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了激勵創新,強化知識產權創造、運用和保護,推動創新型廣東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廣東省專利條例》等有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廣東省專利獎的申報、推薦、自薦、評審、獎勵和管理活動。
第三條 廣東省專利獎由省人民政府設立,包括中國專利獎嘉獎和廣東專利獎。
中國專利獎嘉獎是省人民政府對本省獲得中國專利獎的單位或者個人給予的獎勵。
廣東專利獎設廣東專利金獎、廣東專利銀獎、廣東專利優秀獎和廣東杰出發明人獎。廣東專利金獎、廣東專利銀獎以及廣東專利優秀獎從發明專利、實用新型專利和外觀設計專利中評選產生,廣東杰出發明人獎從專利發明人或者設計人中評選產生。
第四條 中國專利獎嘉獎授獎名單由省人民政府專利行政部門根據每屆中國專利獎授獎名單審核確認后,報省人民政府批準。
省人民政府對獲得中國專利金獎或者中國外觀設計金獎的單位和個人,給予每項100萬元的獎勵;對獲得中國專利銀獎或者中國外觀設計銀獎的單位和個人,給予每項50萬元的獎勵;對獲得中國專利優秀獎或者中國外觀設計優秀獎的單位和個人,給予每項30萬元的獎勵。
中國專利獎嘉獎獎金由省財政列支。
第五條 廣東專利獎每年評選一屆,每屆授予金獎不超過20項,銀獎不超過40項,優秀獎不超過60項,其中授予發明專利的獎項均不少于同類別獎項的70%;杰出發明人獎不超過10項。
省人民政府對獲得廣東專利金獎的單位,給予每項30萬元的獎勵;對獲得廣東專利銀獎的單位,給予每項20萬元的獎勵;對獲得廣東專利優秀獎的單位,給予每項10萬元的獎勵;對獲得廣東杰出發明人獎的個人,給予每項10萬元的獎勵。
根據本省經濟社會發展狀況,省人民政府專利行政部門可以會同省人民政府財政等有關部門提出調整廣東專利獎獎勵標準的建議,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廣東專利獎獎金由省財政列支。
第六條 廣東省專利獎的申報、推薦、自薦、評審、獎勵和管理工作,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
第七條 省人民政府專利行政部門負責廣東省專利獎申報、推薦、自薦、評審、獎勵的組織工作以及日常管理。
第八條 省人民政府設立廣東專利獎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評審委員會),負責廣東專利獎的評審工作。
評審委員會成員由相關領域的專家以及相關部門負責人組成,人選由省人民政府專利行政部門提出,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后由省人民政府聘任,每屆任期3年。
評審委員會下設辦公室和各專業評審組。辦公室設在省人民政府專利行政部門,負責評審委員會的日常工作;各專業評審組由相關領域的專家組成,負責各自技術領域的專業評審工作。
第九條 申報廣東專利金獎、廣東專利銀獎以及廣東專利優秀獎,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申報單位為在本省行政區域內登記注冊、具備獨立法人資格的專利權人或者實施單位;
(二)申報項目為已獲得國家知識產權局授權的專利(不含國防專利和保密專利),且該專利權有效、穩定;
(三)該專利創新性強、技術水平高或者設計獨特,實施后取得顯著的經濟效益或者社會效益;
(四)該專利及其產品符合國家和省的相關產業以及環保政策;
(五)針對該專利有相對完善的保護措施。
第十條 申報廣東杰出發明人獎,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申報人為本省行政區域內常住的中國專利發明人或者設計人;
(二)申報人遵紀守法,具有良好的社會道德和職業道德;
(三)申報人具有較強的創新意識和較高的發明創造能力,并且為獲得授權專利的第一發明人或者設計人;
(四)專利實施后取得顯著的經濟效益、社會效益或者生態效益,對促進相關領域技術進步具有實質性貢獻。
第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報廣東專利獎:
(一) 專利已獲得中國專利獎或者廣東專利獎,個人已獲得廣東專利獎;
(二)存在專利權屬糾紛、專利權無效糾紛、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糾紛;
(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不適合申報的情形。
第十二條 申報廣東專利金獎、廣東專利銀獎以及廣東專利優秀獎的,應當填寫《廣東專利獎申報書(項目類)》,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報單位的法人證明材料,申報單位為非專利權人的,還需提供對該專利享有合法實施權的材料;
