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屬企業:
現將《廣東省省屬企業投資監督管理辦法(試行)》 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并據此修訂完善你公司相關的投資管理制度。執行中遇到問題,請及時向我委反映。
廣東省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
2020年2月27日
附件:
廣東省省屬企業投資監督管理辦法
(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依法履行出資人職責,建立完善以管資本為主的國有資產監管體制,推動省屬企業規范投資管理,優化國有資本布局和結構,保障國有資本保值增值,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法》、《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深化國有企業改革的指導意見》、《國務院關于改革和完善國有資產管理體制的若干意見》、《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轉發廣東省國資委以管資本為主推進職能轉變方案的通知》和《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廣東省重大工程建設項目總指揮部組建方案的通知》等法律法規和文件,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省屬企業是指廣東省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省國資委)代表廣東省人民政府履行出資人職責的企業。
本辦法所稱投資是指省屬企業及其下屬企業在境內外從事的固定資產投資(包括基本建設、技術改造、設備購置、房地產投資等)、無形資產投資(包括專利權、非專利技術、商標權、土地使用權、特許權、探礦權、采礦權等)、股權投資(包括新設全資企業、合資合作、對出資企業追加投入、收購兼并等)和其他投資(包括證券、基金、信托、期貨等金融衍生品投資、委托理財、債權投資等)。
本辦法所稱主業是指由省屬企業發展戰略和規劃確定并經省國資委確認的企業主要經營業務;非主業是指主業以外的其他經營業務。
本辦法所稱省重大工程建設項目是指列入省重大工程建設項目總指揮部重大項目清單的交通、水利、能源、環保、產業等領域的項目。
本辦法所稱省重點建設項目是指納入廣東省年度重點建設項目計劃的投資項目。
第三條 省國資委以國家及省的發展戰略為引領,圍繞廣東省國有資本布局和結構戰略性調整規劃以及省屬企業中長期發展規劃,以把握投資方向、優化國有資本布局、嚴格決策程序、規范資本運作、提高資本回報、維護資本安全為重點,建立信息對稱、權責對等、運行規范、風險控制有力的投資監督管理體系,依法對省屬企業投資活動履行出資人職責。成立省國資委重大工程建設項目工作領導小組,做好省屬企業重大工程建設項目推進工作的指導服務和考核工作。主要包括:
(一)組織研究和推動省屬國有資本布局和結構調整,引導省屬國有資本投資方向和資本投資力度,明確省屬企業主業,指導省屬企業圍繞自身功能定位、主業發展方向、發展戰略和規劃進行投資。
(二)監督省屬企業投資行為的合規性。
(三)指導省屬企業建立健全投資管理制度,推動省屬企業對投資活動進行全程全面管理;
(四)督促省屬企業組織實施年度投資計劃,對省屬企業年度投資計劃納入全面預算實行備案管理;
(五)建立省屬企業投資項目信息系統,動態跟進省屬企業投資活動;
(六)制定省屬企業投資項目負面清單,對省屬企業投資項目進行合規性監管;
(七)指導省屬企業開展項目后評價;
(八)建立完善投資監管聯動機制,發揮戰略規劃、法律合規、財務管理、產權管理、資本運營、干部管理、考核分配、紀檢監察、巡察監督等相關職能合力,對省屬企業投資活動實施全程全面監管,監督檢查省屬企業投資管理制度的執行情況、投資項目的決策、實施和效果等情況,對違規投資造成國有資產損失以及其他嚴重不良后果的進行責任追究。
(九)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出資人職責。
