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屬企業:
為深入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關于積極穩妥深化混合所有制改革的決策部署,規范省屬企業混合所有制改革,根據《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深化國有企業改革的指導意見》(中發〔2015〕22號)、《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新時代加快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意見》《國務院關于國有企業發展混合所有制經濟的意見》(國發〔2015〕54號)、《中共廣東省委 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深化國有企業改革的實施意見》(粵發〔2016〕19號)等文件精神和政策規定,我委制定了《廣東省省屬企業混合所有制改革操作指引》,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實施。
廣東省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
2020年10月12日
廣東省省屬企業混合所有制改革操作指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深入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關于積極穩妥深化混合所有制改革的決策部署,規范省屬企業混合所有制改革,根據《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深化國有企業改革的指導意見》(中發〔2015〕22號)、《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新時代加快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意見》《國務院關于國有企業發展混合所有制經濟的意見》(國發〔2015〕54號)、《中共廣東省委 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深化國有企業改革的實施意見》(粵發〔2016〕19號),以及《關于印發〈中央企業混合所有制改革操作指引〉的通知》(國資產權〔2019〕653號)等文件精神和政策規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條 本指引所稱省屬企業是指省國資委依法履行出資人職責的企業及其下屬企業。省屬企業通過產權轉讓、增資擴股、投資并購、出資新設、首發上市(IPO)、上市公司資產重組等方式,與集體資本和非公有資本(以下統稱非國有資本)實施混合所有制改革(以下簡稱混改)的,適用本指引。
第三條 省屬企業混改應遵循以下基本原則:
(一)加強黨的領導。堅持把黨的領導作為混改必須堅守的政治方向和政治原則,根據企業組織形式變化,同步設置或調整黨的組織,理順黨組織關系,健全黨的工作機構,發揮黨委領導作用、基層黨組織戰斗堡壘作用和黨員先鋒模范作用。
(二)突出戰略引領。圍繞省委“1+1+9”工作部署、《粵港澳大灣區發展規劃綱要》,立足省屬企業功能定位、戰略規劃和發展目標,注重聚焦主業、突出主業、做強做優主業,推動優化國有資本布局結構,提升省屬企業發展質量和核心競爭力。
(三)改革運營機制。同步推進完善法人治理結構、轉變企業管控方式、深化三項制度改革、優化激勵約束機制等體制機制改革,推動實現轉換經營機制,激發省屬企業的內生動力和發展活力,調動員工干事創業的激情和潛力。