(二)專利權有效證明材料,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專利還需提供獨立的專利權評價報告或者新穎性檢索報告;
(三)專利項目實施所產生的經濟效益、社會效益或者生態效益的證明材料;
(四)針對該專利采取的運用和保護措施說明;
(五)外觀設計專利產品的樣品或者實物照片;
(六)特殊產品的市場準入證明;
(七)其他有關材料。
第十三條 申報廣東杰出發明人獎的,應當填寫《廣東專利獎申報書(發明人類)》,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報人的身份證明材料;
(二) 申報人發明創造的基本情況說明;
(三) 專利權有效證明材料,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專利還需提供獨立的專利權評價報告或者新穎性檢索報告;
(四) 申報人發明創造取得的經濟效益、社會效益或者生態效益,以及促進相關領域技術進步的證明材料;
(五)其他有關材料。
第十四條 申報廣東專利獎,采取推薦與自薦相結合的方式。
下列單位或者專家可以推薦參評項目和發明人:
(一)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
(二)省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直屬機構、中直駐粵單位;
(三)中國科學院院士和中國工程院院士;
(四)省級相關行業協會;
(五)其他符合省人民政府要求的單位。
國家級知識產權示范企業可以自薦1項參評項目。省人民政府專利行政部門可以結合專利獎勵工作實際,適當調整自薦范圍。
第十五條 評審委員會辦公室收到申報材料和推薦、自薦意見后,進行形式審查。形式審查合格的,組織各專業評審組通過書面評審、現場答辯等方式進行評審。
評審委員會辦公室根據各專業評審組評審結果,制定擬獎項目建議方案并提出重點項目答辯建議,提交評審委員會進行綜合評審。
評審委員會根據綜合評審結果,提出廣東專利獎擬獎名單,并在省人民政府專利行政部門網站上進行公示,公示期為15日。
公示期結束后,由省人民政府專利行政部門將擬獎名單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并向社會公布。
第十六條 參與廣東專利獎評審工作的專家以及相關工作人員不得泄露評審情況,與申報單位、申報項目或者個人有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
第十七條 廣東專利獎的評審工作接受社會監督,實行異議制度。對擬獎項目名單有異議的單位或者個人,可以在公示期內以書面形式向評審委員會辦公室提出。
評審委員會辦公室收到異議材料后,應當對異議內容進行調查、核實,提出處理建議,經評審委員會決定后,將處理意見通知異議方、申報方和推薦方。
第十八條 獲得廣東省專利獎的單位以及個人,由省人民政府進行表彰和獎勵,并頒發證書和獎金。
第十九條 廣東省專利獎獲獎情況應當記入專利發明人(設計人)檔案,并作為職稱評聘、職務晉升、業績考核等工作的重要依據。
第二十條 以提供虛假數據、材料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騙取廣東專利獎的,由省人民政府專利行政部門報請省人民政府撤銷獎勵,追回證書和獎金,并在相關媒體上公布,5年內不予申報廣東專利獎。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當事人的刑事責任。
第二十一條 推薦單位、專家提供虛假數據、材料等,協助他人騙取廣東專利獎的,由省人民政府專利行政部門通報批評,屬于專家推薦的,取消其推薦資格;屬于單位推薦的,暫停其推薦資格,并由有關主管部門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二十二條 參與評審工作的專家或者相關工作人員在廣東專利獎評審活動中泄露評審情況,或者弄虛作假、徇私舞弊的,評審專家由省人民政府專利行政部門通報批評,并報省人民政府取消其評審資格;工作人員由有關主管部門依法給予處分。
第二十三條 省人民政府專利行政部門應當建立廣東專利獎誠信檔案,將廣東專利獎申報、推薦、自薦、評審、獎勵和管理中有關單位和個人的違法違規行為記入誠信檔案,并依照省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第二十四條 省人民政府專利行政部門應當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2019年5月1日起施行。廣東省人民政府2014年8月27日公布的《廣東省專利獎勵辦法》(廣東省人民政府令第202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