第四條 省屬企業投資應服務于國家和省的發展戰略,體現出資人投資意愿,落實廣東省國有資本布局和結構戰略性調整規劃,制定省屬企業中長期發展規劃,聚焦主業發展和產業結構戰略性調整目標,積極推動創新升級,培育和發展高新技術產業和戰略性新興產業,嚴控非主業投資,嚴格遵守投資決策程序,提高投資回報,確保國有資產保值增值,防止國有資產流失。省屬企業是投資活動的決策主體、執行主體和責任主體,應著力提升投資活動的組織實施和風險管控水平,依法自主經營并承擔相應責任。承擔省重大工程建設項目的省屬企業應建立省屬企業重大工程建設項目推進落實機制,落實項目建設。主要包括:
(一)制定省屬企業投資行為的決策和執行等管理制度,包含但不限于投資管理流程、管理部門及相關職責;投資決策程序、決策機構及相關職責;投資風險管控制度;投資項目完成、中止、終止或退出制度;投資項目后評價制度;違規投資責任追究制度;對所屬企業投資活動的考核和監督管理制度等。
(二)組織開展投資項目可行性研究、風險評估、合規性論證等工作;
(三)依照相關法律法規及省屬企業投資管理制度,履行投資決策程序;
(四)編制和執行年度投資計劃;
(五)組織實施投資項目,明確并落實投資項目實施責任主體,加強項目管理和風險控制;
(六)通過省屬企業投資項目信息系統及時填報投資項目情況。
(七)組織開展項目后評價;
省屬企業投資管理制度經董事會或企業必要決策程序審議通過后報送省國資委。
第二章 投資事前管理
第五條 省屬企業應按照發展戰略和規劃、主業發展方向編制年度投資計劃,與年度財務預算相銜接,納入全面預算管理。省屬企業年度投資活動原則上按年度投資計劃執行。年度投資計劃的調整按全面預算管理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條 省屬企業投資項目按《廣東省省屬企業投資項目負面清單》(見附件1)實行監管,省重大工程建設項目等國家或廣東省政府確定省屬企業參與的投資項目除外。負面清單內容保持相對穩定,并適時調整。
第七條 省屬企業應按照發展戰略和規劃、主業發展方向選擇投資項目,深入進行技術、市場、財務、法律等方面的可行性研究,全面評估各類相關風險,做好項目融資、投資、建設、運營、退出全過程的研究論證,嚴格履行投資決策程序,科學決策。
第八條 承擔省重大工程建設項目等國家或廣東省政府確定省屬企業參與的投資項目的省屬企業,應按照國家和省的規劃及部署,嚴格做好環境影響評價、安全評價等工作,依法依規履行項目開工前所需各項手續,并制定項目實施進度計劃,組織安排資金、人員、技術、設備等資源,推動項目落實。
第九條 省屬企業新設基金須報省國資委審核。市場競爭類省屬企業原則上不得通過新設基金方式進行主業投資。
第十條 國家和省的相關規定明確由省國資委審核批準的國有股東受讓上市公司股份行為,經省屬企業董事會審議通過后,報送以下材料:
(一)國有股東受讓上市公司股份的內部決策文件(董事會決議如董事對項目有保留意見的需提供書面材料);
(二)國有股東受讓上市公司股份方案,內容包含但不限于:國有股東及上市公司的基本情況、主要財務數據、價格上限及確定依據、數量及受讓時限等;
(三)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內容包含但不限于項目基本情況,項目背景,行業分析,項目盈利能力及核心競爭力,投融資方案,資金使用計劃,實施進度計劃,經濟效益分析,社會效益分析,風險分析及防控措施,中止、終止或退出機制等;
(四)股份轉讓協議(適用于協議受讓的)、產權轉讓或增資擴股協議(適用于間接受讓的);
(五)財務顧問出具的盡職調查報告和上市公司估值報告(適用于取得控股權的);
(六)律師事務所出具的法律意見書;
(七)戰略協同報告,內容包含但不限于:與省屬企業的功能定位、發展戰略匹配程度,投資后的管理方式和資源整合計劃等;
(八)風險評估報告;
(九)省國資委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
省屬企業應對上報資料的真實性、合規性和完整性負責。
第十一條 省國資委從管好國有資本布局、規范國有資本運作、提高國有資本回報、維護國有資本安全四個方面,依據相關規定,對省屬國有資本布局和結構調整方向、省屬企業戰略發展方向、項目實施的必要性、企業風險承受能力、決策過程的合規性及完整性、擬投資項目資金來源的合理性、財務內部收益率等內容進行審核。
第十二條 省國資委可根據工作需要聘請財務、評估、法律、證券、行業等方面的專家或中介機構,對投資項目進行研究論證。