(四)依法合規操作。嚴格規范混改操作流程和審批程序,嚴格執行清產核資、財務審計、評估定價、進場交易、登記確權等國有資產流轉程序,嚴防暗箱操作、低價賤賣、利益輸送、化公為私等行為,防止國有資產流失。
第四條 省屬企業混改一般應履行以下基本操作流程:研究改革方向、制定混改方案、履行決策程序、資產審計評估、引進非國有投資者、推進運營機制改革。以新設企業、對外投資并購、投資入股等方式實施混改的,履行省屬企業投資管理有關規定。
第二章 制定混改方案
第五條 研究改革方向。省屬企業按照“完善治理、強化激勵、突出主業、提高效率”的總體要求,堅持“因地施策、因業施策、因企施策,宜獨則獨、宜控則控、宜參則參,不搞拉郎配、不搞全覆蓋、不設時間表”的原則,充分研究企業改革方向,一企一策,成熟一個推進一個。
(一)集團層面。按照省委省政府有關省屬企業改革發展的總體要求,結合省屬企業功能定位、戰略目標、經營現狀和風險隱患等情況,穩步推進集團層面混改。鼓勵具備條件的集團實現整體上市,支持完成重組整合的市場競爭類集團混改。原則上納入重組整合計劃的集團,以及國有資本投資、運營公司改革試點的集團,暫不推進集團層面混改。
(二)子公司層面。省屬企業應當研究分析下屬企業特別是二三級企業與集團主業的產業鏈、供應鏈和價值鏈關系,對照企業定位和發展戰略,研究二三級企業內部重組整合、外部資源引入、上市資本運作、市場化退出等改革方向,確定擬混改企業總體范圍和目標。鼓勵已完成產業聚焦整合的二三級市場競爭類企業優先推進混改。
第六條制定混改方案。擬混改企業或其產權持有單位應當制定混改方案,方案一般包括以下內容:企業基本情況,混改必要性、可行性和目的,混改思路和基本原則,混改后股權結構設置,黨的建設具體舉措,轉變運營機制的主要舉措,引進非國有資本的條件要求、方式、定價辦法,員工激勵計劃,債權債務處置方案,職工安置方案,歷史遺留問題解決方案,改革風險評估與防范措施,違反相關規定的追責措施,混改組織保障和進度安排等。必要時可聘請外部專家、法律等中介機構參與。
(一)可行性研究。擬混改企業應當對照戰略規劃和發展目標進行必要性和可行性研究,分析擬混改企業在資源、技術、資本、人才、市場、機制等方面的優勢、短板與瓶頸,梳理需要通過混改解決的問題,明確混改目的。混改目的應當包括:
1.有利于優化資源配置,促進產業轉型升級,推動技術創新,擴大市場占有率,提高企業經營效益和核心競爭能力;
2.有利于完善法人治理結構,實現體制機制改革創新;
3.有利于國有資產保值增值,放大國有資本功能,增強國有經濟競爭力、創新力、控制力、影響力和抗風險能力。
(二)股權結構設置。合理設計混改后企業的股權結構,其中公益基礎類企業保持國有控股地位;市場競爭類企業不設國有股權持股比例限制,宜控則控,宜參則參;處于充分競爭領域的省屬企業以及國有資本運營公司出資企業,可探索將部分國有股權轉化為優先股,強化國有資本收益功能。市場競爭類企業設置股權結構,應當考慮以下因素:
1. 是否有利于引入帶來戰略性資源的投資者;
2. 非國有資本能否派出有履職能力的董事或監事參與公司治理,能否建立有效制衡的法人治理結構,能否激發股東合力;
3. 有無分步實施混改或未來上市的需求。
(三)投資者考量。擬混改企業根據省屬企業整體戰略、產業發展趨勢和混改目的,選擇合適的投資者。戰略投資者的選擇,應當考慮以下因素:
1.是否與擬混改企業產業具有協同效應,優勢互補;
2.是否處于行業領先地位;
3.是否有契合的發展理念、價值理念和文化理念;
4.是否有助于推進企業運營機制改革;
5.是否依法誠信經營,治理規范,具有良好的市場聲譽。
(四)資產整合。企業實施混改,應合理確定納入改革的資產范圍,需要對資產、業務進行調整的,可按照相關規定選擇無償劃轉、產權轉讓、產權置換等方式。資產業務的整合,應當考慮以下因素:
1. 是否立足發展戰略,與集團內部資源整合統籌考慮;
2. 是否聚焦主業,與所處行業產業相匹配;
3. 是否兼顧上市規劃,保障擬混改企業資產規模、盈利能力滿足上市條件;
4. 是否有利于用好用足財稅優惠、土地處置等混改支持政策,降低改革成本。
