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國務院國資委發布了《中央企業投資監督管理辦法》(國資委令第34號)和《中央企業境外投資監督管理辦法》(國資委令第35號)。
34號令、35號令是國資委貫徹落實十八屆三中全會精神,按照黨中央、國務院深化國有企業和國有資產監管體制改革的總體部署,針對中央企業投資監管面臨的新形勢、新任務、新要求和中央企業投資中出現的問題,在繼承以往有效經驗和做法的基礎上,從依法履行出資人職責定位、實現以管企業為主向以管資本為主轉變的要求出發,對2006年發布的《中央企業投資監督管理暫行辦法》(國資委令第16號)和2012年發布的《中央企業境外投資監督管理暫行辦法》(國資委令第28號)進行的修訂和完善。兩個辦法貫徹以管資本為主加強國有資產監管的要求,重點從“管投向、管程序、管風險、管回報”四個方面,努力構建權責對等、運行規范、信息對稱、風險控制有力的投資監督管理體系,促進中央企業加強投資管理,規范投資行為,強化風險管控,提高國有資本效率,防止國有資產流失,實現國有資本保值增值。
兩個辦法主要有四個方面的特點:一是強調依法監管,注重厘清國資委與中央企業的權責邊界。準確把握依法履行出資人職責定位,對按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該由國資委履行的投資監管職責,制定了更為嚴格的監管措施,進一步加強監管;對依法應由中央企業自主作出投資決策的事項,由企業按照企業發展戰略和規劃自主決策、自擔責任,國資委加強監管。二是強調全方位監管,注重加強投資監管體系建設。通過建立健全投資管理制度、優化投資管理信息系統、實施投資項目負面清單、強化投資監管聯動等,實現對企業投資活動全方位監管。三是強調全過程監管,注重事前事中事后監管并重。強調事前加強規范、事中注重監控、事后強化問責,實現對投資全過程監管。四是探索創新監管,試行投資項目負面清單管理。明確出資人投資監管底線,劃定中央企業投資行為紅線。投資項目負面清單的內容保持相對穩定,并適時動態調整。
為提高境外投資監管的針對性,防范境外投資風險,國資委延續了制定專門境外投資監管辦法的做法。在保持監管理念、監管方式與境內辦法基本一致的前提下,更加強調戰略規劃引領、堅持聚焦主業,更加強調境外風險防控、保障境外資產安全。
新修訂的兩個辦法施行后,《中央企業投資監督管理暫行辦法》(國資委令第16號)和《中央企業境外投資監督管理暫行辦法》(國資委令第28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