1名),副處級領導職數25名。
五、附則
本規定由省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其調整由省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程序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