(五)職工安置。擬混改企業應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國務院關于印發加快剝離國有企業辦社會職能和解決歷史遺留問題工作方案的通知》(國發〔2016〕19號)等法律法規政策妥善處理勞動關系,確保職工隊伍穩定。涉及職工安置事項的,職工安置方案須經職工大會或職工代表大會審議通過。
(六)債權債務處置。擬混改企業應當對債權債務進行全面梳理,關注與所出資企業及其他企業的債權債務、擔保責任、涉及司法案件等情況,并根據企業實際需要通過剝離、重組、轉讓等方式進行處置,依法依規維護各方權益,防范風險。
第三章 決策實施混改
第七條 履行決策程序。擬混改企業應當按照公司章程和“三重一大”等規定,履行內部決策程序,審核混改方案,并將審核后的混改方案報有權批準機構審批。
(一)通過產權轉讓和增資擴股實施混改的,按照《企業國有資產交易監督管理辦法》(國務院國資委、財政部令第32號,以下簡稱32號令)履行審批程序。
(二)通過上市重組實施混改的,包括通過首發上市(IPO)、上市公司股份轉讓、發行證券、資產重組、吸收合并等,按照《上市公司國有股權監督管理辦法》(國務院國資委 財政部 證監會令第36號,以下簡稱36號令)及證券監管的有關規定履行審批程序。
(三)通過投資并購和出資新設等實施混改的,按照《廣東省省屬企業投資監督管理辦法(試行)》(粵國資規劃〔2020〕8號)履行決策程序。
第八條 資產審計評估。擬混改企業應合理確定基準日和納入混改的資產范圍,由擬混改企業或產權持有單位選聘具備相應資質的中介機構,開展財務審計、資產評估工作,履行資產評估項目核準或備案程序,以經核準或備案的資產評估結果作為資產交易定價的參考依據。
(一)清產核資。擬混改企業如確有必要開展清產核資的,按照《國有企業清產核資辦法》(國務院國資委令第1號)等規定開展。
1. 選聘中介機構。按照招標投標規定,綜合考慮中介機構的資質、信譽及能力進行選聘。選聘的中介機構近2年內在企業財務審計中沒有違法、違規記錄,未承擔同一混改項目的評估業務,與企業不存在經濟利益關系。
2. 報告審核權限。省國資委負責審核省屬企業集團的清產核資結果材料,省屬企業負責審核下屬企業清產核資結果材料。報送審核的清產核資結果材料,包括清產核資工作報告、清產核資報表、專項財務審計報告及有關備查材料。
3. 數據錄入管理。省屬企業應當將經審核的清產核資結果相關數據錄入廣東省國家出資企業產權登記管理信息系統。
(二)財務審計。擬混改企業應當按照《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關于規范國有企業改制工作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3〕96號)、《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資委關于進一步規范國有企業改制工作實施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5〕60號)等規定,開展財務審計工作。
1. 選聘審計機構。按照清產核資中介機構選聘要求選取。
2. 審計報告要求。審計報告應為無保留意見的標準審計報告。擬上市項目或上市公司的重大資產重組項目,評估基準日在6月30日(含)之前的,需出具最近三個完整會計年度和本年度截至評估基準日的審計報告;評估基準日在6月30日之后的,需出具最近兩個完整會計年度和本年度截至評估基準日的審計報告。其他經濟行為需出具最近一個完整會計年度和本年度截至評估基準日的審計報告。
(三)資產評估。實施混改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資產評估法》《企業國有資產評估管理暫行辦法》(國務院國資委令第12號)、《廣東省省屬企業國有資產評估管理實施辦法》(粵國資產權〔2005〕265號)等規定,開展資產評估工作。