第十三條 嚴禁省屬企業將投資項目分拆規避監管。
第三章 投資事中管理
第十四條 企業應依法依規組織開展項目投資,對項目實施全過程涉及的市場交易、招標投標、工程建設、安全環保、產品質量、勞動用工、財務稅收、知識產權、商業伙伴等各環節進行梳理,明確相關法律法規和行業管理的規定,建立項目實施的標準和管理要求,嚴格依法依規組織項目實施。
第十五條 投資項目應明確項目負責人,并簽訂項目責任書,作為對項目負責人考核和獎懲的依據。
第十六條 投資項目實施過程中出現國家政策調整、投資條件惡化、投資方案發生重大調整、投資額超過決策確定額度10%以上(含10%)、投資合作方嚴重違約、投資目的無法實現等重大不利變化時,企業應當及時書面報告省國資委,并重新履行投資決策程序,必要時應當啟動中止、終止或退出機制。
第十七條 省屬企業承擔項目實施過程的主體責任,應切實加強對投資項目實施過程的管理,出現問題的及時協調處置。省國資委對省屬企業實施中的投資項目進行抽查,對發現的問題向省屬企業進行通報。
第十八條 對省重大工程建設項目,省屬企業應按照國家、廣東省政府及有關部門的規劃、部署及要求,嚴格落實建設責任,確保項目按時保質完成,并按有關規定建立定期向省有關部門報送項目進展情況的信息報送機制。
第十九條 省屬企業應按照省國資委要求,定期將投資項目投資實施情況通過省屬企業投資項目信息系統報送省國資委,并對信息的真實性和完整性負責。省重大工程建設項目和省重點建設項目的投資實施情況按月報送,其他項目按季報送。省國資委每年對省屬企業上年度投資項目信息進行匯總分析,必要時對項目實施進度以書面形式進行督辦。
第四章 投資事后管理
第二十條 省屬企業應對年度投資計劃執行情況和主要投資項目情況進行總結,編制年度投資分析報告(見附件2),于下一年度3月31日前報送省國資委。
第二十一條 省屬企業組織實施本企業的項目后評價。省屬企業每年選擇部分已完成投資并投入使用或運營(含試運營)三個完整會計年度的重大投資項目開展后評價。通過項目后評價,將投資項目所達到的實際效果與項目可行性研究、決策確定的目標及內容進行對比分析,提出對策建議,為后續投資活動提供參考,提高投資管理水平。后評價專項報告報送省國資委。省國資委對省屬企業投資項目后評價工作進行指導。
第二十二條 項目后評價可由省屬企業自行實施,也可聘請具有相應資質和能力的中介機構實施,但不得由承擔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編制、評估、審計、法律咨詢、財務咨詢、設計、監理、項目管理、工程建設等相關工作的機構對該項目進行后評價。
第二十三條 省重大工程建設項目的完成情況納入省屬企業負責人經營業績考核。
第二十四條 省屬企業應對投資活動建立長效管理機制和激勵機制,根據發展戰略和規劃,著眼長遠開展投資,夯實發展基礎,避免短期行為,對積極投資帶動企業持續健康發展、項目達到可行性研究及決策確定目標的相關責任人,予以表彰和獎勵;對項目投資額嚴重超概算、未按期達產、運營效益未達到可行性研究報告要求的相關責任人,視情況予以相應處理。
第五章 投資風險管理
第二十五條 省屬企業應建立健全投資全過程風險管理體系,將投資風險作為全面風險管理、加強廉潔風險防控的重要內容。省國資委指導督促省屬企業加強投資風險管理。
第二十六條 省屬企業應強化投資前期風險評估,制定風險防控和合規性管理方案,做好項目實施過程中的風險監控,防范投資后項目運營、整合風險,做好項目退出時點與方式安排。
第二十七條 省屬企業應建立投資風險識別預警機制,全面系統梳理投資過程中存在的各類風險,對風險發生的可能性、影響程度、潛在后果進行系統分析,對于典型性、普遍性和可能產生較嚴重后果的風險及時預警。
第二十八條 省屬企業應加強投資風險應對,針對發現的風險制定應對預案,采取有效措施,及時應對處置,最大限度化解風險,降低損失。
第六章 責任追究
第二十九條 省屬企業違反本辦法和省屬企業投資管理制度規定,未履行或未正確履行投資管理職責造成國有資產損失以及其他嚴重不良后果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法》和《廣東省省屬企業違規經營投資責任追究實施辦法(試行)》等規定追究有關人員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有關機關處理。對瞞報、謊報、不及時報送投資信息的省屬企業予以通報批評。
