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國資委委員會文件
國資黨發法規[2017]8號
關于印發《中央企業主要負責人履行推進法治建設第一責任人職責規定》的通知
各中央企業:
為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精神,進一步推進中央企業法治建設,提升依法治企能力水平,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黨政主要負責人履行推進法治建設第一責任人職責規定>的通知》(中辦發〔2016〕71號)有關精神
,結合中央企業實際,國資委黨委制定了《中央企業主要負責人履行推進法治建設第一責任人職責規定》,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國資委黨委
2017年7月20日
中央企業主要負責人履行推進法治建設第一責任人職責規定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黨中央關于全面依法治國的戰略部署,增強中央企業主要負責人的法治意識,進一步推動法治央企建設,保障中央企業深化改革、健康發展,根據《黨政主要負責人履行推進法治建設第一責任人職責規定》,結合中央企業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的中央企業主要負責人是指國務院國資委履行出資人職責的企業黨委(黨組)書記、董事長、總經理(總裁、院長、局長、主任)。
第三條 中央企業主要負責人履行推進法治建設第一責任人職責,必須堅持黨的領導,充分發揮黨委(黨組)的領導核心和政治核心作用;堅持統籌協調,做到依法治理、依法經營、依法管理共同推進,法治體系、法治能力、法治文化一體建設;堅持權責一致,確保有權必有責、有責要擔當、失責必追究;堅持以身作則、以上率下,帶頭尊法學法守法用法。
第四條 中央企業主要負責人作為推進法治建設的第一責任人,應當切實履行依法治企重要組織者、推動者和實踐者的職責,貫徹黨中央關于法治建設的重大決策部署,認真落實國務院國資委關于法治建設的各項要求,自覺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動發展、化解矛盾、維護穩定,把法治建設納入全局工作統籌謀劃,對重要工作親自部署、重大問題親自過問、重點環節親自協調、重要任務親自督辦,把各項工作納入法治化軌道。
第五條 黨委(黨組)書記在推進法治建設中應當履行以下主要職責:
(一)促進黨委(黨組)充分發揮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實的重要作用,成立法治建設領導機構,及時研究解決有關重大問題,督促企業領導班子其他成員和下級企業主要負責人依法履職,確保全面依法治國戰略在本企業得到貫徹落實;
(二)落實全面從嚴治黨、依規治黨要求,加強制度建設,提高黨內法規制度執行力;
(三)嚴格依法依規決策,落實黨委(黨組)議事規則和決策機制,認真執行“三重一大”等重大決策制度,黨委(黨組)研究討論事項涉及法律問題的,應當要求總法律顧問列席會議,加強對黨委(黨組)文件、重大決策的合法合規性審查;
(四)堅持重視法治素養和法治能力的用人導向,完善企業領導班子知識結構,相同條件下,優先提拔使用法治素養好、依法辦事能力強的干部;
(五)落實企業法律顧問制度,加強企業法律顧問隊伍建設和人才培養,推動完善法律管理組織體系,支持總法律顧問和法律事務機構依法依規履行職能、開展工作;
(六)深入推進法治宣傳教育,定期組織黨委(黨組)中心組開展法治學習,推動企業形成濃厚的法治氛圍。
第六條 董事長在推進法治建設中應當履行以下主要職責:
(一)推動依法完善公司章程,合理配置權利義務,完善議事規則和決策機制,在董事會有關專門委員會中明確推進法治建設職責,并將依法治企要求寫入公司章程;
(二)促進將法治建設納入企業發展規劃和年度工作計劃,與改革發展重點任務同部署、同推進、同督促、同考核、同獎懲;
(三)組織研究部署法治建設總體規劃,加強指導督促,為推進法治建設提供保障、創造條件;
(四)定期聽取法治建設進展情況報告,并將其納入董事會年度工作報告;
(五)帶頭依法依規決策,董事會審議事項涉及法律問題的,應當要求總法律顧問列席會議并聽取法律意見;
(六)推動建立健全企業法律顧問制度,落實總法律顧問可由董事會聘任的相關規定,設立與經營規模和業務需要相適應的法律事務機構,促進企業法律顧問隊伍建設。
未設立董事會的中央企業,董事長推進法治建設第一責任人的相關職責由總經理履行。
第七條 總經理在推進法治建設中應當履行以下主要職責:
(一)加強對法治建設的組織推動,根據董事會審議通過的法治建設總體規劃,研究制定年度工作計劃,切實抓好組織落實;
(二)依法建立健全經營管理制度,確保企業各項活動有章可循;
(三)督促經理層其他成員和各職能部門負責人依法經營管理,加強內部監督檢查,糾正違法違規經營管理行為;
(四)推動法律管理與企業經營管理深度融合,充分發揮總法律顧問和法律事務機構作用,不斷健全法律風險防范機制和內部控制體系,嚴格落實規章制度、重大決策、經濟合同法律審核制度,加強合規管理和法律監督;
(五)完善法律顧問日常管理、業務培訓、考評獎懲等工作機制,拓寬職業發展通道,并為其履職提供必要條件;
(六)組織實施普法規劃,強化法治宣傳教育,大力提升全員法治意識,努力打造法治文化。
第八條 中央企業主要負責人應當將履行推進法治建設第一責任人職責情況列入年終述職內容,對本單位及子企業推進法治建設情況開展定期檢查和專項督查,并可以將其納入經營業績考核。
第九條 中央企業黨委(黨組)應當將子企業主要負責人履行推進法治建設第一責任人職責情況納入領導人員綜合考核評價指標體系,作為考察使用干部、推進干部能上能下的重要依據。
第十條 中央企業主要負責人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推進法治建設第一責任人職責的,應當依照有關黨內法規、國家法律法規和相關規定予以問責。
第十一條 中央企業應當根據本規定,結合企業實際,研究制定具體實施辦法。
第十二條 本規定由國務院國資委負責解釋。
第十三條 本規定自印發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