1. 選聘評估機構。按照招標投標規定,綜合考慮中介機構的資質、信譽、專業人員和專業特長等進行選聘。選聘的評估機構近3年內應沒有違法、違規執業國有資產評估項目記錄,掌握企業及所在行業相關的法律法規、政策、經濟行為特點和相關市場信息,與混改相關方無經濟利益關系。評估對象為企業股權的,由產權持有單位委托,其中涉及增資擴股事項的,由增資企業委托或與產權持有單位共同委托。
2. 評估核準備案。省政府批準混改涉及的資產評估項目,由省國資委核準;省國資委批準混改涉及的資產評估項目,由省國資委備案;省屬企業批準混改涉及的資產評估項目,由省屬企業備案。被評估企業涉及多個國有股東的,經協商一致,可以由持股比例最大的國有股東辦理備案手續。
3. 重點關注事項。一是評估基準日選取應盡量接近混改的實施日期。如果期后發生對評估結果產生重大影響的事項,應調整評估基準日或評估結果。二是評估范圍應與混改方案、決策文件、評估業務委托約定書等確定的范圍一致。三是納入評估的房產、土地、礦產資源等資產應當權屬明晰、證照齊全。四是擬混改企業資產包括土地使用權、礦業權、專利權、商標權、專有技術、特許經營權等無形資產的,應當科學評估反映價值。五是涉及企業價值的資產評估項目,原則上應當采用兩種以上評估方法。六是資產評估項目核準或備案前,應當按照資產評估項目公示制度履行公示程序。
第九條公開引進投資者。擬混改企業引進非國有資本應當主要通過產權交易市場和證券交易市場公開進行,堅持依法合規操作,做到規則公開、過程公開、結果公開,防止暗箱操作、低價賤賣、利益輸送、化公為私、逃廢債務,防止國有資產流失。
(一)運用產權交易市場實施混改。非上市企業通過產權轉讓、增資擴股方式實施混改的,按照32號令和《關于確定從事我省企業國有資產交易機構的通知》(粵國資函 〔2017〕1285號)等規定,在具有相應資質的產權交易機構進行。
1. 同步增資轉讓。企業混改后繼續保持國有控股地位的,如增資過程中國有股東擬同步轉讓其所持有的少部分企業產權,統一按照增資流程操作,產權轉讓價格應與增資價格保持一致。
2. 資格條件設置。企業轉讓產權原則上不得針對受讓方設置資格條件,確需設置的,不得有明確指向性或違反公平競爭原則,所設資格條件相關內容應當報省國資委備案。企業增資擴股,投資方應具備的條件和遴選方式應體現在增資方案中,并在公開征集投資方時披露。
3. 商業秘密保護。在配合意向投資人盡職調查過程中,如涉及擬混改企業商業秘密,應與相關方簽訂保密協議,保護自身權益。
4. 交易價格確定。產權轉讓項目首次正式掛牌底價不得低于經核準或備案的評估結果,信息披露期滿未征集到受讓方擬降價的,新的掛牌底價低于評估結果90%時,應經混改批準單位同意;交易價格確定后,交易雙方不得以期間損益等理由對交易價格進行調整。增資擴股項目的交易價格以評估結果為基礎,結合意向投資人的條件和報價等因素綜合確定,并經企業董事會或股東會審議同意。
5. 鼓勵省屬企業通過投資并購、出資新設等方式實施混改,鼓勵通過產權交易機構發布投資和合作需求信息,廣泛征集合作方。
(二)運用證券交易市場實施混改。鼓勵省屬企業以上市公司為主要載體實施和深化混改,并按照36號令及證券監管有關規定在證券交易市場進行。
1. 國有股東標識。省屬企業首發上市(IPO)應當按照要求履行國有股東標識管理程序。
2. 交易價格確定。公開征集轉讓上市公司股份的價格,不低于上市公司提示性公告日前30個交易日的每日加權平均價格的算術平均值及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經審計的每股凈資產值中的較高者。受讓上市公司股份的價格,按照上市公司股票市場價格、合理市盈率、盈利能力和發展前景等因素合理確定。資產重組發行股份的價格,在符合證券監管規則基礎上,按照有利于維護包括國有股東在內的全體股東權益的原則確定。