第三十條 建立投資項目容錯機制,綜合考量省屬企業投資管理能力,把因缺乏經驗先行先試出現的失誤與明知故犯行為區分開來,把國家尚無明確規定時的探索性試驗與國家明令禁止后的有規不依行為區分開來,把為推動改革的無意過失與為謀取私利的故意行為區分開來。對投資項目未能實現預期目標,但有關單位和個人依照法律、國家和省有關規定決策、實施,且勤勉盡責、未牟取私利的,可按規定從輕、減輕或免于責任追究。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一條 國家、省及有關部門對省屬企業存量土地開發利用等管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由省國資委負責解釋。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執行。原《廣東省省屬企業投資監督管理辦法》(粵國資規劃〔2016〕6號)和《廣東省省屬企業投資項目負面清單(試行)》(粵國資規劃〔2019〕2號)同時廢止。
附件1:
廣東省省屬企業投資項目負面清單
(2020年版)
一、禁止不符合國家、省產業政策和投資管理政策的投資項目。
二、禁止不符合省屬國有資本布局和結構調整導向的投資項目。
三、禁止不符合省屬企業集團功能定位、發展戰略和規劃的投資項目。
四、禁止超過非主業投資比例的境內非主業投資項目。
五、禁止通過新設基金、委托貸款等金融方式進行非主業投資。
六、禁止境外非主業投資項目。
七、禁止單項投資額(指企業按項目持股比例承擔的投資總額,下同)超過省屬企業集團上年度期末歸屬于母公司所有者權益50%(含50%)的境內投資項目。
八、禁止單項投資額超過省屬企業集團上年度期末歸屬于母公司所有者權益25%(含25%)的境外投資項目。
九、禁止與列入反制危害國家安全清單或目錄內的外國實體合作的有關投資項目。
十、禁止未按規定完成必要的論證及決策程序、不符合投資管理制度的投資項目。
十一、禁止未明確項目負責人和相關責任人的投資項目。
十二、禁止與企業資產規模、資產負債水平、實際籌融資能力和經營管理能力等不相匹配的投資項目。
十三、禁止預期投資財務內部收益率低于國內同行業平均水平或5年期國債利率的境內商業性投資項目。禁止預期投資財務內部收益率低于投資所在國(地區)10年期國債(政府債)利率的境外投資項目。
十四、禁止超過資產負債率重點監管線的企業推高資產負債率的投資項目。
十五、禁止對資不抵債且扭虧無望的企業增加投資的投資項目。
十六、禁止與資信不佳的企業開展合作的投資項目。
十七、禁止套期保值以外的期貨等金融衍生品交易類投資項目及以投機為目的的證券二級市場交易等高風險投資項目。
注:
1. 非主業投資比例是指年度新增非主業投資額(指企業按項目持股比例承擔的投資總額)占上年度實際投資總額的比例。公益基礎類省屬企業的非主業投資比例不得高于3%;市場競爭類省屬企業的非主業投資比例不得高于10%;省屬國有資本運營公司不設非主業投資比例限制;省屬國有資本投資公司和其他金控類省屬企業非主業投資比例不得高于15%。
2. 省屬企業在香港、澳門地區的投資,視同境內投資進行管理。
附件2:
年度投資分析報告
(參考格式)
一、上年度企業投資計劃執行情況
(一)上年度企業經營的基本情況及財務狀況、籌融資情況。
(二)企業投資總體情況:上年度實際開展的投資項目數、年度投資總額、完成年度投資計劃比例、投資形式、資金來源、投資進展等。
(三)企業在各主業及非主業板塊的投資規模、項目數量分布和各板塊投資發展情況。
(四)年度投資計劃外投資項目和列入年度投資計劃但未實施項目情況。
二、主要投資項目情況分析
(一)××項目:項目基本情況、資金籌措與安排、項目運營與經濟效益評價、存在問題和風險及應對措施。
(二)××項目(內容要求同上)。
(三)××項目(內容要求同上)。
……
三、上年度投資后評價工作開展情況
(一)投資后評價工作總體情況:開展后評價項目數、項目內容、后評價工作開展情況。
(二)××項目:后評價情況、后評價結論、經驗教訓及對策建議的概述。
(三)××項目(內容要求同上)。
(四)××項目(內容要求同上)。
……
四、投資管理工作分析
(一)投資管理制度建設情況。
(二)管理工作成效。
(三)主要存在問題。
(四)對策和經驗總結。
五、本年度投資管理工作思路
(一)市場環境預測。
(二)投資方向分析。
(三)投資管理工作思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