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屬企業:
為進一步規范省屬企業資產租賃管理,提高國有資產運營效益,現將《廣東省省屬企業資產租賃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實施過程中遇到的重大問題,請及時向省國資委反映。
廣東省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
2020年12月11日
廣東省省屬企業資產租賃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省屬企業資產租賃管理,規范資產租賃行為,提高國有資產運營效益,促進國有資產保值增值,防止國有資產流失,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法》《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條例》和《企業國有資產交易監督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省國資委履行出資人職責的企業(以下稱省屬企業)及其下屬各級國有及國有控股、國有實際控制企業(以下稱各級子企業,與省屬企業統稱企業)的資產租賃。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資產租賃,是指省屬企業及各級子企業作為出租方,將依法擁有、受托管理或其他有合法權屬來源的、可用于出租的資產(包括土地使用權、房產、在建工程、生產設備及廣告位等),部分或全部出租給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以下稱“承租方”),并向承租方收取租金或其他收入的經營行為。
第四條 資產出租應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原則,引入市場機制,依法依規操作,提高管理水平和運營效益。
第二章 管理職責
第五條 省國資委作為省屬企業出資人,主要履行以下職責:
(一)引導省屬企業加強資源整合,發揮協同效應,提高經濟效益與社會效益;
(二)指導、督促省屬企業建立健全資產租賃管理制度,監督企業資產租賃管理行為;
(三)指導產權交易機構建立完善省屬企業資產租賃管理系統;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監管職責。
第六條 省屬企業是本企業資產租賃行為的責任主體,主要履行以下職責:
(一)堅持產業引領、統籌規劃,協調利用本企業及各級子企業的租賃資產資源,創造市場需求,提高租賃效益;
(二)負責制訂企業資產租賃管理制度,明確管理部門、管理權限、決策程序及工作流程;
(三)建立安全管理責任體系,承擔并落實好資產租賃各項安全責任工作;
(四)運用省屬企業資產租賃管理系統加強企業資產租賃管理,建立臺賬,全面準確掌握租賃資產情況;
(五)指導及監督各級子企業資產租賃工作。
第七條 產權交易機構是企業進場公開招租的服務主體,主要履行以下職責:
(一)制定公開招租交易制度和交易流程,建立健全公開招租操作規則;
(二)為企業公開招租提供信息發布平臺、交易平臺、服務平臺;
(三)統計分析企業資產進場公開招租情況,并及時向省國資委及企業反饋;
(四)對通過產權交易機構開展的公開招租行為進行規范性審核。
第三章 招租方式
第八條 資產招租應采取公開招租方式,在廣泛征集意向承租方的基礎上,通過公開競爭擇優確定,提高企業資產的利用效益,實現資產價值最大化。
第九條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原則上應通過省級國資委選擇的產權交易機構進行公開招租,且招租信息披露期限不少于10個工作日:
(一)資產位于副省級以上城市及省會行政區域,單宗資產或一次性招租的建筑面積在500平方米(含)以上,或土地面積在1000平方米(含)以上,或年租金底價在100萬元(含)以上的;
(二)資產位于其他行政區域,單宗資產或一次性招租的建筑面積在1000平方米(含)以上,或土地面積在2000平方米(含)以上,或年租金底價在100萬元(含)以上的。
公開招租結果應當通過產權交易機構網站對外公告,公告內容包括但不限于招租資產名稱、租賃期限及租金等信息。企業不得通過拆分招租面積、化整為零等方式規避進場公開招租。
第十條企業在產權交易機構辦理公開招租的,應當提交以下文件:
(一)招租委托文件;
(二)企業營業執照或其他主體資格文件;
(三)出租行為決策批準文件;
(四)資產權屬證明或其他證明資產可依法對外出租的文件;
(五)專業評估機構出具的租金評估報告及評估結果備案文件;
(六)其他需提交的文件。