3. 內幕信息管理。上市公司國有股東、實際控制人應當建立健全內幕信息管理制度,對涉及上市公司重大事項的決策程序、內幕信息的流轉保密、信息披露、內幕信息知情人登記等作出規定,建立責任追究制度。上市公司國有股東、實際控制人在涉及上市公司重大事項的策劃、研究、論證、決策中,應當在堅持依法合規的前提下,采取必要且充分的保密措施,嚴格控制參與人員范圍,減少信息知悉及傳遞環節,簡化決策流程,縮短決策時間。有關事項的決策原則上應在相關股票停牌后或非交易時間進行。
4.動態信息監管。省屬企業應當通過上市公司國有股權管理信息系統及時、完整、準確報送控股上市公司股份變動情況,實現動態監管。
第十條 辦理登記手續。擬混改企業完成混改后應當按照相關規定及時辦理涉稅事項和商事登記,并按照《國家出資企業產權登記管理暫行辦法》(國務院國資委令第29號)、《關于印發〈有限合伙企業國有權益登記暫行規定〉的通知》(國資委產權規〔2020〕2號)等規定辦理產權登記,變更資料信息。
第四章 運營機制改革
第十一條 完善公司治理。混改企業要完善現代企業制度,健全法人治理結構,根據國有資本與非國有資本的不同比例結構,探索建立有別于國有獨資、全資公司的治理機制和監管制度。對國有資本不再絕對控股的混改企業,探索實施更加靈活高效的監管制度。
(一)建立健全現代企業制度。
1. 堅持以資本為紐帶、以產權為基礎完善治理結構,根據股權結構合理設置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和經理層,按章程行權、依規則運行,形成定位清晰、權責對等、運轉協調、制衡有效的法人治理結構。
2. 充分發揮公司章程在公司治理中的基礎性作用,國有股東根據法律法規和公司實際情況,與其他股東充分協商,合理制定章程條款,切實維護各方股東權利。在特定領域探索建立國家特殊管理股制度,依照相關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約定行使特定事項否決權,保證國有資本在特定領域的控制力。
3. 充分發揮非國有資本股東的積極作用,依法確定非國有資本股東提名和委派董事、監事的規則,建立各方參與、有效制衡的董事會,促進非國有資本股東代表能夠有效參與公司治理。
(二)改善混改企業管控方式。
1. 國有股東在現代企業制度框架下按照市場化規則,以股東角色和身份參與企業決策和經營管理,不干預企業日常經營。通過股東(大)會表決、推薦董事和監事等方式行使股東權利,實施以股權關系為基礎、以派出股權董事為依托的治理型管控,加強股權董事履職支撐服務和監督管理,確保國有股權董事行權履職體現出資人意志。
2. 依法保障混改企業自主經營權,落實董事會對經理層成員選聘、業績考核和薪酬管理等職權。建立規范的經理層授權管理制度,保障經理層依法行使管理生產經營、組織實施董事會決議等職權。
3. 國有參股的混改企業,國有股東按照公司法等法律法規,依據公司章程,向參股企業選派國有股東代表、董事監事或重要崗位人員,有效行使股東權利,避免“只投不管”;加強對選派人員的管理,定期輪換。
(三)加強混改企業的黨建。把建立黨的組織、開展黨的工作作為必要前提。根據不同類型混改企業特點,明確黨組織的職責權限、機構設置、運行機制、管理模式、基礎保障等重要事項,并將黨建工作要求寫入公司章程。國有絕對控股企業,按照《中國共產黨國有企業基層組織工作條例(試行)》規定開展黨建工作;國有相對控股并具有實際控制力企業,結合實際參照《中國共產黨國有企業基層組織工作條例(試行)》開展黨建工作;國有參股企業結合實際比照非公有制企業開展黨建工作。
第十二條深化三項制度改革。省屬企業應當在混改企業推動市場化選人用人、用工和薪酬分配制度改革,加快建立與市場經濟和現代企業制度要求相適應的勞動、人事、分配機制,加快完善市場化經營機制。
(一)建立市場化選人用人機制,實現管理人員能上能下。堅持黨管干部原則與市場化機制相結合,黨組織要在確定標準、規范程序、參與考察、推薦人選等方面把好關,按照市場規律對經理層進行管理。混改企業應按照《關于印發〈關于在省屬二級及以下企業推行經理層任期制和契約化管理的工作方案〉〈省屬企業所屬企業推行職業經理人制度操作指引〉的通知》(粵國資函〔2020〕227號)等規定,落實經理層成員任期制和契約化管理,具備條件的推行職業經理人制度,積極探索建立與市場接軌的經理層激勵制度。樹立正確的選人用人導向,建立健全內部管理人員考核評價機制,實現“能者上、庸者下、平者讓”。完善職業發展通道,為內部管理人員搭建能上能下平臺。
