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屬企業:
為深入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印發改革國有資本授權經營體制方案的通知》(國發〔2019〕9號)的精神,落實《關于印發<國務院國資委授權放權清單(2019年版)>的通知》(國資發改革〔2019〕52號)和《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轉發廣東省國資委以管資本為主推進職能轉變方案的通知》(粵府辦〔2018〕30號)的要求,更好履行國有資本出資人職責,進一步加大授權放權力度,切實增強省屬企業活力,我委制定了《廣東省國資委授權放權清單(2020年版)》(以下簡稱《清單》),現印發給你們,并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分類開展授權放權
《清單》結合企業的功能定位、治理能力、管理水平等企業改革發展實際,分別針對各省屬企業、國有資本投資、運營公司試點企業以及特定企業給予不同范圍、不同程度的授權放權。同時,各省屬企業要結合企業發展階段、行業特點、管理基礎等,對所屬企業同步開展授權放權,做到層層“松綁”,全面激發各層級企業活力。
二、加強行權能力建設
各省屬企業要堅持中國特色現代國有企業制度,把加強黨的領導和完善公司治理統一起來,加快形成有效制衡的公司法人治理結構、靈活高效的市場化經營機制。要進一步完善董事會運作機制,建設規范高效的董事會,提升董事會履職能力。要夯實管理基礎,優化集團總部職能和管理架構,健全完善風險、內控、合規體系和內部監督體系,確保各項授權放權接得住、行得穩、用得好。
三、完善監督管理體系
省國資委將加強事中事后監管,采取健全監管制度、統籌監督力量、嚴格責任追究、搭建實時在線的國資監管平臺等方式,確保該放的放權到位、該管的管住管好,實現授權與監管相結合、放活與管好相統一。
四、建立動態調整機制
省國資委建立授權事項動態調整機制,定期評估授權事項的執行情況和實施效果,采取擴大、調整或收回等措施動態調整授權放權事項。
請各省屬企業結合實際抓好貫徹落實,制定本企業的授權放權清單,工作中遇到的情況和問題及時報告省國資委。
本通知自印發之日起執行。以前有關規定與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為準。
附件:廣東省國資委授權放權清單(2020年版)
廣東省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
2020年7月31日
廣東省國資委授權放權清單(2020年版)
一、對各省屬企業的監管取消事項(9項)
1.取消省屬企業參與非控股上市公司的股票交易(包括認購新股、參與增發等)審核。
2.取消省屬企業子企業年度工資總額預算執行情況清算的備案。
3.取消省屬企業企業年金和補充醫療保險方案備案。
4.取消省屬企業同一集團內的企業國有產權無償劃轉備案。
5.取消省屬企業財務決算報表合并范圍備案。
6.取消省屬企業提供借款和擔保備案。
7.取消省屬企業重大對外捐贈事項備案。
8.取消省屬企業限額以上投資項目審核。
9.取消省屬企業企業領導人員因公出國審批。
二、對各省屬企業的下放事項(10項)
1.省屬企業決定集團及所屬企業以非公開協議方式參與其子企業的增資行為(主業處于關系國家安全、國民經濟命脈的重要行業和關鍵領域,主要承擔重大專項任務的子企業除外)。
2.省屬企業審核所屬企業的混合所有制方案(主業處于關系國家安全、國民經濟命脈的重要行業和關鍵領域,主要承擔重大專項任務的子企業除外)。涉及上市公司及對外投資的按相關規定執行。
3.省屬企業決定所屬企業改制事項(主業處于關系國家安全、國民經濟命脈的重要行業和關鍵領域,主要承擔重大專項任務的子企業除外)。
4.省屬企業董事會審核所屬非上市公司中長期激勵計劃。
5.省屬企業實行工資總額預算備案制管理。
6.省屬企業根據省國資委投資管理相關規定,自主決策《廣東省省屬企業投資項目負面清單(2020年版)》之外的投資項目(涉及新設基金、收購上市公司控股權及省屬企業存量土地開發利用的按相關規定執行)。
7.董事會在一定比例范圍內決定年度非主業投資比例。其中,公益基礎類省屬企業的非主業投資比例不得高于3%,市場競爭類省屬企業的非主業投資比例不得高于10%,金控類省屬企業的非主業投資比例(不含省屬國有資本投資、運營公司)不得高于15%。
8.省屬企業在香港、澳門地區的投資,視同境內投資進行管理。
9.省屬企業控股上市公司股權激勵計劃報省國資委同意后,省屬企業審核分期實施方案。
10.省屬企業按會計準則規定決定會計政策和會計估計變更。
三、對各省屬企業的授權事項(10項)
1.省屬企業審核國有股東所持有上市公司股份在集團內部的無償劃轉、非公開協議轉讓事項。
2.省屬企業審核國有參股股東所持有上市公司國有股權公開征集轉讓、發行可交換公司債券。
3.省屬企業審核未導致上市公司控股權轉移的國有股東通過證券交易系統增持、協議受讓、認購上市公司發行股票等事項。
4.省屬企業審核未觸及證監會規定的重大資產重組標準的國有股東與所控股上市公司進行資產重組事項。
5.省屬企業審核國有股東通過證券交易系統轉讓一定比例或數量范圍內所持有上市公司股份事項,同時應符合國有控股股東持股比例不低于合理持股比例的要求。
6.省屬企業審核未導致國有控股股東持股比例低于合理持股比例的公開征集轉讓、發行可交換公司債券及所控股上市公司發行證券事項。
7.授權省屬企業董事會審核企業年度全面預算方案。
8.授權省屬企業董事會審核企業發展戰略和規劃。
9.授權資產負債率低于預警線的省屬企業董事會決定納入年度全面預算范圍內的直接債務融資方案。
10.授權省屬企業董事會對經理人員及其他副職進行經營業績考核。黨的有關部門另有專門考核規定的,從其規定。
四、對特定企業的下放授權事項(9項)
1.授權粵海控股集團轉讓存量上市公司股份事前備案,轉讓增量上市公司股份事后備案,受讓上市公司股份事后備案。
2.授權粵海控股集團與系外上市公司資產重組事前備案,與系內上市公司資產重組事后備案。
3.授權粵海控股集團存量上市公司國有股東發行可交換或可轉換公司債券事前備案,增量上市公司國有股東發行可交換或可轉換公司債券事后備案。
4.授權交易控股集團董事會決定企業市場化經理層成員的選聘、業績考核與薪酬管理。
5.省屬國有資本投資、運營公司董事會在一定比例范圍內決定企業年度非主業投資比例。其中,省屬國有資本投資公司非主業投資比例不得高于15%,省屬國有資本運營公司不設非主業投資比例限制。
6.授權省屬國有資本投資、運營公司董事會審核企業直接債務融資方案。
7.授權省屬國有資本投資、運營公司董事會在已批準的主業范圍以外,根據落實國家和省戰略需要、國有經濟布局結構調整方向、省屬企業中長期發展規劃、企業五年發展戰略和規劃,研究提出擬培育發展的1-2個新業務領域,報省國資委同意后,視同主業管理。待發展成熟后,可向省國資委申請將其調整為主業。
8.授權省屬國有資本投資、運營公司董事會審核所屬創業投資企業、創業投資管理企業等新產業、新業態、新商業模式類企業的核心團隊持股和跟投事項,有關事項的開展情況按年度報省國資委備案。
9.授權省屬國有資本投資、運營公司探索更加靈活高效的工資總額管理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