第十一條 不屬于第九條規定情形的,企業應當自行組織公開招租。鼓勵通過產權交易機構公開招租,也可通過本企業網站或租賃中介機構等渠道發布招租信息公告,信息披露期限不少于10個工作日。企業應根據實際情況按照公開競價、擇優選擇的原則確定承租方,嚴防走過場、弄虛作假、內外串通等行為。
第十二條 經公開招租只征集到一個意向承租方的,企業與該意向承租方按照招租底價與意向承租報價孰高原則直接簽約;期滿未征集到承租方的,可重新公開招租;新的租金底價低于評估結果90%時,應當經出租行為決策機構書面同意。
第十三條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采用非公開協議方式招租:
(一)涉及國計民生、公益性、文物保護和基礎設施建設等特殊要求,或可能危及公共安全、影響公共衛生和社會秩序等造成重大社會影響的資產租賃;
(二)省屬企業及其下屬各級子企業之間的資產租賃;
(三)租賃期限不超過3個月的短期資產租賃。
企業不得以拆分租賃期限、連續短租,以及借省屬企業內部協議出租名義等方式規避公開招租。
第四章 決策審批
第十四條 企業應嚴格履行集體決策審批程序,符合以下情形的,應當由省屬企業相關決策會議集體研究決定:
(一)本辦法第九條應當通過產權交易機構公開招租的;
(二)本辦法第十三條第(一)項采取非公開協議方式招租的;
(三)單次資產租賃期限超過5年的。
不屬于上述情形的,資產租賃事項應當由資產出租企業相關決策會議集體研究決定后報省屬企業備案。
第十五條 企業應制定招租方案,內容包括但不限于擬出租資產的基本情況(如現狀、地址、面積、規劃用途等)、出租用途及期限、承租條件、租金底價及確定依據、租金遞增幅度、招租方式、租金收付方式。原則上不得設置資格條件,確需設置的,不得有明確指向性或違反公平競爭原則。
第十六條 資產出租底價可在市場估價或詢價、或者委托專業機構評估的基礎上,結合市場供需及資產實際情況等因素綜合確定。屬于本辦法第九條規定情形的,必須委托具備評估資質的專業機構對相關資產租金情況進行評估,評估結果作為定價基礎并經省屬企業備案。
第五章 資產管理
第十七條 企業應與承租方訂立書面租賃合同,合同應由法務部門或專業法律服務機構對合同內容進行審核,對年租金在100萬元(含)以上的須由專業法律服務機構出具法律意見書。
第十八條 租賃合同生效后不得隨意變更,因特殊情況確需變更的,應由出租行為原決策機構審議。涉及租賃價格、租賃期限等核心條款變更,應當解除租賃合同,按本辦法重新招租。
第十九條 資產出租后,承租方不得擅自轉租。因特殊情況確需轉租的,承租方提出書面申請,由原決策機構審議后方可轉租。轉租合同的內容必須事先征得出租企業的同意,否則不得轉租。以非公開協議方式承租的資產,一律不允許轉租。
第二十條 企業應根據發展規劃合理確定資產租賃期限。單次資產租賃期限原則上不超過5年,存在承租方投資金額大、回收期長等特殊情況的租賃項目可適當延長期限,最長不超過10年。租賃期滿后,應當及時收回資產按照本辦法重新招租。
第二十一條 企業應加強對在租資產的動態跟蹤管理,承租方出現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租賃合同情形時,企業應及時采取相應措施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第二十二條 企業應加強租金收入管理,資產出租后嚴格按照會計準則及時進行賬務處理。
第六章 監督檢查
第二十三條 省國資委加強對省屬企業資產租賃管理工作的指導,通過定期或不定期開展專項檢查等方式,對企業貫徹落實本辦法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二十四條 企業是資產租賃的責任單位,主要負責人是本企業租賃行為的第一責任人。企業資產管理、審計、紀檢監察等部門應當按職能做好對本企業資產租賃工作的管理,加強全流程監督,可根據工作需要開展專項檢查。
第二十五條 企業資產租賃情況應作為企務公開的重要內容充分聽取企業職工的意見,接受職工監督。
第二十六條 企業資產租賃過程中出現違反本辦法規定的情形,造成國有資產流失的,應當按照管理權限依規依紀依法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七條 資產存在權屬不清晰、證照不齊全等產權瑕疵以及其他歷史遺留問題的,企業應結合實際情況,因地制宜采取有效措施,妥善解決相關問題。
第二十八條 屬于企業主業投資經營的專業市場、商業綜合體、產業園區等資產租賃事項,按照有關政策、市場規律、行業發展特點及企業投資管理規定執行,由省屬企業自行制定實施細則。
第二十九條 境外資產租賃及企業存量住宅用于分配給本企業職工租住的,不適用本辦法。
第三十條 本辦法由省國資委負責解釋。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