(二)健全市場化用工制度,實現員工能進能出。建立健全以合同管理為核心、以崗位管理為基礎的市場化用工制度。拓寬人才引進渠道,嚴格招聘管理,嚴把人員入口,不斷提升引進人員質量。合理確定用工總量,盤活用工存量,暢通進出渠道,構建正常流動機制,不斷提升用工效率和勞動生產率。
(三)建立市場化薪酬分配機制,實現收入能增能減。落實省屬企業工資總額決定機制改革要求,建立健全與勞動力市場基本適應、與企業經濟效益和勞動生產率掛鉤的工資決定和正常增長機制。完善市場化薪酬分配制度,優化薪酬結構,堅持向關鍵崗位和核心骨干傾斜,堅持與績效考核緊密掛鉤,合理拉開收入分配差距,打破高水平“大鍋飯”。
第十三條優化激勵約束機制。鼓勵混改企業綜合運用國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業員工持股、國有控股上市公司股權激勵、國有科技型企業股權和分紅激勵等中長期激勵政策,探索超額利潤分享、項目跟投、虛擬股權等中長期激勵方式,系統提升正向激勵的綜合效果,不斷增強關鍵核心人才的獲得感、責任感、榮譽感。
(一)混改企業員工持股。省屬企業按照《關于印發〈關于國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業開展員工持股試點的意見〉的通知》(國資發改革〔2016〕133號)、《關于印發〈廣東省國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業開展員工持股試點的實施細則〉的通知》(粵國資資本〔2017〕2號)等規定,開展員工持股工作。優先支持人才資本和技術要素貢獻占比較高的科技型企業實施員工持股。
(二)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省屬企業控股上市公司按照證監會和國務院國資委有關規定規范實施股權激勵,建立健全長效激勵約束機制,充分調動核心骨干人才創新創業的積極性。
1. 中小市值上市公司及科技創新型上市公司,首次實施股權激勵計劃授予的權益數量占公司股本總額的比重,最高可以由1%上浮至3%。
2. 上市公司兩個完整會計年度內累計授予的權益數量一般在公司總股本的3%以內,公司重大戰略轉型等特殊需要的可以適當放寬至總股本的5%以內。股權激勵對象實際獲得的收益不再設置調控上限。
3. 省屬企業控股上市公司股權激勵計劃,在股東大會審議之前,經省屬企業審核同意后報省國資委批準。除主營業務整體上市公司外,省國資委不再審核上市公司股權激勵分期實施方案。上市公司依據股權激勵計劃制定的分期實施方案,國有控股股東在董事會審議前報省屬企業審核。
(三)科技型企業股權和分紅激勵。鼓勵符合條件的省屬國有科技型企業,按照《關于印發〈國有科技型企業股權和分紅激勵暫行辦法〉的通知》(財資〔2016〕4號)等有關規定實施股權和分紅激勵,充分調動科研骨干和關鍵人才的積極性和創造性。
1. 優先支持創新能力較強、成果技術水平較高、市場前景較好的企業或項目實施股權和分紅激勵。
2. 綜合考慮職工崗位價值、實際貢獻、承擔風險和服務年限等因素,重點激勵在自主創新和科技成果轉化中發揮主要作用的關鍵核心技術人員、管理人員。
3. 科學選擇激勵方式,鼓勵符合條件的企業優先開展崗位分紅激勵,科技成果轉化和項目收支明確的企業選擇項目分紅激勵,在積累試點經驗的基礎上穩妥實施、逐步推進股權激勵。
4. 合理確定總體激勵水平,從經營發展戰略以及自身經濟效益狀況出發,分類分步推進股權和分紅激勵工作,堅持效益導向和增量激勵原則,根據企業人工成本承受能力和經營業績狀況,合理確定激勵水平。
第五章 組織保障機制
