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廣東省省屬企業重大法律糾紛案件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省屬企業:
《廣東省省屬企業重大法律糾紛案件管理辦法》已經2019年第二次委主任辦公會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聯系人:李遙,聯系電話:38306262。
附件:廣東省省屬企業重大法律糾紛案件管理辦法
廣東省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
2019年4月4日
附件:
廣東省省屬企業重大法律糾紛案件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對廣東省省屬企業國有資產的監督管理,維護出資人和企業的合法權益,保障國有資產安全,防止國有資產流失,促進企業建立健全企業法律顧問制度和法律風險防范機制,規范企業重大法律糾紛案件的管理,推動企業合規經營,根據《企業國有資產法》《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條例》,參照《中央企業重大法律糾紛案件管理暫行辦法》,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廣東省人民政府授權廣東省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省國資委)依法履行出資人職責的國有企業(以下簡稱省屬企業)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重大法律糾紛案件(以下簡稱重大案件),是指省屬企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訴訟、仲裁或者可能引起訴訟、仲裁的案件:
(一)涉案金額超過人民幣3000萬元或等值外幣、資產的;
(二)省屬企業作為訴訟當事人且一審由中級或中級以上人民法院受理的;
(三)涉及權利歸屬不明或者構成侵權,且標的超過人民幣500萬元的知識產權案件;
(四)對省屬企業經營管理、改革發展可能產生職工穩定或社會穩定等重大影響的;
(五)可能引發或已經引發群體性訴訟或者系列訴訟的;
(六)在廣東省內、國內、國際具有重大社會影響的;
(七)由外國或港、澳、臺地區的法院或仲裁機構受理的;
(八)省國資委認定的其他涉及出資人和企業重大權益的。
第四條 省國資委負責指導省屬企業做好重大案件的處理、備案和協調工作。
省屬企業重大案件的處理應以省屬企業為主體,其備案和協調工作堅持統一管理、逐級上報、各負其責的原則。
第五條 省屬企業應及時總結處理重大案件的經驗和教訓,建立健全省屬企業法律風險防范機制,完善省屬企業總法律顧問制度,健全省屬企業法律事務部門(以下簡稱法務部門),配置專業人員,提高防范法律風險的能力和水平,預防重大案件發生。
省屬企業主要負責人應重視企業法律顧問及法務部門提出的有關防范法律風險的意見,及時采取措施防范和消除法律風險。
第二章 處理
第六條 省屬企業應建立由省屬企業主要負責人統一負責、企業總法律顧問或者分管法律事務的企業領導人牽頭組織、法務部門具體實施,有關業務部門全力配合的重大案件處理機制。
省屬企業重大案件發生后,應及時啟動重大案件處理機制,全力挽回或減少資產損失,維護國有資產安全和合法權益。
第七條 省屬企業處理重大案件應以法務部門為主,必要時可以聘請法律中介機構處理。
省屬企業應建立健全選聘法律中介機構的管理制度,加強對法律中介機構的聘請、使用和管理。
第八條 省屬企業法務部門負責法律中介機構的選聘工作。法務部門應根據重大案件的具體情況對擬聘請法律中介機構的專業特長、過往業績、業務能力、收費標準和信用狀況等進行全面審核比較,擇優選聘。
省屬企業應與選聘的法律中介機構簽訂內容完備嚴謹的委托代理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關系。
第九條 省屬企業發生重大法律糾紛案件聘請律師事務所等法律中介機構代理訴訟的,應結合案件實際聽取外聘律所、律師意見,審慎確定案件處置策略。省屬企業法務部門應對律所及律師的工作進行跟進和監督,及時掌控案件處理進程,并根據處理重大案件的過程和結果對其進行評價。
第十條 省國資委根據法律中介機構的工作業績,統一建立業績好、信譽高的法律中介機構數據庫,并對有關法律中介機構為省屬企業提供法律服務的質量實行動態管理。
第十一條 省屬企業之間發生法律糾紛案件,鼓勵雙方充分協商,妥善解決。協商不成的,可申請省國資委調處。
第三章 備案
第十二條 省國資委對省屬企業重大案件實行備案管理制度。
第十三條 省屬企業發生重大案件,應當及時上報省國資委備案。涉及訴訟或仲裁的,應自收到受理案件通知書或者應訴通知書之日起一個月內報省國資委備案。
情況緊急的,應先以傳真或電子郵件等方式向省國資委報告,報告后應及時按本辦法規定備案。
省屬企業的下屬企業發生的重大案件應報省屬企業備案,符合本辦法第三條規定情形的由省屬企業按照規定報省國資委備案。省屬企業應將每年下屬企業發生的重大案件備案的匯總情況于次年2月底前報省國資委備案。