第十四條建立工作機制。省國資委建立委內處室聯動機制,混改工作由產權管理處牽頭統籌協調,并指導做好國有產權管理、交易、資產評估等工作;黨群工作處指導混改前后的黨建工作;綜合法規處指導修訂完善公司章程;規劃發展處指導明確功能定位和戰略規劃,以及對外投資實施混改工作;考核分配處指導建立市場化薪酬激勵約束機制;重組與資本處指導員工持股和上市工作;監督處指導開展混改檢查工作;企業事務協調處指導離退休人員社會化管理和職工安置工作;企業領導人員管理處指導建立“三會一層”,深化三項制度改革。
省屬企業應成立以董事長或總經理牽頭的“推動混改協調決策領導小組”,統籌推進混改工作,研究混改總體思路和指導意見,確定擬混改企業范圍和名單,審議工作制度和混改方案,協調推進各項改革任務,解決遇到的問題等,保障混改工作順利推進。省屬企業要有效落實混改主體責任,制定和完善內部管理制度,切實把好科學決策關、審計評估關、市場交易關,按照“誰決策、誰負責”的原則,分級落實責任,分類分層、積極穩妥推進混改,有效防范風險,規范實施操作。
第十五條建立容錯糾錯機制。混改具有較強探索性和挑戰性,涉及面廣、政策性強、影響廣泛、社會關注度高。省屬企業要堅持解放思想、實事求是,積極穩妥統籌推進,鼓勵探索、勇于實踐,建立健全容錯機制,寬容在改革創新中的失誤,對于按照規定履行民主決策、方案制定、審計評估、資產交易、辦理交割、審核上報等程序,未發現牟取非法利益、個人利益,未發現因違規經營投資造成國有資產重大損失或損失風險的混改項目,可視為履行勤勉盡責義務,給予免責容錯。省國資委指導省屬企業建立健全紀檢監察、巡視巡察、審計等監督融合機制,形成企業內外部監督合力,及時發現問題、堵塞漏洞,對于違反決策程序和審批流程、超授權范圍決策、造成國有資產損失等的,應當及時啟動糾錯程序,依法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第十六條建立報告制度。省屬企業應當于每季度結束后5個工作日內,將季度混改統計數據,以及進展情況、存在問題和下步計劃等報省國資委;并于每年度結束后10個工作日內,將年度混改統計數據以及總結分析報告報省國資委。
第十七條建立評估機制。省屬企業要及時跟蹤混改進展情況,定期評估混改成效,推廣混改經驗,形成可復制、可推廣的模式和經驗。
第十八條爭取政策支持。省國資委指導省屬企業加強與財政、稅務等部門的溝通協調,落實《關于深化混合所有制改革試點若干政策的意見》(發改經體〔2017〕2057號)、《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關于印發〈國有企業混合所有制改革相關稅收政策文件匯編〉的通知》(發改辦經體〔2018〕947號)等財稅支持政策;加強與自然資源、住房建設等部門的溝通協調,落實《國務院關于促進企業兼并重組的意見》(國發〔2010〕27號)、《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優化企業兼并重組市場環境的意見》(國發〔2014〕14號)、《國務院關于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有償使用制度改革的指導意見》(國發〔2016〕82號)等土地處置支持政策。
第六章 附 則
第十九條 本指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本指引施行前公布的規定與本指引的規定不一致的,適用本指引。本指引涉及的法律、法規、規章和其他規范性文件被修訂或被新規定替代的,按新規定執行。2014年印發的《關于規范省屬企業發展混合所有制經濟的意見》(粵國資函〔2014〕445號)同時廢止。
第二十條國有控股上市公司和境外企業另有法律法規規定的,按相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一條本指引由廣東省國資委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