第十四條 省屬企業就重大案件報送省國資委備案的文件應由省屬企業主要負責人簽發。
第十五條 省屬企業就重大案件報送省國資委的備案文件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基本案情:包括案由、當事人各方、涉案金額、主要事實陳述、爭議焦點等;
(二)處理措施;
(三)案件結果分析預測;
(四)法律意見書;
(五)省國資委認為需要的其他相關文書。
報省國資委備案的重大案件結案后,省屬企業應在15日內向省國資委提交結案報告,報告應包括案件發生原因和處理過程、應該吸取的經驗教訓以及據此制定的改進措施、生效法律文書復印件等內容。
如聘請法律中介機構的,還應包括對其工作的評價。
第十六條 省屬企業應建立法律風險排查制度,每半年對下屬企業進行一輪全面風險排查,并由總法律顧問向董事會提出改進建議。
對于排查出的非重大案件,由省屬企業處置;對于排查出的重大案件,按本管理辦法報備。
第十七條 省屬企業應建立健全重大案件定期報告分析制度,對發生的重大案件情況定期進行統計,并對其發案原因、發案趨勢、處理結果和預防措施等進行綜合分析和評估,不斷提高處理法律糾紛的能力。
第四章 協調
第十八條 省屬企業發生重大案件,在依法自主處理的基礎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報請省國資委予以協調:
(一)涉及法律或有關政策未規定或規定不明確的;
(二)案件處理受到不正當干預或顯失公平,嚴重影響出資人和企業合法權益的;
(三)案件處理過程中發生或可能發生影響社會穩定的群體性事件的;
(四)省國資委認為需要協調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條 省國資委協調省屬企業重大案件應堅持以下原則:
(一)依法履行出資人代表職責;
(二)依法維護出資人和企業合法權益,保障國有資產安全;
(三)保守省屬企業商業秘密;
(四)依法辦事、公平公正、實事求是。
第二十條 省屬企業報請省國資委協調的重大案件,省屬企業主要負責人應先行組織協調。
第二十一條 省屬企業報請省國資委協調重大案件的文件,除本辦法第十五條規定的備案內容外,還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案件發生后省屬企業的處理、備案和協調情況;
(二)案件對省屬企業影響的分析;
(三)案件涉及的法律文書和主要證據復印件(備案時已經提供的除外);
(四)案件代理人的工作情況;
(五)需要省國資委協調處理的重點和難點問題。
第二十二條 省屬企業的下屬企業發生重大案件需要協調的,原則上應由省屬企業負責協調;協調確有困難且符合本辦法第十八條規定的,由省屬企業報請省國資委協調。
第二十三條 省國資委對重大案件實行風險等級評估制度,一般風險的評定為三級風險,中等風險的評定為二級風險,重大風險的評定為一級風險。
(一)對于案情重大且處于仲裁或一審裁判前的,評定為三級風險;
(二)對于案情重大一審判決敗訴的,評定為二級風險;
(三)對于案情重大且二審敗訴、仲裁失敗或敗訴被執行的,評定為一級風險。
省國資委根據案件具體情況和風險等級,采取包括但不限于召開專家論證會、更換律師團隊、調整訴訟策略、修改法律文書等措施,指導、督促省屬企業處理重大案件。省國資委對于重大案件的風險等級和處置措施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五章 獎懲
第二十四條 省屬企業應制定法律風險管理工作的考核標準,將重大案件管理納入考核體系中。
第二十五條 省國資委加強對省屬企業重大案件處理情況的監督和檢查。發現省屬企業存在重大法律風險的,要求企業整改,整改一般以三個月為限,視具體情況可適當延期至一年。省屬企業整改情況要及時報請省國資委驗收,直至驗收合格為止。
第二十六條 省國資委對在處理省屬企業重大案件中做出重大貢獻的省屬企業有關機構和人員應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十七條 省屬企業發生重大案件時未按照本辦法備案的,由省國資委予以通報批評;對重大案件處理不當導致敗訴,違規情節嚴重造成企業國有資產重大損失或者引發群體事件造成重大社會負面影響的,納入企業負責人經營績效考核予以扣分。對相關責任人需要追究紀律或法律責任的,移送相應的紀檢監察機構查處或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對于一審敗訴的重大案件,省屬企業未按照省國資委指導意見進行相應調整,導致二審敗訴的,參照第一款處理。
第二十八條 省屬企業聘用的法律中介機構在代理案件過程中,因不盡責或存在過錯行為給企業造成較大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解除聘用合同,并移除出法律中介機構數據庫。涉嫌犯罪的,按司法程序依法處理。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由省國資委負責解釋。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2019年4月4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